1、当事双方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执行官。 被告:北京国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川。
2、案情简介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converse.com.cn”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分析 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作为本案中的一个前提即美国匡威公司是否能够认定成驰名商标,决定了该公司在法律上收到的保护程度。在本案中,美国匡威公司在客观上是属于驰名商标的,这可以由已于认定。在中国受到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美国匡威公司注册的“CONVERSE”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的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货扩大保护,这种保护应理解为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即使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会引起混淆而导致想飞着的误认,因此,禁止他人未尽许可以任何形式对驰名商标做商业性使用。这说明,驰名商标在虚拟的互联网上也能那个得到保护,及美国匡威公司注册的“CONVERSE”商标相应的域名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域名注册采用想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在本案中,国网公司虽然先于美国匡威公司抢注了“CONVERSE”域名,但是当域名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对商标权的保护要优先于对域名权的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域名只能够注销或者变更不能够转让或者买卖。国网公司应当停止对“CONVERSE”域名的使用,并对其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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