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险大有可为自9月1日开始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不仅包括医务人员过失行为,而且包含了医疗机构过失,并明确了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新的《条例》中首次提出并细化了鉴定专家库、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医疗事故的范围和内容划分更细更广,对医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患者权益得到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将在医疗诉讼案中面临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根据有关统计,2001年全国消费者对医疗和药品的投诉达17246件,比上一年增加31件,增幅近三成。除医疗事故外,因医疗机构提供的设备、技术、药品、服务、医疗费增加等引起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并成为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为了有效规避和转嫁在医疗事故中承担的经济风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成为医疗机构的一个良好选择。其实,从国外医疗同行的经验来看,投保医疗责任险是简单、有效地解决医疗事故的方法。
其实,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早在几年前就已推出医疗责任险,国内一些大型医院投保了这类保险。但是,几年来,这类险种在市场上的推广并不理想。据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数据,该公司自2000年6月开始在北京地区推出医疗责任险以来,共有10家医疗机构投保,保费收入300万元;共计处理赔案25件,已支付的赔款为80万元,平均每起赔案的赔款为3.2万元。
业内人士预测,新的《条例》出台后,按照新的赔偿标准,可能会使医院和医生在事故中的赔偿额提高,甚至在将来可能会形成一个索赔的高峰。因此,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险的需求必然增大。如何使这种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让医疗机构都愿意投保这个险种,成为保险公司眼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有关条款待完善业内人士认为,造成医疗机构投保率低的原因是过去对于医疗事故的补偿较低,例如一级死亡事故的补偿额仅为3000元。而医疗责任险属于高费率险种,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医院往往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出现医疗事故时,医院更愿意与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
此外,医疗责任险赔偿的对象是由医疗事故而引发的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只有通过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但是,目前经常发生的医疗纠纷是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所以,医疗机构希望把这类纠纷也纳入到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为了使医疗责任险更加适应新《条例》,卫生部及一些保险公司正在积极行动。日前,有关部门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中美医疗责任保险学术研讨会,会上邀请了美国有关医疗与保险界的专家,就医疗系统如何应对潜在的风险、医疗事故的处理以及医务人员责任保险等方面与国内的专家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卫生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卫生部相关部门正与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国内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进行接洽,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率等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一个能够满足医疗机构需求的保险保障方案。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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