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九民小字第2号
原告杨书明,男,汉族,生于1958年。 被告王寿群,男,生于1962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明诉被告王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明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书明承担。
审判员 马华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袁 松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036.shtml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wenda.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