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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明诉王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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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淅九民小字第2号

原告杨书明,男,汉族,生于1958年。 被告王寿群,男,生于1962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明诉被告王寿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明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书明承担。

审判员 马华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袁 松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0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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