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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人事行政待职停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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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职、停职管理制度() 文件分发号: 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 第 1页 共 3页 拟制部门: 编 制: MR HE 日 期: 2012 年 09月 24 日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文件控制印章 修改记录 修改日期 修改位置 修改内容 修改单编号 待职、停职管理制度(试行) 1.总则 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 SG-YY4-HR-DD-A0 第 2 页 共 7 页 1.1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人员待职、停职作业,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员工. 2.待职、停降职对应权限 职位或级别 总工/总会计师、经理、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副总(含高级经理) 技师/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文员/专员/高级专员、主管/车间主任、经理/ 员工、班组长、技工/技术员、专员、客服/业务员 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中心 事业部/中心总经理 审核 事业部/中心总经理、人力资源中心、 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中心 事业部/中心 总经理 批准 总经理 3.待职 3.1定义:因非过失性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部门、分子公司无法安排新工作岗位. 3.2待职原则 3.2.1待职期间员工工作采取人事推荐与个人联系、应聘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3。2。2待职人员应服从公司有关岗位调动安排,经二次相关岗位岗前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所安排工作岗位者,解除劳动合同。 3。2.3待职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者,解除劳动合同. 3.3待职条件 待职、停职管理制度(试行) 工 作不复存在时。 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 SG-YY4-HR-DD-A0 第 3 页 共 7 页 3.3。1组织架构调整,原岗位及与原岗位工作方式或工作过程相同或相近的 3。3.2产业结构调整,原岗位及与原岗位工作方式或工作过程相同或相近的工 作不复存在时. 3。3。3员工本人身体状况,不能从事原岗位及与原岗位工作方式或工作过程相 同或相近的工作时。 3.4待职期限及待遇 3.4.1待职期限为一个月,自待职审批表通过之日算起。 3。4。2 待职期间工资标准为其最近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由其原属部门承担。 3.5待职管理 3.5.1待职员工自待职之日起到人力资源部报到 3。5.2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培训,并及时提供公司人事需求信息. 3。5.3待职员工待职期间正常刷卡考勤,如有面试应口头或书面请假,否则视为 旷工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3。5。4待职期间如有用人部门达成录用意向,可依调动管理制度办理调入手续,调入新部门后,待职自动终止,进入新岗位试用。 3。5。5待职期满无适合岗位的,对待职员工依离职管理制度作辞退处理。 3.5。5待职过程终止后,人力资源部门对其资料进行更新并保存。 待职、停职管理制度(试行) 3.6待职作业流程 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 SG-YY4-HR-DD-A0 第 4 页 共 7 页 3.6。1符合待职情形的,由其直接上级领导与其进行工作沟通。 3。6。2部门填写《待职、停职审批表》,交人事中心会签,并报权责领导核准。4.2.6部门要求待职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4.2.7待职员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接受安排。 4.2.8待职期间如有用人部门达成录用意向,可依调动管理制度办理调入手续,调入新部门后,待职自动终止,进入新岗位试用。 4.2.9待职期满无适合岗位的,对待职员工依离职管理制度作辞退处理。 4.2.10待职过程终止后,人力资源部门对其资料进行更新并保存。 4.停职 3.1定义:因涉嫌过失性原因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部门、分子公司暂时无法安排新工作岗位。 3.2停职原则 3。2.1停职期间保护停职员工名誉和所涉嫌违规违法事件不泄露相结合的原则. 3.2.2停职期间不得对停职员工做有过错论定。 3。2。3停职期间需负责地对所涉嫌违规违法事件全面、认真地调查或审查,并 给出结论. 3。2.2停职员工当自觉配合公司的调查或审查. 待职、停职管理制度(试行) 3.3停职条件 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 SG-YY4-HR-DD-A0 第 5 页 共 7 页 3.3.1涉嫌违规违法事件的策划、参与、包庇或知情不报. 3。3.2对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与恶劣影响存在着失察的责任. 3。3.3与涉嫌违规违法事件相关人员有着需要回避的利益攸关关系的,如直接 上下级关系、配偶、亲属关系等。 3.4停职期限及待遇 3.4。1停职期限为一个月,自停职审批表通过之日算起。 3.4。2 停职期间工资标准为其最近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由其原属部门承担。 3.5停职管理 3.5。1停职之日起,停职员工在上班时间保持待命状况,包括通讯通畅、利于到公司接受调查或审查的居住。 3。5.2由所在部门牵头组成事件调查组,全面客观调查或审查事件相关人员;调查组成员需由具有批准权的权责领导进行指定或领导,调查组同时接受人事中心的监督. 3。5.3停职期间如确定可以消除其停职员工涉嫌嫌疑可以恢复其职务,如确定与违规违法事件无关,但为了保守调查或审查的秘密,可以在调查或审查结束后恢复其职务。 3.5.4调查组调查结果证明停职员工与违规违法事件无涉的,应当恢复其职务;停职期满不能证明停职员工与违规违法事件相关的,则视为无涉,应当恢复 待职、停职管理制度(试行) 其职务。 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 SG-YY4-HR-DD-A0 第 6 页 共 7 页 3.5。5调查组调查结果证明停职员工与违规违法事件相关,则应当依据违规违法事实严重程度、性质、影响或后果、停职员工认知态度、追回或挽回损失的程度给予其恢复原职、降职、调职或辞退(必要时可由政法机关介入)的决定,可参照降职、调职、离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5.5调查或审查过程必须讲究事实,对被调查或审查人员必须尊重人格,不得借 机人身攻击或打击报复,须依规章制度客观公正进行;否则被调查或审查人 员有权要求终止调查或审查. 3.6停职作业流程 3.6.1符合停职情形的,由其直接上级领导与其进行工作沟通. 3.6。2部门填写《待职、停职审批表》,交人事中心会签,并报权责领导核准.4。2。6部门要求停职员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4.2。7停职员工到调查组报到,接受其调查或审查安排。 4.2.8停职期间如确定可以消除其停职员工涉嫌嫌疑可以恢复其职务,如确定与违规违法事件无关,但为了保守调查或审查的秘密,可以在调查或审查结束后恢复其职务. 3.5.5调查组调查或审查结束后须出具调查或审查结论,如结果证明停职员工与违规违法事件无关的,则应当恢复其职务;如有关则应当依据违规违法事实严重程度、性质、影响或后果、停职员工认知态度、追回或挽回损失的程度给予其恢复原职、降职、调职或辞退(必要时可由政法机关介入)的决定,可参照降职、调职、离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待职、停职管理制度(试行) 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 SG-YY4-HR-DD-A0 第 7 页 共 7 页 4.2。10停职过程终止后,人力资源部门对其停职资料进行更新并保存. 5.本制度由公司人事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三个月,人事中心负责收集和汇总试行期间的待改善项,试行期结束后对制度进行优化,并报总裁审批后正式实施。 7.此前公司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各事业部可依据本制度具体制定相对应制度,但不能与此制度相冲突。 附件: 附件一《待职、停职审批表》 附件二《待职、停职物品交接表》 附件三《待职、停职工作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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