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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什么

来源:花图问答
当今对腐败的定义百家争鸣,并没有一个完全确切的规范定义。腐败的概念因其定义的偏好(主体、行为、目的、后果等)而各有千秋。从定义的角度来看,有行为定义、感知定义、互动定义等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5年对腐败给出的定义是“政府官员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1]。国际透明组织(TI)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权力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与他们亲近的人不正当和非法地富裕起来”。

海顿亥默(Heidenheimer)将关于腐败的行为定义分为三类:“以公共职责为中心的定义”、“以公众利益为中心的定义”以及“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奈(Nye)以公共职责为中心的定义,腐败是指由于涉及私人(个人、近亲以及私人派别)的金钱或地位而背离了公共机关正常职责的行为,或者违背了禁止某些相关私人施加影响的规定之行为。[2]柏林大学政治学教授佛里德里奇(Friedrich)的“以公众利益为中心的定义”,认为:“只要一个负责某些事务的权力执掌者—他是一位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或官员——因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奖励而采取对提供者有利的行动,从而使公众及其利益受到伤害,那么就可以认为是腐败的存在了。”[3]莱夫(Leff)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认为:腐败是“……被个人或团体用来对官僚行为产生影响的一种超越法律的制度安排。就腐败本身的存在而言,它仅仅表明这些团体以其在正常情况下所不能做到的方式更大程度地参与了决策过程”[4]。

尽管世界组织、学界学者对腐败的概念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通过比较各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个共同点:腐败是因为私权而滥用公权的行为。

[1] 帮助各国同腐败作斗争:世界银行的作用[R].1997(9).

[2] Nye, J.S. Corruption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A Cost-Benefit Analysis, America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LXI: 2, June 1967 p.417-427.

[3] Friedrich Carl J.Political Pathology. Political Quarterly, 1996 Vol.37, p.74.

[4] Leff,Nathaniel H. Economic Development through Bureaucratic Corruption ,America Behavioral Scientist, 1964 Vol.8, 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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