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福昌、李桂秀、罗玉霞、罗玉青、罗玉兰等诉罗学珍房屋继承上诉案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雅民终字第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学珍,女,生于1930年7月27日,汉族,汉源县人,农民,住汉源县富林镇附城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国成、熊伟,四川雅安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福昌,女,生于1938年2月23日,汉族,山东省文登县人,工人,住福建省汽车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秀,女,生于1934年12月19日,汉族,汉源县人,工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第二运输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嘉麟,系本案另一上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嘉麟,男,生于1948年10月22日,汉族,汉源县人,干部,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旅客运输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连裕,四川雅安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琼麟,女,生于1942年11月18日,汉族,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石棉县新棉镇。
原审原告罗玉霞,女,生于1959年8月17日,汉族,汉源县人,工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通集团公司。系李桂秀之长女。
原审原告罗玉青,女,生于1963年4月13日,汉族,汉源县人,工人,住址同上。系李桂秀之次女。
原审原告罗玉兰,女,生于1966年10月20日,汉族,汉源县人,工人,住址同上。系李桂秀之三女。
原审原告罗建华,女,生于1971年5月28日,汉族,汉源县人,工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石化公司,系李桂秀四女。
原审原告罗建军,男,生于1973年3月4日,汉族,汉源县人,工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通集团公司,系李桂秀之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桂秀,上述五原审原告母亲。
原审原告罗伟,男,生于1969年5月19日,汉族,工人,住福建省汽修厂,系孙福昌之子。
上诉人罗学珍、孙福昌、李桂秀、罗嘉麟、罗琼麟因房屋继承一案,不服汉源县人民法院(1999)汉富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学珍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国成、熊伟,上诉人罗嘉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连裕、上诉人罗琼麟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当事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争执的房屋土改时系自有房屋,现双方均不能举出土地证,在罗福忠母亲死亡后,应认定属罗福忠、何玉秀之夫妻共同财产。罗福忠夫妇死亡后,其子女6人均有继承权。现原告方主张房屋继承权,应比照析产处理。罗俊麟夫妇均死亡,其女常美娟放弃继承权主张,本院依法准予。罗成麟应得份额,应由其妻孙福昌、子罗伟转继承。罗忠麟之份额应由其妻李桂秀及其子女5人共同转继承。考虑到罗学珍对诉争房屋进行的整修、管理以及对被继承人罗福忠、何玉秀所尽义务要多些,分割遗产时应适当照顾。鉴于诉争房屋不宜分割,可折价处理。经汉源县房地产交易所评估该幅诉争的房地产价值为67,20600元。原审法院判决:由被告罗学珍付给各原告人遗产折款后,诉争之房屋罗学珍继承所有。其中,孙福昌、罗伟共有9,500元,李桂秀、罗玉霞、罗玉青、罗玉兰、罗建华、罗建军共有9,500元,罗嘉麟9,500元,罗琼麟9,500元。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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