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本部资产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及《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和《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本部资产主要指集团委托专业资产处置机构管理的土地、房产、债权、股权等资产。具体包括: 1、集团收购或投资建设形成的资产; 2、城建资金形成授权集团经营的资产; 3、政策剥离到集团的资产;
4、集团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集团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资产部”)为本部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部对专业资产处置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部资产管理遵循公开化、市场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所有权及收益权归集团所有。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集团与专业资产处置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将本部资产委托其经营,委托协议中明确管理目标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凡属集团本部资产但目前由其他单位(移交方)占用或代为管理的资产须全部移交。由集团资产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移交、接收工作。 资产移交后,移交方仍负有配合追索、提供相关资料等义务。
第七条 资产移交后,专业资产处置机构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对于权证不齐的资产,专业资产处置机构负责具体手续办理工作,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对于本部资产的经营,专业资产处置机构要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资产盘活、经营开发方案,报集团相关部门审核并经集团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为取得本部资产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原则上要求专业资产处置机构按照《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运作,资产部、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其操作程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对于已对外租赁承包经营的本部资产,移交后原协议继续执行,日常管理由专业资产处置机构负责,协议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资产处置机构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相关处置文件报集团备案。 第十二条 集团资产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下达的管理任务 和工作目标,纳入专业资产处置机构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收入是指专业资产处置机构对集团本部资产进行变现的收入,包括实物处置收入、债权回收收入、股权及其他权益变现收入等。
第十四条 专业资产处置机构必须将资产经营收入全额上缴集团计划财务部指定专户,集团计划财务部根据每笔业务发生金额,开具发票,统一管理,统一纳税。 第十五条 专业资产处置机构的费用包括经营资产的经营费用以及资产处置机构的管理费用等。由集团资产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党群工作部核定基数,采取总额包干的方式,由集团计划财务部从资产经营收入中拨付,专业资产处置机构不得突破。
第四章 报表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资产处置机构须编制已盘活本部资产明细表、经营收入明细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上报集团。
第十七条 专业资产处置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经营所形成的文字,包括报价、底价、投标、中标资料、成交协议等资料,以及集团转来的资产资料归档保管。相关原始资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复印件和相关存档资料须加盖本公司公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八条 专业资产处置机构应接受集团对本部资产经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在本部资产经营过程中,对有突出表现的有功人员,应予以表彰或奖励。奖励比例依据本部资产的性质与时间长短确定(详见下表)。
应收账款和投资损失收回奖励明细表 年 限 奖励基数 奖励标准 8年以上(含8年) 20%-30% 5-8年(含5年) 实际收回款项 10%-20% 3-5年(含3年) 10%以下(含10%) 注:1、如收回的是实物资产,以实际变现收入为奖励计算基数。 2、年限计算以发生日为始点。
3、实际收回款项为收回款项扣除相关追讨费用后的净值。
第二十条 奖励支付办法。专业资产处置机构将款项上交集团专户,并提出奖励申请,资产部和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报集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集团支付奖励费用,由其进行分配,分配的具体方案报集团备案。奖励费用不在专业资产处置机构总额包干费用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对于资产经营中出现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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