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财非[2008]81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7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范围按照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确定。
按照辽宁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辽经建材[2008]202号)规定,我省对新型墙材产品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全省备案登记的新型墙材产品。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代征。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在我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按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对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清算,实行多退少补。
未按照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到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有关备案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其中,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达到节能标准)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购进新型墙材原始凭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返还资金申请。同级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经核实无误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100%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90%(含90%,不含100%)以上的建筑工程,按90%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80%(含80%)—90%(不含90%)的建筑工程,按70%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80%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部分,冲抵建安工程成本。
第九条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预缴、清算返退及入库工作。各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清算返退及入库(包括市向省分成)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第十条 各市市本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当年征收净额的10%上缴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待我省非税收入分成解缴方式统一改进后,按照新的分成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 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二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监督、核销。
第十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除《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不得批准扩大减、缓、免缴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符合有关规定的表奖;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并履行建设项目备案等相应程序;
(四)经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 各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负责将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代征单位责令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代征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代征单位不按本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墙改办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同时废止。以前我省其他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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