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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2017年8月】

来源:花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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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

项目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4 001-2017

2017-08-11印发 封面 2017-08-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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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对应文号 版 次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 Q/CSG-GPG 2 14 001-2017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人员 付丽萍、乔嘉赓、李庭磊、赖文东、徐建军、张林、张琴、陈文杰、杨乐、步俊华、谢天宝、余汉洲、潘锦宁、陈月胜、林振晓、关浩华、鲁云鹏、李建锋、胡超、周伟达 会签 陈松波、 审核 批准

编写 初审 、、李林发、童亮、何国强、、、莫莹莹 傅柯萌 陈晔 2017-08-11印发 制度信息 2017-08-1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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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司供电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及直属各供电局。东莞、中山供电局所属供电分局履行县(区)供电局及供电所职责;各县级子公司参照直属县(区)供电局的职责划分执行,各县级子公司的市场部、计划建设部和生产设备管理部分别履行县(区)局营业部、计划建设部和配电部的职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110号)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办稽查[2009]76号)

《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7号公告)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标准》(Q/CSG 214031-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214001-2017) 《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南方电网市场〔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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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Q/CSG 214013-2011)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 1 0012-200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Q/CSG214024-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Q/CSG213006-2013)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加强业扩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场〔2012〕27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2014版)》(南方电网市场(2014)14号)

《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7-2012) 《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2012) 《关于南方电网公司业扩受电工程电子化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市场〔2014〕3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加强业扩报装管理“五项机制”实施细则》(市场〔2015〕42号)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Q/CSG217001-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规定(修订)》(Q/CSG213001-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方电网基建〔2011〕32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2015)》(Q/CSG213003-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规定》(Q/CSG213019-2014) 《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433002-2015)

《关于南方电网公司储备物资补仓采购供应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物〔2016〕2号)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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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S.00.00.04/G100-0009-0810-1630)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GPG 2 14 040-2011) 《广东电网公司档案管理制度》(Q/CSG—GPG 2 21 015—2011)

《关于印发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相关规范文件的通知》(广电市〔2014〕6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广电市〔2015〕4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中低压业扩配套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提升措施的通知》(广电建部〔2016〕86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广电计〔2016〕137号) 《南方电网公司10kV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2016版)》(南方电网市场〔2016〕3号)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

《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配网电子化移交操作指引的通知》(设备〔2016〕33号) 《关于落实中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提升措施的通知》(广电市〔2016〕58号) 《关于用户接入系统原则调整的通知》(南方电网计〔2016〕5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业扩: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业务手续,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查、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和建立客户档案等工作环节。

3.2 客户:也称用电客户,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并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对于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可根据客户需求组成集团客户,在客户服务上按“1户”管理。

3.3 高压客户: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的客户。 3.4 中压客户:供电电压为10kV或20kV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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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低压客户: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客户。

3.6 零散居民客户:非批量办理居民低压新装、增容用电的客户。

3.7 临时供电客户: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3.8 重要电力用户: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3.9 报装容量:供用电双方共同确定的当期新装、增容、减容等容量。 3.10 装见总容量:客户受电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含电动机)的总容量。

3.11 业扩费用:指按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规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及临时接电费等费用。

3.12 物业权属证明资料: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房管部门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银行《按揭合同》,土地开发证明、规划开发证明、用地批准、土地契约等有出具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书,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政府有关证明。 3.13 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3.13.1 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13.2 社会团体:《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13.3 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3.13.4 居民客户:主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护照和回乡证(台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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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5 租赁客户:客户与物业权属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客户与住房租赁企业(含有效物业权属支配证明,证明该物业是物业权属业主委托其租赁)签订的租赁合同、住房租赁企业与物业权属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含有效物业权属支配证明,证明该物业是物业权属业主委托其租赁)。

3.14 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主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护照和回乡证(台胞证)。

3.15 缴费资料:办理银行划扣电费需提交存折(银行借记卡)、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开户人身份证或加盖公章复印件等。

3.16 客户受电工程:指客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是位于产权分界点客户侧的电力线路部分和客户受电变(配)电站等电气设施建筑工程的总称。其中,正常运行时被掩埋或覆盖的电力设施施工工程称为隐蔽工程。 3.17 电子化移交:指将配网、营销基础数据在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固化到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中,实现图形、基础数据的实时、动态管理。

3.18 “绿色通道”:指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通过设定客户经理、缩短办理时限等方式实现快速用电服务。

3.19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3.20 业扩配套项目:指为满足客户的用电需求,根据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的有关规定,由供电企业投资的、位于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配网建设项目。供电电压35千伏及以上的称为高压业扩配套项目;供电电压10(20)千伏的称为中压业扩配套项目;供电电压380/220伏的称为低压业扩配套项目。 4 总体要求

4.1一口对外,方便客户。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按照内转外不转的原则,由营业人员组织供电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完成业扩工作,并主动跟踪做好对客户的沟通和服务。 4.2 便捷高效,限时办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简化办电手续,不断优化业扩流程,加强时限管控,缩短办电时间。优先保障民生、居民用电需求,严禁以电网受限为由拒绝受理客户报装。

4.3 渠道多样,办理简便。提供多种业务受理渠道,推广同城化和非实体营业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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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营业厅、微信服务平台、95598服务热线、掌上营业厅等远程渠道)便民服务。实施业扩报装远程渠道“一口受理”,即对于业扩新装、增容业务全部通过远程渠道受理,提供上门服务。

4.4 公开透明,三不指定。向社会公布业扩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投诉方式、收费标准及依据,公布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信息以及持证企业名单的查询方式,供客户自主选择。严禁对客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试验)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4.5 责任到岗,终身负责。业扩报装从业人员对所办业扩业务的廉洁工作终身负责,终身追责。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实名举报、违纪违规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人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向上级单位“说清楚”。

4.6 本人办理,保障权益。中高压客户在业扩报装关键环节(业务受理、现场勘查、图纸审查申请、竣工检验申请及现场环节、装表接电现场环节)须由客户本人(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的人员。被委托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所属企业员工,办理业务时被委托人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或亲自到场。

4.7 压缩时限,简化环节。推行业扩报装“三免”服务,即客户受理免填单、标准化供电方案免审批、标准化设计免审批。

4.8 分级管理,“主人”负责。实施业扩报装工单“主人制”。对业扩报装实施工单 “主人制”,工单“主人”对业扩工作进度负责。每宗低压业扩报装工单须由网格化客户经理担任初始“主人”、中压业扩报装工单须由供电所分管营销负责人或以上级别人员担任初始“主人”。根据工单进度缓慢、超时情况实行“主人”升级。公司对工单办理不到位的“主人”、地市局组织实施问责、约谈、通报,公司客服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4.9 流程透明,实时监督。推行业扩报装全流程透明办理。全面推行业扩报装流程全节点透明办理,业扩办理过程向报装客户实时自动推送当前环节处理人及监督人,强化客户对业扩全流程监督。以报装时限为抓手完善信息系统实时监测、预警提醒功能。丰富客户沟通方式,完善客户报装微信交互服务。 5 部门职责

5.1 省、市、县市场营销部(营业部)、省级客户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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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市场营销部门是本单位业扩全过程管理部门。负责业扩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接火送电等工作。

5.1.2 负责制定业扩管理有关制度或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的业扩管理工作。 5.1.3 负责跟踪业扩配套项目进度,配合业扩配套项目相关资料收集和协调工作。 5.1.4 负责统计、分析业扩工作开展情况。

5.1.5 负责组织辖区内业扩报装需求的预测和分析,收集存量客户、已提出用电意向客户的用电需求信息,定期传递至本单位计划部门。 5.1.6 负责研究解决业扩工作有关问题。

5.1.7 省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业扩报装远程受理服务。 5.1.8 负责业扩报装过程中与客户沟通工作。 5.2 省、市、县计划发展部(计划建设部)

5.2.1 计划发展部门是本单位业扩配套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5.2.2 负责相应电压等级客户接入系统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并根据供电方案协议及用户信息确定客户接入电源方案。

5.2.3 参与现场勘查、确定电源接入点和接入方式等工作。

5.2.4 负责统计、分析业扩配套项目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影响业扩配套项目有关问题。 5.2.5 合理规划、建设电网,及时解决电网卡脖子、电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5.2.6 每月提供本月、本季度和本年度预计投产的线路和台区信息,为客户的报装接入提供参考依据。

5.2.7 负责收集同级政府规划部门、重大项目的用电需求信息,并根据营销部门提供的用电需求信息,形成客户用电需求解决方案,汇总列入配网年度滚动规划,并向市场营销部门传递。

5.2.8 负责配合财务部门开展业扩配套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5.3 省、市、县生产设备管理部(配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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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参与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接(拆)火、送电等工作。 5.3.2 参与业扩配套项目方案制定工作,参与(可委托专业部门)业扩配套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制定与执行业扩配套项目停电(带电作业)计划。

5.3.3 完善供电可靠性管理手段,推广带电作业等方式,统筹接火费用及实施,及时满足客户接电需求。

5.3.4 通过落实技术改造等方式提高电压质量,保障客户用电权益。

5.3.5 配合开展业扩配套项目生产设备物资储备品类优化,提出业扩配套项目生产设备选型标准,对地市局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实施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5.4 省、市系统运行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5.4.1 负责组织签订新建电源和大用户的并网调度协议,参与大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和供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协同审定接入系统一次二次方案及涉网安全技术要求。参与35千伏及以上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检验、启动送电等工作,持续优化停电计划安排管理,负责审批业扩项目及业扩配套项目停电(带电作业)计划及启动送电方案,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停电实施。 5.4.2 负责GIS系统电子化图纸的及时审核和发布。

5.4.3 负责每月根据电网实际情况,提供线路和台区的负载情况,并注明设备重载、过载、电压质量、停电计划等信息,配合做好线路和台区的负载信息公开透明。 5.5 省、市、县基建部(计划建设部)

5.5.1 基建部门是公司业扩配套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参与制订公司业扩配套项目相关管理要求。

5.5.2 负责业扩配套项目勘查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的框架招标工作。

5.5.3 负责制定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物资定额储备方案,细化推广业扩配套项目标准设计及典型造价成果应用。

5.5.4 负责组织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施工图编制、审查、批复、项目建设施工、竣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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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等工作, 持续优化和完善业扩工程配套项目实施流程,配合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及配套项目管理检查。

5.5.5 负责监督、指导业扩配套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 5.5.6 负责配合财务部开展项目竣工决(结)算工作。 5.6 省、市物资部门(物流服务中心)

5.6.1 物资部门是公司业扩配套项目物资供应管理部门。

5.6.2 负责组织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物资采购,保障物资供应,负责落实“定额储备、动态补仓”物资供应方式。负责持续优化和完善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物资供应流程,配合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及配套项目管理检查。对物流中心、地市局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物资供应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5.6.3 负责制定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物资计划。

5.6.4 负责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物资合同履约全过程管控、物资供应、仓储配送,负责物资仓储动态管理。 5.7 省、市财务部

5.7.1 财务部负责公司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投资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工程财务管理。

5.7.2 负责组织编制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投资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负责业扩工程配套项目资金计划(含定额储备物资预算)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投资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工程财务管理。

5.7.3 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结算,组织做好项目竣工决算、转增资产等工作。 5.7.4 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决(结)算,组织做好项目竣工决(结)算、转增资产等工作。 5.8 地市供电局营销稽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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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业扩办理情况进行稽查。

5.8.2 对于新增中高压客户,每月随机抽取不低于30%的高压工单纳入稽查计划;每月新增重要客户、未采用业扩典设的客户业扩工单,全部纳入当月稽查计划。一旦发现“体外循环”,按照“体外循环”快速查处机制进行处理。 5.9 供电所

5.9.1 负责低压客户供电方案的确定和接(拆)火、送电工作,参与辖区内所有客户的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接(拆)火、送电等工作。 5.9.2 负责统计、分析辖区内业扩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报装需求的预测和分析工作。 6 管理内容 6.1 业务受理 6.1.1 基本要求

6.1.1.1 各单位应向客户提供网上营业厅、微信服务平台、95598服务热线等远程渠道受理方式和实体营业网点受理方式,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应全面实施“一口受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全部业扩业务采用远程渠道受理,主动为客户提供报装前期的专业咨询服务。

6.1.1.2 各单位应对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通知客户补齐并出具受理回执。客户提供的资料应在当日录入营销系统。

6.1.1.3 对于报装用电的客户,主动告知所选供电电源的规划布局、负荷裕度、供电质量等信息。

6.1.1.4 各单位应为重要客户和重点关注客户、重点项目、大型骨干企业、保障性住房和安居工程等办理业扩报装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力求以最快的速度让客户用上电。 6.1.1.5 各单位在受理客户用电报装申请时,应主动了解客户计划投产时间,协助客户提前做好停电(带电)接入申请工作,确保客户如期送电。

6.1.1.6 供电企业应向客户、售电公司提供用电业务办理指南,公布业扩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客户用电申请办理进度和时限等信息,在报装前期实施“一次性”主动告知服务,公开电网电源相关信息,确保客户、售电公司知晓业务办理内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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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6.1.2 职责分工

6.1.2.1 营销部门负责各类用电业务的咨询,受理各类用电建议、投诉、举报。 6.1.2.2 营销部门负责受理各类用电业务。

6.1.2.3 营销部门负责核对并录入提交的用电资料。 6.1.3 工作内容

6.1.3.1 用电报装:包括客户申请办理新装、增容业务。 6.1.3.2 业务受理提交资料 (1)居民

①客户身份证明资料,非本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 ②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原用电范围内增容用电无需提供该项资料); ③办理银行划扣电费的客户需提交的相关缴费资料(增容用电无需提供); ④政府部门或供电监管机构明文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⑤对申请办理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的,须提供具有民政部门签发的低保/五保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并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五保户认定清单上能够查到对应信息。 (2)非居民

①客户身份证明资料,非本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 ②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原用电范围内增容用电无需提供该项资料); ③有特殊用电要求、对供电质量有影响的客户须提供用电设备清单; ④办理银行划扣电费的客户需提交的相关缴费资料(增容用电无需提供); ⑤政府部门或供电监管机构明文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⑥临时用电客户须提供永久用电规划的有关资料。 (3)统建住宅小区

除按非居民用电提交一般资料外,还应补充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规划资料(如规划图、规划许可证等)及《用电负荷类别明细表(统建住宅)》。 6.1.3.3 业务受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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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证受理”的工作要求

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为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服务,并严格按规定发放《客户用电报装服务告知书》,实行客户报装“一证受理”。

(1)询问客户申请意图,主动向客户提供《客户用电报装服务告知书》,告知办理用电需提供的资料、办理的基本流程、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2)“一证受理”指在收到客户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并签署“承诺书”(若报装时资料不齐全)后,即受理客户报装,开展现场勘查、出具供电方案等工作,按“承诺书”约定时限内(居民客户装表前或非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前)客户将所需资料提交齐全。已有客户资料或资质证件尚在有效期内的,则无需客户再次提供。

居民客户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与申请用电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或户口簿或房屋租赁证或土地权属证,非居民客户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是指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有明文规定本细则要求以外的报装资料时则按地方政府要求执行。 (二)远程报装“一口受理”的工作要求

(1)对办理业扩新装、增容的客户可通过远程渠道办理报装,95598座席员应准确登记客户报装基本信息,并在0.5个工作日内完善并传递业扩工作单。

(2)客户前往营业厅咨询办理报装业务时,营业厅人员首先告知客户报装所需条件,对客户带来的报装资料进行审核, 引导客户通过网上营业厅、微信服务平台、95598服务热线等远程渠道申请报装。如客户未准备报装资料或资料不全,应向客户做好一次性告知工作。

(3)办理业务时,业务人员须对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拍照(或原件扫描),作为报装和存档资料。客户应在《用电业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供电企业应在《用电业务申请表》上加盖用电业务专用章。客户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文件后,后续环节如未发生变动,客户则无需重复提供。

(4)客户办理用电业务所使用的名称须与其持有的客户身份证明材料登记名称一致。 (5)对于3.13.5 中此种租赁户名义报装,从防范电费风险考虑,需提供产权人担保, 签订《客户电费担保书》,或签订供用电合同电费分期预付条款,或装设售电管理装置。同时要求租赁户提供上述材料外,增加一份声明:1)是声明本人是合法租赁该住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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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声明该住宅所发生的电费由租赁户本人承担;3)是声明在供电企业联系不到租赁户的情况下,同意可由物业权属业主或原住房租赁企业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销户或更名手续。

对新装专变及以上客户,应尽量安装预购电装置,对存量专变客户,应逐渐推广安装预购电装置,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实行预购电制度。

(6)对急需用电的新成立单位,如有关证照尚未办妥,可暂提供有关证照申请回执办理报装。对此情况若暂没有公章的,可允许不加盖公章,但需要新成立单位的出资人、股东、合伙人等发起人签字,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必须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7)对于具有非线性负荷并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书面告知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并提交初步治理技术方案,作为业扩报装申请的补充资料。

(三)供电企业对接入电网并使用网电的发电厂和自备电厂,须办理业扩报装手续。 6.2 现场勘查和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 6.2.1 基本要求

6.2.1.1 在客户提交用电申请后,勘查人员应在接到业扩工单的1个工作日内电话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地点,了解客户办理业务信息并告知须提交的报装资料。

6.2.1.2 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客户资料收集、核实用电容量、用电类别、可靠性要求、自备电源等客户用电信息,初步确定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客户用地红线内的配电房类型及数量、公用配电房位置尺寸要求、线路走廊、投资分界、计量方案、计费方案和是否具备带电作业条件等。

6.2.1.3 现场勘查时提前打印《用电业务申请表》、《用电申请受理回执》、《用电现场勘查情况表》等上门受理业扩报装作业表单。

6.2.1.4 《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是编制供电方案和实施业扩配套项目的依据,现场勘查结果应在勘查情况表上记录,记录应完整、详实、准确。

6.2.1.5 勘查人员应根据客户办理业务类别,核查客户提供的报装资料原件是否齐全、有效,并拍照记录作为报装和存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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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 客户报装资料不齐全的,应向客户出具《用电申请受理回执》,在回执上注明所缺报装资料,并约定规定时限内补齐所缺资料。

6.2.1.7 对于城乡居民自建住宅客户申请为合表客户,业扩人员在勘查阶段按照有关的判断标准上门核实,并对楼体、内部结构等典型特征拍照存档(资料在营销系统上传存档)。

6.2.1.8 勘查人员收集客户报装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业扩工作单详细信息,并在营销系统上传报装资料。

6.2.1.9 供电方案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地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的供电条件等因素确定,满足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要求。

6.2.1.10 供电方案内容包括电压等级、用电性质、变压器(含电动机)容量、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多电源)、供电回路数、电源接入点、接入系统示意图、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方式、配电房设置、功率因素考核标准、计划送电时间、投资界面、业扩费用、初步的计量和计费方案、供受电工程建设及投产时间容量、资产移交以及供电方案的有效期等内容。对于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红线的客户,按产权分界点制定供电方案,分界点电源侧线路信息不纳入供电方案。

6.2.1.11 供电企业应准确界定业扩工程投资分界,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并按业扩配套项目管理要求启动和实施业扩配套项目。

6.2.1.12 供电企业应在答复客户供电方案时将业扩电子化移交资料采集清单和模版提供给客户,并向客户介绍电子化移交流程,按照业扩电子化移交操作指引完成客户新装、增减容、拆除等相关数据信息的更新。采集资料包括:沿布图(具备条件的地区提供)、更动前、后的接线图(单线图)、高低压电气一次主接线图、设备属性表、照片等。 6.2.1.13 供电方案应在下述时限内书面答复客户,因供电企业原因不能按期答复供电方案,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非供电企业原因造成供电方案答复延误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答复供电方案时限:自受理客户正式申请用电之日起,低压居民客户采用低压零散居民快速新装流程;低压非居民客户出具《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不超过2个工作日;中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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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不超过13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2.1.14 中、高压客户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供用电双方签订之日起1年逾期作废。因特殊情况,供电方案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的,供电企业与客户充分沟通,合理调整、重新签订供电方案。

6.2.1.15 涉及新建公用电房的供电方案,供电企业应与建设投资方协商签订《公用配电房无偿使用协议》,建设单位提供符合供电规范、市政规划、消防、环保及安全要求的适用场所,检修(管线)通道,竖井和用于安装供电设施及计量装置等空间。 6.2.1.16 答复供电方案时告知客户设计必须符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和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

6.2.1.17 依据国标对重要电力客户进行电源配置。客户不按要求进行电源配置的,在客户报请电力监管机构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供电企业才能继续受理报装。普通客户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及应急电源配置必须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的规定,同步设计、施工,在竣工查验时一并验收。对重要电力用户和其他客户的一、二级负荷,应申请高可靠性供电。

6.2.1.18 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按照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选取合理的自备应急电源;客户自备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6.2.1.19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向客户明确电能质量指标,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客户提供专业指导,组织审查有大容量非线性用电设备(电弧炉、中频炉、整流和变频设备、充换电设施等)的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和客户提交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帮助做好谐波防范和治理工作,客户电能质量要达到《公司电能质量及无功电压管理规定》的要求。

6.2.1.20非永久性的用电,供电企业应给予临时电源供电,临时基建用电参照高、低压单电源流程要求执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公共集会、节日彩灯、影视拍摄等临时用电以及抢险救灾等紧急供电,不具备条件的可不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供电合同应依据客户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明确计收电费。公共集会、节日彩灯、影视拍摄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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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用电一般不超过7天。

6.2.1.21 在客户签订供电方案后1个工作日内,经过客户同意后可在网上营业厅公示客户受电工程规模、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用电地址、预计投产时间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6.2.1.22 客户供电方式 (一)非“统建住宅小区”

(1)客户用电容量在100kVA(含)以上的,由10kV电压等级供电。 (2)客户用电容量在15kVA(含)至100kVA(不含)的,应采用380V供电。 (3)客户用电容量在15kVA(不含)以下且无需三相用电的,应采用220V供电。 (二)统建住宅小区

(1)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A+、A、B类供电区统建住宅小区应采用环网供电方式,C、D类供电区统建住宅小区宜采用环网供电方式。 小区终期规划装见总容量:指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该小区用地最终建设规模和容积率,计算出用电需求和需配置的配变总容量。 (2)统建住宅小区均统一采用10kV电压等级供电。

(3)对于公网未延伸的区域由供电企业将配电网延伸至小区的公共开关站环网柜,由客户无偿提供满足6.2.1.15要求的10kV公共开关站电房。 (4)有独立产权的商品房供电方式按一户一表配置。

(5)小区配套的商场(超市)、会所、幼儿园及学校等采用独立回路供电,按照电价类别独立安装电表计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应单独设置专变供电。

(6)对于地下室照明、抽水、电梯、消防、公共景观及照明等公用设施设备由小区公用变供电,如上述设备单台容量超过100kW及以上时应设置小区专用变供电,计量装置宜设于独立配电室内。

(7)住宅小区中住宅楼、小间式商业店面、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由小区公用变供电,在末端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表箱供电,当非居民负荷数量或容量较大时参照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执行。

(8)住宅小区的受电设备,应根据住宅小区的建设进度,分期投入运行,应避免造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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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设备长时间空载运行,造成资源浪费。

6.2.1.23 按照供电电压等级和装见总容量业扩业务分为三类(见下表)。 客户类别 划分标准 拟建220kV变电站 现场勘查及供电方案确定 市局计划发展部组织系统方案初审后报送省公司审批。 市局计划发展部审批接入系统方案,并报A 拟建35kV或110kV变电站 省公司备案; 市局计划发展部确定电源接入点及接入方式,市局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勘查及确定供电方案。 县(区)局计划建设部确定电源接入点及接入方式,县(区)局营业部组织勘查及B 10(20)kV供电的客户 确定供电方案。具备条件的地市供电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县(区)局营业部、供电所的办理范围。 C 380/220V低压供电客户 供电所组织勘查及确定接入方案。 6.2.1.24 根据“维持电网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原则,对符合免审批条件的、标准化的供电方案免审批。对于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的10kV及以下标准化供电方案实施免审批。供电方案免审批责任遵循“谁制定、谁负责”。 6.2.2 职责分工 6.2.2.1 各专业分工

(一)营销部门:负责业扩投资界面、计量方式、电价类别、功率因素考核等核实; (二)计划部门和生产部门:负责结合电网规划和运行情况,核实电源接入点是否符合规划和运行要求。

6.2.2.2 省公司计划发展部职责

批复A类中220kV供电的客户接入系统方案。 6.2.2.3 市局相关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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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营销部

组织A类客户的初设审查。 (二)计划发展部

(1)负责确定A类客户接入系统方案。 (2)参与A类客户的初设审查。

(3)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用电客户接入电网原则。 (4)负责涉及网架改动的中压线路新建或改造立项。 (三)生产设备管理部 参与A类客户的初设审查。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协助市场营销部对A类客户的初设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确定A类客户的供电方案。

(3) 负责为A类、报装容量大于等于8000kVA并涉及变电站10(20)千伏新出线的B类客户配置专职客户经理,跟踪客户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工作,直到业扩业务工单归档。 (4) 对A、B类的业扩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监督、指导,跟踪业扩配套项目进度和协调工作。 (五)营销稽查中心

负责每月对免审批供电方案进行稽查,一旦发现未按标准化供电方案免审批规定执行的,将视作违规违纪嫌疑,交同级监察部门处理。 6.2.2.4 县(区)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业部

(1)组织B类客户的现场勘查。 (2)负责确定B类客户的供电方案。

(3)具备条件的地市供电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县(区)局、供电所的办理范围。 (二)计划建设部

(1)负责确定B类客户的电源接入点、接入方式,及业扩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用地红线内的公用配电房位置和线路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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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涉及重过载配网供电线路和配变台区的新建或改造立项。 6.2.2.5 供电所

(1)组织C类客户的现场勘查。 (2)负责确定C类客户的接入方案。 6.2.3工作内容

6.2.3.1 A类客户管理内容

(一)市局计划发展部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上报省公司(其中,35kV、110kV供电客户接入系统方案报省公司计划发展部备案)。

(二)市局客户服务中心自接系统接入方案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复的系统接入方案完成供电方案制定。 6.2.3.2 B类客户管理内容

(一)县(区)局营业部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

(二)县(区)局计划建设部在现场勘查后1.5个工作日(双电源客户2个工作日)内确定电源接入点和接入方式。

(三)县(区)局营业部在电源接入点确定后1个工作日(双电源客户2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编制工作。

(四)县(区)局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

(五)市局客户服务中心为A、B类(报装容量等于大于8000kVA并涉及变电站10(20)千伏新出线)客户配置专职客户经理,负责跟踪客户业务办理的全过程工作,直到业扩业务工单归档。

6.2.3.3 C类客户管理内容

(一)供电所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对于零散居民客户现场具备接入条件的直接装表接电。

(二)对于有受电工程的客户,供电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制定和答复;对于无受电工程的客户,自勘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装表接电。 6.2.3.4 用电负荷估算

(一)统建住宅小区用电容量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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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建住宅小区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

(2)统建住宅小区供电的负荷计算,一般采用负荷密度法、单位指标法和需要系数法。其单位指标负荷或密度不宜小于下表的数值:

住宅、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可按下表统计估算 客户类型 建筑面积≤80 m2 建筑面积81-120 m2 住宅 建筑面积121-150 m2 建筑面积>150 m2的高档住宅、别墅 商用 办公 用电功率或负荷密度 4 kW/套 6 kW/套 8-10kW/套 12-20kW/套 按100-120W/ m2,特殊设备按实际负荷进行计算 按80-100W/ m2计算 (二)计算统建住宅小区用电负荷时,需要系数可按下表选取

用户数 1-3户 4-8户 9-12户 13-24户 25-124户 125-259户 260户及以上 小区配套公共用电 商用客户 办公客户 1 0.9 0.65 0.5 0.45 0.4 0.3 0.5 0.7-0.85 0.7-0.8 需要系数(Kd) 注:统建住宅小区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取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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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三)变压器容量的计算

变压器容量(kVA)=计算负荷×需要系数

(1)根据统建住宅小区规划设置的供电点(配电房)划分供电区域,一个供电点(配电房)的供电范围为一个供电区域。

(2)统建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应根据小区内总计算负荷及功率因数确定,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每一个供电区域的用电负荷。

(3)统建住宅小区公用配电变压器,应采取“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在满足电压质量和可靠性的条件下,应因地制宜。配电变压器容量应靠近负荷中心,单台油浸式变压器的容量选择最大不应超过630kVA,单台干式变压器的容量推荐采用800kVA,不应大于1250kVA。

(4)统建住宅小区应根据实际用电需求,预留变压器对增加充换电设施的供电能力。 6.2.3.5 用电计量装置的设置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设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处。 (一)10kV专线客户应在变电站出线处计量。

(二)专变客户应在客户受电变压器的高压侧计量,临时用电等不具备条件的客户可在低压侧计量。

(三)对非专变供电的客户采用低压计量方式。

6.2.3.6 用电计量装置配置表用电计量装置配置严格按《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和《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执行。 (一)低压用电客户

报装容量 (kW) 计量方式 低供低电能表 种类 准确 等级 2.0 规格 电流互感器 数种准确量 类 等级 1 / / 规格 数量 / P<10 单相电能表 10(60)A 220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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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低供低计 10≤P<15 单相电能表 2.0 20(80)A 220V 1 / / / / 10≤P<50 三相四线电能表(1.0低级普通三相电子电能供2.0/ 表、1.0级普通三相载低1.0 波电能表或2.0级三相计 感应式长寿命电能表) 低供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 低计 低供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 低计 20(80)A 3×220V/380V 1 / / / / 20≤P<60 1.0 3×1(10)A 3×220V/380V 1 低0.2S 100A/5A 3 压 50≤P<100 1.0 3×1(10)A 3×220V/380V 1 低0.2S 200A/5A 3 压 (二)专变客户

变压器容量 (kVA) 计量方式 电能表 种类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准确 等级 1.0 规格 3×1(10)A 3×220V/380V 数准确种类 量 等级 1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0.2S 互感器 规格 数量 3 高供低计 P≤50 高供高计 100A/5A 0.5S 3×1(10)A 3×100V 0.2 0.2S 10000V/100V 10A/5A 2 2 1 高供低计 50<P≤125 1.0 3×1(10)A 3×220V/380V 1 0.2S 200A/5A 3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0.2 0.2S 10000V/100V 10A/5A 2 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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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供低计 125<P≤160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四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1.0 3×1(10)A 3×220V/380V 1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低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0.2S 300A/5A 3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0.2 0.2S 10000V/100V 20A/5A 2 2 1 高供低计 160<P<315 1.0 3×1(10)A 3×220V/380V 1 0.2S 500A/5A 3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0.2 0.2S 10000V/100V 20A/5A 10000V/100V 30A/5A 10000V/100V 50A/5A 10000V/100V 75A/5A 10000V/100V 100A/5A 10000V/100V 150A/5A 10000V/100V 300A/5A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1 315≤P≤5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500<P≤8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800<P≤125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1250<P≤16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1600<P≤25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2500<P≤40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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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P≤6000 高供高计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三相三线多功能表 0.5S 3×1(10)A 3×100V 1 高压PT 高压CT 高压PT 高压CT 0.2 0.2S 0.2 0.2S 10000V/100V 400A/5A 10000V/100V 600A/5A 2 2 2 2 6000<P≤8000 高供高计 0.5S 3×1(10)A 3×100V 1 (三)公变

变压器计量方容量 式 (kVA) 20 30 50 80 100 125 160 200 250 315 400 500 630 800 1000 1250 电能计量装置 种类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配变监测计量终端(三相四线) 电流互感器 数量 1 种类 准确等级 0.2S 规格 数量 3 准确等级 1.0 规格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3×1(10)A 3×220V/380V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高供低计 低压 100A/5A 1.0 1 低压 0.2S 200A/5A 3 1.0 1 低压 0.2S 300A/5A 3 1.0 1 低压 0.2S 500A/5A 3 1.0 1.0 1.0 1.0 1 1 1 1 低压 低压 低压 低压 0.2S 0.2S 0.2S 0.2S 750A/5A 1000A/5A 1500A/5A 2000A/5A 3 3 3 3

6.2.3.7 业扩工程投资界面

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而相应进行的公用供电线路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原则上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到客户红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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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建35kV及以上变电站客户

若客户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变电站用地,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变电站(含输电线路、出线间隔)到客户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以客户接入供电企业投资变电站出线间隔的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高压(35kV及以上)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二)中压(10-20kV专变)客户

对于电缆线路供电的中压客户,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公用配电房,供电企业投资的公用环网柜应设置于该公用配电房内。以客户线路接入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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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压(10/20kV)电缆线路供电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对于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中压客户,以客户红线外第一基杆塔(供电企业应将架空线路延伸至客户红线外50米内)为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含杆塔、开关),分界点负荷侧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

中压(10/20kV)架空线路供电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对于报装容量小于800千伏安的电缆接入的专变永久客户,客户可不在红线内提供公用配电房,采用户外开关箱(即带开关的电缆分接箱)方式延伸至客户红线,投资分界点为客户线路接入户外开关箱的连接点(即客户线路电缆终端头)。客户红线内提供的独立配电房面积应依据《南方电网公司10kV和35kV标准设计》严格控制。 (三)低压(380/220V)客户

对于低压(含居民和非居民)客户,以客户红线边低压计量装置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含表箱和计量装置以及表箱内进出线开关),后出线(含漏电开关)由客户自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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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380/220V)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四)统建住宅小区

统建住宅小区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公用配电房,供电企业投资的公用环网柜应设置于该公用配电房内。以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及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统建住宅小区电缆线路供电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对于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统建住宅小区客户,以客户红线外第一基杆塔为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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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含杆塔、开关),分界点负荷侧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

统建住宅小区架空线路供电客户投资界面分界示意图

(五)以下客户业扩工程投资界面不延伸(具体客户的认定标准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为准)。

1.机场、铁路、地铁等国家已发布供配电标准的特定行业。 2.国家限制、产能过剩的行业。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75号),国家认定淘汰类、限制类行业客户包括:钢铁行业、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电解铝行业、锌冶炼行业、电石行业、烧碱行业、黄磷行业、水泥行业客户。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粤府〔2015〕3号),国家认定产能过剩类行业客户包括: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客户。

(3)根据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下达的项目批复中明确为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客户。

(4)根据国家和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认定为限制、产能过剩的行业客户。

3.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危化品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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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客户。

(2)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化品客户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资、氧化性物资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3)根据国家和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客户。

4.中、高压临时用电客户。 (六)计量装置投资界面

1.中、高压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电能表、互感器、计量自动化终端(包括负荷管理终端、配变监测计量终端)、表箱等(客户一次性建成的计量柜及客户所提供的计量互感器及其附件除外),均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由客户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

2.中、高压客户投资建设的计量柜、计量互感器及附件,须经公司校验合格、加封并移交公司维护管理。客户销户时,此类计量装置应交还客户。

3.低压客户的计量装置(含电能表、互感器、低压集抄装置以及表箱内低压开关)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由客户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其中,零星报装低压客户的表箱由供电企业购置,统建住宅小区的电表箱,由客户投资建设。供电企业提供安装尺寸及预留空间要求,由客户预留电能表和低压集抄装置接线和安装位置。

(七)以客户自愿为原则实施投资界面延伸,对不愿采用投资界面延伸的客户需提交《书面声明》并经过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6.3 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查 6.3.1基本要求

6.3.1.1各级单位无偿向客户提供《南方电网公司业扩受电工程设计规范》(包括导则和图集,以下简称“典设”)。设计单位依据供电方案内容直接引用,并出具说明确认引用“典设”情况。审图人员核准所有图纸为符合“典设”规范的,应及时向客户反馈设计审查意见书,客户可依据图纸组织施工。对于未采用“典设”规范的图纸要照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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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

6.3.1.2 工程设计资质实行统一备案,如未在营销系统中添加资质的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并盖章。

6.3.1.3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图纸均为标准化设计关键图纸。设计单位需在设计图纸中添加“典设”引用说明,并根据《客户受电工程图纸设计说明目录(模板)》出具说明确认引用“典设”情况。

6.3.1.4 供电企业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设计审查应采用相关专业集中会审方式,审查结论遵循岗位责任制原则,由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设计单位资质资料与设计图纸同步进行受理和审查,同时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不得对同一设计资料进行多次审查,并在以下时限内将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

审查受电工程设计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中、高压客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6.3.1.5 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委托书;

(二)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包括继电保护定值单); (三)提供客户受电工程电子化移交图纸资料。

6.3.1.6 供电企业应对专变客户的设计资料开展能效评价,倡导客户使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3.2 职责分工

6.3.2.1 市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局市场营销部

负责组织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含试验研究单位)、客户服务中心和计量中心对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并向客户出具相应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查意见书》。 (二)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

负责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并对审查结果把关。

(三)市局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含试验研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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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计量中心

参与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 (四)市局客户服务中心

协助市场营销部开展高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并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工作。 (五)营销稽查中心

负责每月对免审批标准化设计进行稽查,发现有意选择性引用、有意引用错误等问题,应对相关人员问责,同时将相关设计单位情况反馈市场部,由市场部将其列入黑名单。

6.3.2.2 县(区)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业部

负责对中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并向客户出具相应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装见总容量315kVA以下的中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可委托供电所进行审查。 (二)供电所

(1)负责客户工程设计资质核查。 (2)负责对设计送审资料完整性的检查。

(3)负责低压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并向客户出具相应的《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意见书》。 6.3.3 工作内容

6.3.3.1 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图纸清单,填写《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意见》。 6.3.3.2 设计资料主要审核内容

(一)审查具体范围:(高)中压从电源接入点至(中)低压配电柜的出线端;低压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箱和进线总开关(箱)。统建住宅小区从电源接入点至客户计量点。 (二)设计是否按供电方案要求进行;

(三)设计是否符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和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的要求;

(四)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电气技术规范。特别是受电装置、计量装置、设备载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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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装置、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安全、经济、合理的要求;

(五)设计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依据: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10012) 《中国南方电网县级电网规划设计导则》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

《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7) 《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 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电方案》;

以上未注明日期的标准或规范,其最新版本均可引用。 6.3.3.3 受电工程设计审查通过后,客户方可开展工程施工。 6.3.3.4 工作流程:

(一)供电所(营业厅)负责接收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对设计单位资质进行核查,将设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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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至少一份、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审核部门。

(二)有关部门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设计资料加盖审图专用章,并在承诺服务时限内通过供电所(营业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客户。

(三)对通过审核的设计资料要求变更,同样必须履行设计资料审核手续,经审核同意加盖图纸审核专用章后方可有效。 6.4 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 6.4.1 检查和检验范围

6.4.1.1 中间检查是指供电企业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为依据,根据客户提供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其它工程记录、技术资料,组织电力生产技术人员对客户受电工程的隐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竣工检验是指供电企业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为依据,根据客户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和技术资料,组织电力技术人员对客户受电工程的电气装置施工质量及其生产准备进行全面检查。

6.4.1.2 中压专变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从受电工程接入点开始至第一级低压配电柜(箱)出线开关; 6.4.2 基本要求

6.4.2.1 各单位应积极跟踪客户受电工程建设情况,主动帮助客户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6.4.2.2 各单位在客户设计资料审核通过后,应根据客户的预计投产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初步拟定客户接火方式和时间,在中间检查环节之前确定并告知客户的预计接火时间,并启动停电申请或带电接火手续;已完成竣工检验的客户要保障客户及时接入电网用电。

6.4.2.3 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则规定要求的内容进行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 6.4.2.4 客户在竣工报验前,应按要求完成沿布图、单线图的绘制和设备台账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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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 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各单位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资料、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

中间检查的期限:自受理客户中间检查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之日止,中、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实行统一备案,如未在营销系统中添加资质的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6.4.2.6 客户提供的中间检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施工、试验委托书;;

(二)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如存在变更);

(三)客户需移交供电方的线路、配电设施及电房报建批复证明材料(需要规划建设部门报建批复的需提供)。

6.4.2.7 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对受客户委托施工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进行核查;

(二)检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持有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三)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四)检查安装质量、施工工艺和工程选用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及安装规范要求。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五)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施工单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及技术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六)检查电气设备元件安装前的特性校验等是否符合要求。

(七)按照检查意见书的内容逐项检查隐蔽工程,如电缆沟的施工和电缆头的制作,接地装置的埋设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杆、塔基础等;

6.4.2.8 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在以下时限内组织竣工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并指导其予以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竣工检验期限:自受理客户竣工检验申请之日起,至出具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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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之日止,中、高压单电源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建议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行维护受电设备,提高客户受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6.4.2.9 客户提供且需现场核验的竣工检验资料应包括: (一)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若存在变更);

(二)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盖章,施工、试验委托书;

(三)用电业务办理授权书(客户本人办理或被授权人已提供有效授权书,无需重复提供);

(四)工程竣工报告(①工程竣工图及说明;②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③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④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⑤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⑥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⑦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四)变压器、开关柜等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

6.4.2.10 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对受客户委托试验企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试验资质进行核查。

(二)检查客户电工是否具备合格有效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明,人员数量是否足够,是否已在供电企业备案存档。工作人员严禁现场代替客户电工进行电气操作。 (三)核实现场与确定的供电方案是否对应。 (四)检查工程是否按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安装。

(五)检查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及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六)检查设备交接试验资料是否合格、完整等。 (七)检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检查是否满足要求。

(八)对电子化移交进行验收,主要验收配网GIS绘制的沿布图、单线图、系统录入设备台账数据与现场是否一致。

(九)检查现场计量自动化终端(包括负荷管理终端、低压集抄终端等)的安装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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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是否符合南方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要求,是否完成调试并接入计量自动化系统,现场无线信号强度是否满足计量自动化终端数据传输要求。现场信号无法确保终端上线与主站进行通讯的,不允许送电。 6.4.3 职责分工

6.4.3.1 市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场营销部

负责组织市局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客户服务中心、计量中心和县(区)局对高压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

(二)生产设备管理部、计划发展部、基建部、系统运行部、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计量中心

参与高压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 (三)客户服务中心

协助市场营销部开展A类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并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工作,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6.4.3.2 县(区)局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业部

负责组织B类客户受电工程的竣工检验工作,并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二)配电部

参与A、B类客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工作。 6.4.3.3 供电所

(1)负责客户工程施工资质核查。

(2)负责对中压客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工作,向客户发出《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并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3)负责对所有竣工检验合格的受电工程发出《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6.4.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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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 中间检查流程

(一) 客户准备好中间检查相关资料向营业网点提出中间检查申请。

(二) 营业网点对客户提交的中间检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在0.5个工作日内按中间检查岗位职责将资料转交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工程查验组织部门须在规定的剩余时限内(中、高压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中间检查。

(三)工程检查组织部门接到中间检查资料,根据规定时限与客户确定现场查验时间,按预约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并主持工程中间检查,按照供电部门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和《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现场作业对照表》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经检查后,组织部门汇总各检查人员意见,填写《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 (四)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五)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将工程中间检查资料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六)在中间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隐蔽工程存在缺陷,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应一次性向客户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客户自行组织检查,合格后向营业网点提出复查申请,营业厅在0.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申请交给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工程检查组织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检查后在《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填写意见。检查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直到查验合格为止。 6.4.4.2 竣工检验流程

(一) 客户准备好竣工检验相关资料后向营业厅提出竣工检验申请。

(二) 营业厅对客户提交的竣工检验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在0.5个工作日内按竣工检验岗位职责通知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工程检验组织部门须在规定的剩余时限内(中高压单电源2.5个工作日,中高压双电源4.5个工作日)组织相关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竣工检验。

(三)工程检验组织部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相关人员按《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现场作业对照表》开展竣工检验;检验后,汇总各检验人员意见,填写《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四)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完成营销信息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五)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将工程竣工检验资料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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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竣工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存在缺陷,工程检验组织部门应一次性向客户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客户自行组织检验,合格后向营业厅提出复查申请,工程检验组织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检验后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填写意见。检验不合格的,重复上述流程,直到查验合格为止。 6.5 业扩费用收取、退还与合同签订 6.5.1 基本要求

6.5.1.1 与办理业扩业务有关的高可靠性电费和临时接电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名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不得向客户收取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客户应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缴纳高可靠性费和临时接电费。高可靠性电费和临时接电费判定标准按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6.5.1.2 根据《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的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在用户临时用电结束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全额向用户退还临时接电费用。

6.5.1.3 供电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在竣工检验合格后,正式接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不得接火送电。

6.5.1.4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期限、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对客户供电风险告知的相关要求、对客户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的设置规范等条款。

6.5.1.5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同范本。低压居民客户供用电合同采用背书形式。

6.5.1.6 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0千伏及以下供用电合同采用一式贰份,供电企业和用电方各执壹份;10千伏以上供用电合同采用一式肆份,原则上双方各执贰份,如有特殊要求按实际情况增加。

6.5.1.7 从合同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到合同归档,每个环节都要加强时限控制,确保在接火送电前签订完毕。 6.5.2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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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 县(区)局营业部

负责审核中、高压供用电合同。 6.5.2.2 供电所

(一)负责低压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二)负责中、高压供用电合同的起草、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6.5.3 工作内容

6.5.3.1 拟订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统一按照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范本进行拟订。

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范本的内容作出原则性修改;补充条款也不得对《供用电合同》及其附属协议范本的内容构成实质性修改、限制或抵触。对必备条款的修改意见应上报省公司市场营销部,经论证通过后方可修改。 (二)对于下列客户,除签订《供用电合同》外,还需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书》或《〈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 (1)信誉度低的客户;

(2)查实违反供用电合同行为的客户;

(3)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或政府产业政策要求的客户;

(4)经查实,在工商、税务、环保、司法及公众舆论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客户; (5)用电方为用电地址房产租赁人的(担保人必须为用电地址房产的产权人)。对以租赁客户名称进行报装的,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增加“用电方办理过户、销户用电业务,须经担保方(业主)同意。”作为约定条款。

(6)对发生欠费或经查实有窃电或违约用电行为的; (7)其他因实际工作需要,需签订上述协议书的客户。

(三)供用电合同中的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应按照供电方案确定。 6.5.3.2 签订供用电合同

(一)低压居民用电采用合同背书形式签订。背书合同印于《居民客户用电业务受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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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在客户办理业务时一并签订;其他新装(增容)业务应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供电方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客户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三)用电方签约人应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或授权委托证明书,并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前提供给供电方。

(四)供电方应对合同签约人的合法身份进行审查,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并将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于供用电合同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五)供用电合同的编号由各地市局统一编号规则并管理。

(六)对于与下列重要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由各县(区)供电局报地市供电局市场营销部备案:

(1)客户受电电压在35kV及以上的;

(2)客户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且总容量为3150kVA及以上的; (3)已签订《购售电合同》的客户; (4)跨供电营业区域供电的中、高压客户。

(七)与客户重新签订合同时,如原合同约定有特殊事项需延续的,应在新合同中继续约定。

6.5.3.3 供用电合同印章

(一)“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由各地市供电局统一规格,统一编号,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二)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在供电方法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三)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仅用于供用电合同签订,需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6.5.3.4 合同的变更及日常管理

(一)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供电方与客户及时协商修改有关内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供用电双方也应及时对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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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供用电合同管理部门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四)应采用先进手段实施供用电合同的现代化管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各类供用电合同均应进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6.6 装表与接电 6.6.1 基本要求

6.6.1.1 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应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6.6.1.2 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与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严禁由施工单位替代供电人员实施装表接电、调试、加装封印等工作。

6.6.1.3 在客户每个受电点内,应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予以加封,并由客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充电基础设施可独立计量。

6.6.1.4 中压客户受电工程停电安排原则上在竣工检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执行。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下述时限内组织送电。

装表接电的时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低压居民客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高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对于客户受电工程需竣工检验当日送电的,应在送电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营销系统对应环节的资料录入及流转。

6.6.1.5 分布式光伏项目应根据国家要求,在并网接入处和发电侧设置计量点,并网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设置一个或多个电能计量表,记录上、下网电量。分布式光伏电源发电侧应尽量集中,设置一个或多个电能计量表,记录发电电量。 6.6.1.6 加强业扩工单流程管控。对于每一单新增报装,确定一个责任人,并在现场勘查时要与客户确定接电时间(记录业扩工单“计划完成日期”),地市局客服中心按确定的时间进行督办。中压客户报装在接电前1个月提醒办理责任人;低压客户报装,在接电前3天提醒办理责任人。地市稽查中心每月对超时的业扩工单进行稽查。 6.6.2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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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1 市局计量中心

负责变电站、专变客户、公变台区总表、地方电厂贸易结算计量点电能表安装,以及计量档案的移交归档。 6.6.2.2 营业部、供电所

负责辖区范围内低压客户电表安装,以及计量档案的移交归档。 6.6.3 工作内容

6.6.3.1 低压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由供电所组织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并与客户确认计费电能表起码。对于统建住宅小区客户,可在住宅售出后按低压零散居民客户报装流程装表接电,避免计量资产闲置,同时应确保居民客户抄表到户,严格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6.6.3.2 中、高压客户受电工程由市局计量中心完成装表工作,并与客户确认计费电能表底度。

6.6.3.3 客户受电工程接火送电后,工程送电组织部门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填写接火送电时间。

6.6.3.4 对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后,客户申请延期送电的需提交申请书。延期半年及以上的,应重新进行竣工检验和交接试验。延期投运的最长期限,自首次竣工检验合格后起不得超过一年,逾期则不再保留接入公用电网的容量使用权。

6.6.3.5 对于申请分台或分组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电动机)不同日期投运接电的,经审核同意后,供电所用电检查人员对暂未投运的设备(含中、高压开关)加封,并拆除未投运变压器(或电动机)的电气连接。

6.6.3.6 受电工程接火送电后,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将装表资料、接电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员。

6.7业扩配套项目管理 6.7.1 基本要求

6.7.1.1 业扩配套项目应符合《配网工程标准设计》要求,对于未采用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由地市局市场部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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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 中压业扩配套项目各环节责任部门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更新录入业扩配套项目环节时点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全过程管理和统计配套项目进展情况。

6.7.1.3 信息系统应如实记录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情况,并提供远程渠道供客户查询。各级营业部门须定期通过系统对业扩配套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控,及时跟踪,并对超时环节进行通报。

6.7.1.4 业扩配套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需纳入相关部门、个人绩效考核。 6.7.2 职责分工 6.7.2.1 公司本部

(一)市场营销部门是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业扩全过程的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业扩报装需求预测和分析,对业扩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监督、指导。

(二)计划发展部门是公司业扩配套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业扩配套项目相关管理要求。编制业扩配套项目年度投资额度,确定所属地市供电局投资额度。统计、分析和上报业扩配套项目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影响业扩配套项目有关问题。建立业扩配套项目快速响应机制和考核办法。

(三)基建部门是公司业扩配套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参与制订公司业扩配套项目相关管理要求,负责业扩配套项目勘查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的框架招标工作。负责细化推广业扩配套项目标准设计及典型造价成果应用,监督、指导地市供电局开展业扩配套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

(四)物资部门是公司业扩配套项目物资供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二级物资或网公司授权的一级物资的采购,保障物资供应,确保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所需一级和二级A类物资招标结果之间的无缝衔接,负责落实“定额储备、动态补仓”物资供应方式。负责按实际需求修订业扩配套项目物资储备库存定额。

(五)财务部负责公司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投资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工程财务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并下达各建设单位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投资年度资金预算方案;负责下达业扩工程配套项目资金计划(含定额储备物资预算)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结算,组织做好项目竣工决算、转增资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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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2 地市供电局

(一)市场营销部门是地市局业扩全过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业扩报装需求预测和分析,对辖区内的业扩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监督、指导,跟踪业扩配套项目进度,配合业扩配套项目相关资料收集和协调工作。

(二)计划发展部门是地市局业扩配套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业扩配套项目年度投资需求预测,组织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确定各县区供电局投资计划。按权限组织制定业扩配套项目接入方案和项目清单等项目管理工作,参与业扩配套项目现场勘查和设计审查。负责对业扩配套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期控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和督促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环节办理;配合财务部门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定期将业扩配套项目实施情况抄送本级单位市场营销部门。

(三)基建部门负责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勘查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的招标工作;组织对高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施工图编制、审查、批复;组织业扩工程配套项目建设施工、竣工检验、工程结算,配合财务部开展项目竣工决(结)算工作;负责组织储备定额需求测算并编制储备方案,并报公司基建部批准。

(四)物资部门负责汇总、上报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物资计划;负责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物资合同履约全过程管控、物资供应、仓储配送,负责物资仓储动态管理,每月向本局相关部门发布储备物资库存清单。

(五) 生产技术部门按照本单位相关要求参与业扩配套项目方案制定工作,参与(可委托专业部门)业扩配套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制定与执行业扩配套项目停电(带电作业)计划。

(六)系统运行部门(调度机构)按照本单位相关要求,负责审批业扩项目停电(带电作业)计划及启动送电方案,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停电实施。

(七)财务部负责本单位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投资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工程财务管理;负责编制并落实业扩工程配套项目年度投资资金预算与月度资金计划;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决(结)算,组织做好项目竣工决(结)算、转增资产等工作。 6.7.2.3 县区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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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营销部门负责预测、上报下一年度业扩报装数量;跟踪业扩配套项目进度,配合业扩配套项目相关资料收集和协调工作。负责收集当地较大用电项目信息,提早在项目规划阶段向客户解释业扩工程投资界面,确认客户投资界面延伸意向和计划用电时间,并将需求传递至计划部门,做好业扩报装过程中客户沟通。

(二)计划建设部门负责编制业扩工程配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调整计划额度;负责确定电源点及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方案,负责不涉及变电站新出线、不涉及中压配网联络关系调整的业扩配套项目的施工图编制、审查、批复;负责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物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业扩配套项目相关支持性文件办理。根据授权负责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竣工检验、接火送电等施工管理,原则上应匹配客户受电工程进度。配合财务部门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定期将业扩配套项目实施情况抄送本级单位市场营销部门。

(三)配电运行部门按照本单位相关要求参与业扩配套项目方案制定工作,参与业扩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可委托专业部门负责),配合制定与执行业扩配套项目停电(带电作业)计划。 6.7.3 工作内容

10(20)千伏及以下业扩配套项目无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现场勘查并与客户签署《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后,将其视为业扩配套项目立项,可直接开展项目支持性文件办理和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对于不涉及变电站10(20)千伏新出线和10(20)千伏高压配网联络关系调整的业扩配套项目,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批等权限原则上下放至县(区)供电局,对于涉及变电站10(20)千伏新出线和10(20)千伏高压配网联络关系调整的需经地市供电局计划发展部审核。35千伏及以上高压业扩配套项目参照电网基建工程开展相关工作。

6.7.3.1 年度投资计划申报与下达

(一)地市供电局根据近年度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投资规模,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用电负荷增长预测、电网规划建设,预测下一年度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的投资计划额度,并按照《南方电网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规定》逐级申报。

(二)投资计划下达。公司对地市供电局业扩工程配套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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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核,公司批复后统一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额度。

(三)投资计划调整。在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时,可根据需求相应调整年度业扩配套项目投资规模和项目。

(四)高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纳入公司电网规划并列入主网投资计划。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投资列入公司配网投资计划。

(五)业扩配套项目投资安排根据客户报装需求进行批复,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内的业扩配套项目不需经过“三重一大”会议决策。

(六)业扩配套项目应根据相关确认文件或批复,按月度在投资计划系统完善项目清单。 (七)业扩配套项目必须与客户报装用电业务严格对应,立项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在满足客户用电需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多个业扩工程统筹实施一个业扩配套项目。 6.7.3.2工程招标

(一)业扩配套项目的设计、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等,采用年度框架招标方式,框架招标由地市供电局依据公司授权,按照区域划分原则于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两个月内组织完成,并保证框架招标结果有效期与上一年度有效期无缝衔接。

(二)业扩配套项目框架招标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法的法规、政策和公司管理规定。 6.7.3.3 物资招标

(一)业扩配套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采用框架招标方式。

(二)配网定额储备物资清单应尽量覆盖业扩配套项目物资需求,并纳入年度配网基建项目物资储备额度统筹管理。

(三)中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涉及技术运行参数规范和规定的设备类物资采用“定额储备、动态补仓”的物资供应方式,材料类物资按“乙供材料”方式组织实施;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按“乙供材料”方式组织实施。配套工程材料类乙供的材料供应商以省公司物流中心公布的清单为依据,材料单价按照当地物价站公布单价清单为准,工程结算按照此清单单价结算。

(四)业扩配套项目设备类物资按储备清单实现100%覆盖,储备物资降至储备定额的60%时启动动态补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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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确保业扩配套项目物资及时供应,各地市供电局应做好配送实施工作。 (六)紧急情况下,对于未纳入框架招标范围且不在定额储备物资清单的零星配件等非主要设备、材料,可经甲方同意由乙方代为采购。 6.7.3.4 现场勘查

(一)现场勘查后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双方签署《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明确客户是否同意实施业扩配套项目。

(二)若客户同意业扩投资界面延伸,双方签署《客户现场勘查情况表》后,将其视为业扩配套项目立项,并启动业扩配套项目前期工作。

(三)若客户不同意业扩投资界面延伸,则由客户书面反馈意见,履行提级审批流程。 (四)现场勘查时应告知业扩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的客户,位于客户红线内的独立配电房及进出电缆通道的土建部分(含电缆桥架及与客户建筑紧密连接的附属设施)应由客户按电网公司标准出具施工图并通过电网公司审核后,由客户出资按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

6.7.3.5 施工图设计、审批

(一)业扩配套项目推行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

(二)业扩配套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同步上报物资需求预计划。

(三)业扩配套项目施工图(含客户红线内的公共配电房及公共电缆通道的土建部分)审查意见应一次性出具,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一次性修改完善。

(四)施工图审核通过后,客户红线内公共配电房及公共电缆通道的土建部分施工图由营业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交给客户。

(五)业扩配套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同步上报物资变更计划。

(六)施工图设计批复后,项目转入施工准备阶段,《供电方案协议》、《公用配电房无偿使用协议》等支撑材料完备后,项目正式实施。 6.7.3.6 支持性文件办理

(一)业扩配套项目的支持性文件办理按照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单位要主动加强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汇报,促请简化相关支持性文件办理流程,为加快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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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建部门应告知客户业扩配套项目相关支持性文件的办理进度情况。 (四)在客户自愿的前提下,各级单位可会同客户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6.7.3.7 物资供应

(一)业扩工程配套项目所需设备类等生产周期较长的物资由地市供电局储备,其余材料类线缆、配套物资按照“乙供材料”方式组织实施。储备物资需求申报、领料、集中配送等业务流程、成本费用及资金结算方式等管理办法由公司物资部另行制定。 (二)地市供电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业扩工程配套项目常用设备材料,确保物资按时供应。由供电企业投资的计量装置可在计量项目或业扩工程配套项目中统筹考虑,不得因设备材料供应问题影响项目进度。 6.7.3.8 施工准备及现场施工

(一)业扩配套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加强施工准备,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二)业扩配套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应与客户受电工程加强衔接,及时满足客户用电需求。 (三)业扩配套项目施工过程如遇征地、青赔工作受阻,在客户自愿前提下,可由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6.7.3.9 停电(带电作业)申请及安排

(一)业扩配套项目可在工期计划明确后,应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提出停电(带电作业)申请。

(二)业扩配套项目停电(带电作业)应在现场施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执行。 6.7.3.10 电子化移交

业扩配套项目电子化移交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6.7.3.11 竣工验收、送电

业扩配套项目(含客户红线内的公共配电房及公共电缆通道的土建部分)施工完毕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检合格后,由业扩配套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和送电。 6.7.3.12 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管理

(一)现场勘查确认客户报装需求,由营销部门将配套项目需求传递给低压业扩配套项目中标施工单位。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直接进场施工,基建部门负责现场管理。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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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非居民客户7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 (二)对低压业扩配套项目采用打包方式立项,不需单项设计。

(三)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采用带电作业。采用停电作业的低压业扩配套项目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停电申请,做好客户停电告知工作。

(四)低压业扩配套项目施工完毕后,由基建部门组织验收、送电和办理结算手续。 (五)低压业扩配套项目电子化移交应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6.7.3.13 资料归档及保管

(一)供电企业应加强业扩配套项目全过程相关资料的记录、保存工作。

(二)供电企业应及时收集、核实和归档业扩配套项目资料。计划基建部门应存储业扩配套项目档案。

(三)所有归档保管的业扩配套项目纸质资料,须由基建部门通过扫描方式录入营销管理系统实施电子化保管。

(四)供电企业应结合营配信息集成,实施业扩配套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通过业扩电子化移交实现营配信息共享。

(五)供电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业扩配套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维护管理,原则上业扩配套项目档案资料实行永久保管,并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实施供电企业集中管理。 6.7.3.14 监督检查

(一)建立业扩配套项目各环节超时办理自动预警提示,定期召开分析会,剖析存在问题,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二)各级监察审计、营销稽查部门应对业扩配套项目开展常态稽查和责任审计,重点检查业扩配套项目关键环节办理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6.7.3.15 检查与考核

(一)公司定期组织开展对所属各单位业扩配套项目全过程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通报。

(二)在业扩配套项目开展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滞后、暂缓和销号的,提级至地市局基建部、市场营销部和计划发展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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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16 报告与记录

各级计划发展部门应规范和完善业扩配套项目统计、分析管理,每月10日前逐级上报业扩报装及业扩配套项目相关报表。 6.8 资料归档 6.8.1 基本要求

6.8.1.1 供电企业应加强业扩全过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准确登记各个业务环节的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

6.8.1.2 供电企业应在接火送电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收集、核实和归档。归档的内容包括客户申请资料、现场勘查记录、答复的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资料、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报告、装表接电记录、《供用电合同》等。

6.8.1.3 供电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客户档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客户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易于调阅。 6.8.2 职责分工 6.8.2.1 复核人员职责

负责对客户计量和计费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核。 6.8.2.2 供电所

(一)负责辖区内所有客户档案(含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交接、整理、立卷、归档、保存、借阅、统计、销毁和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客户档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客户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易于调阅。 6.8.3 工作内容

6.8.3.1 归档前全面资料审核管理

(一)客户业务传递到更新档案、归档环节,业务人员应将客户提供的书面资料、前面各环节录入的数据信息作全面审核,汇总打印签名确认后归档处理。

(二)归档人员或复核人员发现计量、计费参数有误,应退回到经办人,通知其修正核对有误的数据项目;其余参数有误或原始资料与系统记录不符,归档人员与相关经办人核对后直接修改,并保留相关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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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落实建立领导干部“打招呼”档案。每宗业扩新装、增容业务,各环节如有“打招呼”现象时,经办人员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业务进行“打招呼”登记表》,并保存好相关证据(电话录音、邮件截屏等),表单一式两份,一份随业务档案存档,一份随“打招呼”档案专门存档。当业务归档环节前未发现有“打招呼”登记记录,归档人员则记录“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业务‘打招呼’”为“否”,只需保留一份随客户档案一同存档。记录人在记录当日将表单及时扫描并录入信息系统。

记录人员须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业扩业务行为受制度和组织保护,记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将严肃处理。各单位和各级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如实记录工作;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将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各单位每季将记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备案,必要时应立即报告。

6.8.3.2 档案分类及归档要求

(一)客户档案分低、中、高压客户、临时用电档案以及销户客户档案。

(二)中、高压客户档案,以每个客户为单位独立装存;低压客户档案以户号顺序或台区为单位,每个档案盒放置若干个低压客户资料,每个客户的资料分别装夹,按户号先后排序摆放。

(三)临时用电客户档案以年度月份为单位,中、高压临时用电客户以每个客户为单位独立装存;低压临时用电客户资料采用集中存放方式,每个档案盒放置若干,每个客户的资料分别装夹,按户号先后排序摆放。当临时用电客户销户后,应将该客户的档案与销户的申请资料一并转入销户客户档案存放。

(四)销户客户档案应另行存放,须在档案袋或档案目录上注明“已销户”字样。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已销户的中、高压客户档案五年内不得销毁,已销户的低压客户档案三年内不得销毁。

(五)中、高压客户档案资料收集、审核标准:

中、高压档案设立专用档案盒,每盒档案分列6项,分别为业务受理及供电方案批复;设计资料受理审核;工程施工及查验报告;签订供用电合同及装表接电;运行档案;其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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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3 客户档案的保管及借阅

(一)各级营业部门应设置资料室保管客户档案,并派专人保管,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易于调阅。

(二)客户档案应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放置,档案盒的标签制作应清晰、规范,便于查找。

(三)建立客户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凡借阅有关资料的,必须由借阅人与档案保管员做好借阅登记手续。

(四) 所有归档保管的客户纸质资料,须通过扫描方式录入营销管理系统实施电子化保管。客户实体档案逐步采用物流技术实施集中派送、集中保管。 7 客户回访评价

7.1 实施“一口受理”业务回访。客户通过网上营业厅、微信服务平台、95598服务热线等远程渠道办理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现场勘查人员应在接到工作单0.5个工作日内电话预约客户现场勘查时间及确认完善基本信息。

7.2 实施业扩报装办结回访。每宗业扩新装、增容业务由装表接电工作人员送电后对客户进行回访登记,填写业扩报装办结回访登记表,登记表随客户档案一同存档,回访人在记录当日将表单及时扫描并上传营销系统。

7.3 实施提级回访。市局每月对已竣工及在途中高压工单进行竣工提级回访和随机回访。电话回访需保存语音记录。提级回访需填报《客户提级回访反馈意见表》,发现问题或客户投诉,当日移交相关部门按相关程序予以处理。《客户提级回访反馈意见表》应由相应营销稽查部门独立建档,长期保存。

7.4 各地市供电局应结合回访内容,优化回访方式,确保客户满意度提升。

7.5 建立业扩报装各环节超时办理自动预警提示,完善业扩服务案例分析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剖析存在问题,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7.6 各级监察审计、营销稽查部门应对业扩报装及业扩配套项目管理开展审计监督和效益评价、常态稽查。重点检查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关键环节办理情况,重点检查业扩配套项目关键环节办理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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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理考评

8.1 提升业扩报装效率,原则上零散居民客户从受理到装表接电不超过3个工作日。 8.2 加强业扩全过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准确登记各个业务环节的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做到用电业务一申报就录入系统,报装受理、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等所有与客户交互环节,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杜绝业务办理与系统流程不同步现象,促进业扩公开透明。

8.3 规范和完善业扩统计、分析管理,按照公司时间要求每月逐级上报业扩相关报表。 8.4 业扩工作检查与考核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逐级实施。检查与考核内容包括供电方案答复、设计资料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是否满足服务时限要求,以及客户受电工程的“三不指定”、客户资料归档的规范性等。

8.5 规范和完善业扩信息化管理,统一通过营销信息系统实现业扩报装工单时限监控、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红线、业扩配套项目、报表统计等业务管理,为业扩检查与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8.6 对业扩报装实施工单“主人制”,工单“主人”对业扩工作进度负责。办理标准:低压居民3个工作日、低压非居民7个工作日,中压非新出线单、双电源及中压新出线单电源均为80个工作日,中压新出线双电源为90个工作日。每宗低压业扩报装工单须由网格化客户经理担任初始“主人”、中压业扩报装工单须由供电所分管营销负责人或以上级别人员担任初始“主人”。工单进度缓慢、超时实行“主人”升级,对于低压工单,在报装时限到点前1天“主人”升级为所长,超时工单“主人”升级为县区局分管局长;对于中压工单,在报装时限到点前1个月“主人”升级为县区局分管局长,到点前10天“主人”升级为地市局分管局长,超时工单“主人”升级为地市局局长。公司市场部对工单办理不到位的“主人”、地市局组织实施问责、约谈、通报,公司客服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9 附则

9.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2014版)》(Q/CSG-GPG 2 14 051-2014)及《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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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GPG 2 14 040-2011)同时废止。

9.2 本细则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10 附录

附录A:业扩关键环节标准时限表 附录B:业扩配套项目标准时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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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业扩关键环节标准时限表

客户类别 低压居民客户 低压非居民客户 流程节点 零散居民快速新装 现场勘察 装表接电 中压单电源 答复供电方案 中压双电源 高压单电源 高压双电源 中、高压客户 设计资料审核 中间检查 竣工查验 接火送电 标准时限(工作日) 3(全流程) 2 3 5 7 13 20 10 3 单电源 双电源 3 5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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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业扩配套项目标准时限表

项目类别 低压业扩配套项目 序号 1 2 1 3 4 5 6 7 8 9 中压业扩配套项目 10 11 流程节点 低压居民客户 低压非居民客户 现场勘查 编制施工图、预算 组织施工图、预算审查 施工图、预算批复 物资需求预计划上报 政府手续(合法合规手续)办理 物资需求确定及领用申请办理 匹配物资框架储备库物资 动态控制调整、补充物资库存量 物资到货 施工准备 12 现场施工 13 14 15

停电(带电作业)安排 电子化移交 竣工检验、送电 合 计 标准时限 3(工作日) 7(工作日) 5(工作日) 16(工作日) 10(工作日) 5(工作日) 2(工作日) 25(工作日) 2(工作日) 2(工作日) 2(工作日) 14(工作日) 备注 全流程 全流程 有效 有效 有效 有效 并行 并行 并行 并行 并行 并行 单电源25(工作日) 25~45(工作日) 双电源45(工作日) 7(工作日) 2(工作日) 2(工作日) 70~90(工作日) 有效 并行 有效 全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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