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签的地:
甲(出租): 乙(承租):
甲、乙双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新能源汽车租货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甲根据乙的要求,将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设备(以下简称“标的物”),以经管租赁的式出租给乙使用,乙同意承租并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承诺与保证
1.1双签约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质、权利。
1.2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 1.3无论是本合同的签订或对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的规定。
1.4甲对租赁给乙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且标的物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条标的物及费用
2.1标的物信息及收费标准如下:
车型 租赁数量(台) 月度租金(元/台) 押金(含违章保证金,元/台) 注,本合同中所述的押金均包含违章保证金。 2.2租贸车辆详细信息见附表2(租赁车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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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租赁期限及标的物权属界定 3.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乙不拥有标的物所有权,仅拥有标的物的使用权; 3.3在租赁期间甲同意乙将车辆进行转租;
3.4乙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个月,提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租赁车辆,乙超过半个月未提取完约定车辆的,视为对本合同的变更,合同只对已提取车辆有效,乙需要继续提车的,需与甲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费用支付
4.1押金支付:乙根据提车计划,在每次提车前将对应的押金支付到合同首页甲的银行账户,乙未缴纳押金的,甲有权拒绝乙的提车请求,若因乙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有权没收乙所付的押金。
4.2租金支付:双的约定按(口月/口季度/口半年)支付。乙应在支付押金时将首期租金如数支付到合同首页甲的银行账户,乙有未预交租金的,甲有权拒绝乙的提车情求。按月支付租金的,应在每月25日预付下月租金。按季度/半年支付的,按上次支付租金日推算相应日期支付。
4.3租赁期满后乙将所有完整车辆交付完毕,甲在15个自然日向合同首页乙账户返还押金。若乙未能在租赁期按时处理车辆违章、损坏维修等,甲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对差额部分甲享有对乙的追索权。
4.4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三者50万,驾驶员和乘客各2万,不计免赔率)由甲购买。甲不承担车辆损失险,乙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车损险费用由乙全部承担。 4.5甲为乙提供优质服务,若租赁车辆出现质量、维护等问题,乙可以直接联系甲客服或相关人员,甲应及时提供服务。因甲车辆自身的质量问题导致乙无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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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甲专业人员确认后,由甲根据约定为乙更换车辆,乙或乙的终端客户不得无故拒绝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标的物交付、验收与归还 5.1交付时间:双约定年月日交付。 5.2乙选择以下式交付标的物:
□甲发车至乙指定地点;□乙到甲指定地点提车。 5.3交付详细地址:
车辆送达交付地点后双代表现场签字交接。甲发车至乙指定地点产生的费用由甲承担,乙自提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乙承担。
5.4甲将标的物交付给乙,乙应仔细检查车辆的性能和车况,发现车辆有问题应当场向甲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5.5车辆归还
(l)租赁期满且乙不再续租或合同终止,乙应在到期后10个自然日将所有标的物返还至甲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承扭。租金按乙实际交回车辆之日为截止租期日收取。乙超过10个自然日未归还车辆的,每超期一天按原换算后的日租金2倍向甲支付租赁费用,直至归还车辆。
(2)由甲乙双对车辆外观、性能,磨损等进行评估,如有非正常损耗或故障,由乙负责车辆的修理,乙明确表示不修理或者拖延维修的,甲除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享有差额费用追索权外,还有按照上述5.5(1)的标准收取乙超期归还车辆的租赁费用。
(3)租赁期满乙需理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15个白然日提出续租需求,经甲同意的双续签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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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标的物与相关配件的售后及保养
6.1核心部件(指电池,电机、电控)的维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除外)在租赁期由甲免费质保,传统部件由主机广负责,其他易损部件(玻璃制品类、轮胎、刹车片、雨刮器、油封、密封圈等)由乙自行维保。
6.2车辆保养:租赁期间乙应格按照质量保证手册上保养规定执行(甲APP上可查询对应车应的质量保证手册)。若因乙不按规定保养导致的任问题,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责任。
6.3车辆证件及随车配件以《客户租车确认单》为准(如:行驶证、保单副本、钥匙、三脚架、千斤顶、工具包、灭火器等),由乙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甲有权要求乙承担相关费用,丢失行驶证按每本500元支付办证费和误工费,丢失道路运输证按每本1500元支付办证费用。 第七条甲权利和义务
7.1甲有权取得因标的物灭失、失窃、损毁等原因获得的赔偿款。
7.2甲享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式收取押金和租金的权利,乙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或迟交租金超过壹个月的,甲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并无条件地将车辆返还甲。
7.3甲租赁给乙的车辆所享受的及地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费用归甲所有。 7.4甲保留在标的物上承载更多增值服务的权利(如广告费收入)。
7.5甲有权不定期对标的物性能、车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乙沟通处理。 7.6如乙未按规定向甲归还完整车辆,甲有权要求乙按车辆出厂实开发票金额5折旧计算赔偿。
7.7甲承担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运输、保管、灭失等一切风险和责任。
7.8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乙或乙终端客户无常使用的,甲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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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确认导致车辆无常使用的原因,并积极为乙更换或维修。 有八条乙权利和义务
8.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交车时,乙有权要求甲交付符合标准的车辆,甲交付的车辆不符合车辆运行标准的,乙有权拒绝接收车辆。
8.2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乙或乙终端客户无常使用的,甲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确认导致车辆无常使用的原因,并积极为乙更换或维修。否则乙有权拒绝无常使用期间的相应租赁费用。
8.3乙及乙终端客户应确保驾驶人符合相应标的物的驾驶资格(驾驶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等)
8.4对车辆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正确操作与日常维保,有权对产品操出改进意见。未经甲同意擅自改装标的物,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纠纷,甲有权要求乙予以赔偿。
8.5乙未经甲同意不得擅自改装标的物,否则甲有权要求乙予以赔偿。
8.6乙应配合执行甲推送的年检计划,按时将车辆开到甲指定的服务点进行年检,年检费用由甲承担,否则因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造成的损失由乙承担,且甲有权督催乙在规定期限完成车辆年检,经督催乙仍不执行年检计划的,甲有权直接将车辆开往服务点进行年检,相应的费用由乙承担,退车时甲有权直接从乙缴纳的押金中扣除。
8.7乙应配合甲办理相关车辆业务,如更换新能源车牌,加装尾板等。
8.8租赁期间,未经甲书面同意,乙不得在车身上以任式刊登广告及其他标识,否则甲有权要求乙清除车身广告及其他标识,乙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如因清除车身广告及其他标识对车辆造成损坏的,乙应负责将车辆恢复原状或赔偿甲的损失。 8.9租赁期间,若甲同意乙在车身刊登广告的,则乙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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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乙粘贴的车身广告,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因私自加贴广告造成的交通违章或罚款,由乙自行承担。
(2)乙通过合法途径增加的车身广告,必须采用可移性粘贴式,不能采用油漆喷涂的式,且不能遮挡甲原车身标志。
(3)乙还车时,甲将会验收车辆的车身广告情况。若甲原车身标志被损坏,甲将按400元/台收取工本费,若发现有私自喷涂,由乙自行重新喷漆还原,逾期或拒处理者,甲将按2000元/台车收取工本费。
8.10租赁期间,乙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标的物,保证标的物外观、所有部件及相关配件完好无损,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乙承担全部费用。
8.11 如因车辆本身质量问题(经甲乙双技术人员检查且达成一致并出具双签字的书面文件)导致车辆无法运行且无法修复,乙有权要求甲予以更换,但更换车辆有事故等未办结的,需办结完毕后再提出换车申请。此类情况不影响其他正常车辆租赁合同的执行。
8.12在乙租赁期间,所租赁车辆发生的所有违规违章以及各种类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由乙承担,按本合同9.2条约定执行。
8.13租赁期间,乙租赁车辆承载货物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由乙承担。 8.14 标的物交付后,因使用不当产生的一切风险和纠纷由乙承担。 8.15租赁期间,乙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质押、抵债、典当。 8.16乙承担标的物交付后至归还前产生的运输、保管、灭失等一切风险和责任,甲享有对乙的追索权。
8.17乙与终端客户签订合同,必须按照甲的规定《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执行。 8.18乙转租的价格不得低于甲规定的指导价格,乙低价转租,甲有权要求乙予以更正,乙不予更正的,甲有权取消乙的代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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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违章及事故处理
9.1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由乙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乙应在违章发生之日起15日自行将违章处理完毕。如逾期未处理,甲有权单终止合同,并从押金中扣除违章处理费用,费用包含:扣分费用(400元/分)、罚款、滞纳金。
9.2乙有事故处理义务:发生交通事故,乙须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保留相关证据,在事故发生20分钟通知保险公司、甲和交警部门;因乙原因导数车辆需要救援的,由乙支付救援费用,自行选样救援单位。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由乙承担全部损失,保险赔付不足的,差额部分由乙承担;在车辆投保险种外,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乙承担相应的损失。 9.3事故损失的垫付:
(l)在事故索赔所需材料不齐的情况下,乙需垫付本车维修费用(即支付材料缺失保证金);
(2)如有第三损失,相关费用需由乙先行垫付(在乙全责或主责的情况下,如第三同意在甲指定维修单位定损和维修,维修及相关费用无需乙垫付);
(3)为避免保险公司拒赔或视为放弃理赔,乙务必在出险之日起15日提供完整事故材料(特大人伤事故或费用超1万元的,可相应延缓30日),且乙有义务配合甲办理后续理陪事宜。
9.4发生事故损失由乙先垫付的,保险公司理赔结束后,甲所得理赔款中由乙垫付的部分返还给乙(具体费用由保险公司核损,最终返还给乙的费用额度将按保险公司实际到位理赔款确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如乙未及时按约定向甲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有权要求乙按照到期未付款项每日租金的50%标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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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如甲未及时按约定向乙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乙有权要求甲按照未交付车辆月租金每日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0.3合同生效后,除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外,双不得任意终止合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意一个行为都视为违约,违约应承相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缴纳押金+已提取车辆台数*实际租赁期》*20%】。该赔偿标准不替代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单独约定的责任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以及法律处罚责任。
10.4租赁期间,若乙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有权从乙的押金中先行扣除,押金无法弥补甲损失的,乙应对其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如果乙继续租车,乙还需补足押金。
10.5 乙出现以下违反法定或约定情形的,甲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并没收所交押金,押金不足以赔偿甲损失的,乙须补足。 (1)酒驾、毒驾等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驾驶行为: (2)利用所租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3)将所租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投资、赠与、典当、寄卖等: (4)乙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伪造事故现场、拒不处理事故等;
(5)未经甲同意,擅自拆卸或变更车辆主要部件(如电池、电机、电控等)的行为;
(6)利用所租车辆运输有毒、有害、危险货物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的货物(如:放射性物品、麻醉药品、枪支、警械等); (7)从事其他有损甲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条款
11.1双保证对从另一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同意,一不得向任第三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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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因车辆属新能源汽车,当车辆不论发生种故障时,双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一起努力解决所有相关事宜。仅限双知晓,不得向任第三泄露。若发生泄密,泄密应赔偿对因此蒙受的所有损失。
11.3期限为5年。一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另一的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告知另一,并应在15天,提供事故评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解决争议式
如发生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争议,双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均可向甲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14.1附表1《车辆提取与归还流程示意图》、附表2《租赁车辆明很表》、附表3《权权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所有,合同未尽事宜,由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授权代表签字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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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后生效。
14.4经双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公章或合同章):乙(公章或合同章):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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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日期:
附表1:车辆提取与归还流程示意图 1车辆提取流程: 完成提取 提取车辆 乙方向甲方提出租赁申请 缴纳押金、违章保证金及租金 双方共同确认车况 填写《客户租车确认单》
2.车辆归还流程:
完成提取 合同终止 乙方将车辆停放到甲方指定地点 双方共同确认车况 学习《车辆使用规范》 填写《客户还车确认单》
附表2:租赁车辆明细表
甲方返还押金\\违章保证金及未使用的租金 序号 1 产品名称 品牌 配电 车牌号 车架号 提车日期 备注 -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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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租赁车辆明细表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按实际车辆数打印此表,留档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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