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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演进及科学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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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O月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oct.2013 第32卷第5期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I.32 NO.5 网络出版时间:2013—10—11 19:55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4.1045.C.20131011.1955.018.html 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演进及科学诠释 高诚刚 (安庆师范学院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摘要: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主要包括主观违法性论与客观违法性论,形式违法性论与实质违法性论,行为无价 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与危险无价值论和违法二元论等,均未妥当解释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的合理内核。其科学内涵应为 “新结果无价值论”,即刑法中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客观的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和主观的行为样态与刑法规范违反。该理论 试图构建出一种全新的刑法中违法性的本质理论。 关键词:刑法;违法性本质理论;演进;科学诠释 中图分类号:13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30(2013)05—0073—06 关于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学说,莫衷一 (一)主观违法性论与客观违法性论 是。循着其发展的脉络,本文先梳理刑法中违法 迈克尔在1867年首倡主观的违法说,认为法 性本质理论的学说,探究其合理内核,进而尝试对 是命令规范或禁止规范,不法就是对这些命令或 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构造进行新的科学诠释。 禁止规范的侵害,这些命令或禁止是针对有责任 能力者的意志的。某一行为之所以违法,就在于 一、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学说演进 它处于具有归责可能的情况 J。关于客观违法 所谓违法性,指行为根据法的见地不能允许 性论,其内部有着传统的客观的违法性论(麦滋 的性质。违法性是犯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是一切 格、泷川I幸辰)和新的客观的违法性论(大谷实) 犯罪需要共同具备的性质 I2 。一般来说,德国 的分野。前者的基本观点是,客观的违法性论,是 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是指根据具有拘束力的法 把法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认为客观地违反了 律和非法律(自然法、习惯法)对一个具体行为所 它就是违法 叫。传统的客观的违中的客观 做出的正确性或者错误性评价。例如,学者耶赛 是判断对象的客观,违法性判断不考虑行为人的 克、魏根特认为,违法性(Rechtswid啦;keit)意味着 责任能力和责任意思。后者的基本观点是,第一, “与法律的矛盾” 。日本刑法理论中的“违法 将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将客观上违反法秩序的 性”是指行为违反法或者不被法所允许的性质。 行为理解为以一般人为对象的抽象的命令和禁 如大埭仁教授主张,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 止,违反这种命令、禁止的场合,就是违法;第二, 法,即不被法所允许_3 J3 。苏联刑法理论使用的 法规范就是对具体行为人个别地要求实施一定行 违法性指的是刑事违法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为,违反的场合,就有责任 拉 。新的客观的违法 违法性也就是刑事违法性,基本含义是指违反了 性论中的客观则是判断基准的客观,而不是违法 刑事法律的规定。 性判断对象的客观性。 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学说林立,主要包 (二)形式违法性论与实质违法性论 括:主观违法性论与客观违法性论,形式违法性论 日本学者川端博认为,开始将形式的违法性 与实质违法性论,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与 与实质的违法性对置的是德国学者李斯特¨J2 。 危险无价值论和违法二元论等不同学说。 李斯特认为,形式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 收稿日期:2012—12—18 作者简介:高诚刚,男,安徽宿州人,安庆师范学院学院讲师,硕士。 ・74・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制的要求或禁止规定的行为,实质违法是指危害 社会的(的)行为 。 由于形式的违法性没有明确违法性的实质, 并且在对行为违法判断之际也不能作为标准使 用,特别是在解释各个构成要件或者阻却违法事 由的场合自不必说,就是在决定法律没有规定的 所谓超法规的正当事由是否存在的场合,也没有 揭示标准。因此应当努力探求违法性的实 质¨j2踟。实质的违法性论的内容包括:法益侵害 说、规范违反说与二元说。 1.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法 益的侵害。前田雅英说:“刑法是为了更好地保 护更大多数国民的利益而统制社会全体的手段, 故国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是违法性的原点。因此, 首先将违法行为定义为‘导致法益的侵害或者危 险(一定程度以上的可能性)的行为’(法益侵害 说)。法益是指应当由刑法来保护的利益。” 』 2.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行为 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迈耶认为违法性是违反国 家所承认的文化规范的态度,即重视规范的违 反。 3.二元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引起了违 伦理的法益侵害。大塬仁认为,法益侵害 说与规范违反说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认识违法 性的实质的,决非不相容的,只有并用两者,才 能正确把握违法性的意义,并把实质的违法性解 释为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对法益的侵害或 威胁。 (三)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与危险无 价值论 所谓行为无价值,是着眼于行为的反伦理性 而予以否定的价值判断;反之,所谓结果无价值, 是着眼于行为引起对法益的侵害或危害的结果而 予以否定的价值判断。关于实质的违法性的规范 违反说,以违法性的本质为行为无价值;法益侵害 说以违法性的实质在于结果无价值… 踮。首倡行 为无价值论的学者是德国的韦尔策尔(Welze1)。 他主张从“人对法律的接受方面来理解不法”,认 为不法并非是引起法益侵害的因果事实,而是具 有目的性的价值关系 J。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 观点是,从规范违反说的立场考察违法性的实质, 在违法性判断上重视行为的反伦理性、反道德性, 认为恶的内心、恶的行为才是违法性的主要根据。 在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构造中,行为违法性判断 的对象和基础不仅是行为自身客观的样态(行为 形态,例如行为的手段、方法等),而且包括行为 自身主观的样态(内心的状态,例如认识、意图、 动机、目的等)。 相应地,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是,立足于 实质违法性的内容在于法益侵害的观点,从法益 侵害的结果中探寻违法性的本质,认为违法性的 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现实产生的恶的 结果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恶的结果就是违法性的 根据。同时,张明楷教授进一步指出结果无价值 论具有以下基本立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 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 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 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也不能成为刑 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 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依据,故意、过失不是违 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 明的客观事实 ¨呻。 另外,所谓结果无价值论,是指将违法性的本 质求诸侵害法益的结果的见解,也称物的违法观; 所谓行为无价值论,是指将违法性的本质求诸行 为的规范违反性的见解,也称人的违法观 J2 。 其中,人的违是由德国学者韦尔策尔所首倡。 韦尔策尔提出,不法并非尽是在内容上与行为人 相分离的结果的引起(法益侵害),行为只有作为 一定行为人的作品(Werk)才是违法的。所谓违 法性,总是与一定的行为人相关的行为的否认。 他提倡了人的违(人的违法观、人的不法概 念)。但是,人的违是立足于客观的违法性 论,认为违法性判断的对象不尽是单纯客观的法 益侵害的事实,也应该包括作为行为人的行为的 一面,而且,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的评价要与对行 为人人格进行的非难相分离,因此,既没有混同违 法性和责任,也不是主观的违法性论 。弛。相 比较而言,至于物的违(因果违),学者 们未做太多的展开,一般是从结果无价值论的意 义上来论述的。 最后,持危险无价值论的是日本学者山中敬 一。他认为,仅仅以严格意义上的结果无价值的 概念,不能全部说明可罚性的前提。结果发生了 的场合,结果能够客观上归属于行为时,根据结果 无价值能够给不法奠定根据。然而,在未遂犯,结 果发生的“具体的危险”是给不法奠定根据的。 只有对结果的发生现实客观的危险性是危险无价 第5期 高诚刚: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演进及科学诠释 ・75・ 值的判断标准。评价规范不仅在现实法益侵害的 场合被认为是违反的,而且其侵害的危险发生时 也被认为是违反的。 (四)违法二元论(折中说) 在经历上述一系列关于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的 学说之间激烈的学术争论过后,学者们最终选择 走向了折中。然而,在主张违法二元论的学说中 仍存在尖锐的交锋,这在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二元 结果无价值论与新行为无价值论之间展开。 违法二元论,也叫作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即 主张由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共同决定违法 性 】0_坩 。例如,大塬仁教授认为,违法性的实体 首先在于对法益的侵害、威胁。脱离这种意义的 结果的无价值,仅仅以单纯的行为的无价值为问 题,是不应允许的。在我国,没有主张这种行为无 价值论,可以说是当然的事情。相反,想仅仅用结 果无价值来确定违法性的内容的结果无价值论, 则过于拘泥于想把违法性的观念极力客观化的意 图,有宽缓对事态的直率认识之嫌。只有考虑结 果的无价值和行为的无价值,才能正确地评价违 法性 ̄31 360。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在判断违法性 时,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结合起来考 虑,主张对违法性不能仅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出 发进行考察,必须综合考虑行为者的行为样态、 主观的要素等。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 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判断的两个基石性 范畴,但是行为无价值具有优先地位,法益保护 的实现包含于对社会伦理秩序的保护之中 l_ 。 事实上,在违法性二元论中,行为无价值和结 果无价值的关系并不明朗。建立在刑法既是裁判 规范,也是行为规范基础上的二元结果无价值论 主张,违法性的本质不但在于客观上的法益侵害, 而且在于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但法益侵害应予 以优先考虑。目前,虽然关于二元结果无价值论 学界少有论述,但是笔者认为该理论未尝不是一 种积极的理论探索,因为其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 于法益侵害且应予以优先考虑确实值得肯定。 周光权教授在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基础上 提出新行为无价值论。他认为,合理的违法性论 应该考虑某种身体动静如何通过对行为规范的违 反造成法益损害,以建立一种“新行为无价值 论”。这个意义上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不会 使处罚范围扩大化,不会侵犯;同时,仍然坚 守客观违法性论立场,不会混淆违法和责任的界 限。他进一步指出,基本消除道德主义的影响、告 别旧规范违反说,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 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行为无价值论就会呈现 出全新的面貌:(1)对违法性的看法会比旧规范 违反说更为客观。(2)会特别重视法益概念,认 为其与行为概念具有同等价值。(3)对主观要素 会进行严格限定,减少其范围,严格区分违法和责 任。(4)会特别重视将行为和结果联系起来的客 观归责理论。(5)保护规范的有效性,其主要目 的在于保益。而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必须结 合行为客体、具体行为类型、行为主体、行为的危 险程度等进行判断 。另外,在中国刑法学中, 周光权教授认为新行为无价值论可从以下四个方 面进行系统展开:建立尽可能接近于(一元的) 结果无价值论的、更为客观的行为无价值论,建立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紧密联系,坚持客观的违法性 论,违法判断必须同时考虑行为的无价值和结果 的无价值 121190 。 二、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理性反思 通过上述对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不同学 说的深入考察,笔者认为,学者们基于不同的刑法 哲学观和方,分别建构了刑法中违法性本质 理论的不同学说,虽然各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以上 诸说却因其固有的理论缺陷均未能妥当地解释刑 法中违法性本质的合理内核。因此,欲全面揭示 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的科学构造,则必须进行理性 的反思。 首先,主观违法性论认可主观违法要素而不 能区分违法与责任,客观违法性论认为违法由客 观要素所构成而主观的要素应属于责任,皆有失 妥当。主观违法性论与客观违法性论的学说争论 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刑法规范的本质及违法判断 的对象。主观的违法性论认为违法性只对有责任 能力者基于故意、过失的责任意思所实施的行为 才有意义,无行为能力者的行为通常不具有违法 性,这值得肯定,但其不能区分违法与责任,而广 受诟病。在法系刑法理论框架内,“违法性” 应该是客观的¨ 。因而“客观的违法性说”认为 违法性只能是客观的,同样值得肯定;然而,其所 主张的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者的责任能力及故 意、过失等责任意思没有关系,无责任能力者的行 为、无责任意思的行为仍可成为违法性评价的对 象,即使自然灾害,动物的侵害等也具有违法性 ・76・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拄 等,显然极不妥当。 其次,形式违法性论着眼于具体的实定法的 规定而实质违法性论着眼于抽象的法理念或目 对社会伦理秩序的保护之中,还是二元结果无价 值主张的违法性的本质不但在于客观上的法益侵 害,而且在于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都值得商榷。 另外,新行为无价值论,在某种意义上说,则是一 种试图调和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二者关系的 有益尝试,但也不尽妥当。正如罗克辛教授所指 出的那样,“在刑法中不存在没有行为不法的结 果不法。” 经过对纯粹结果无价值论的反思和 对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批判,在不法领域触碰和 的,违法性判断的着眼点各持一端。形式违法性 论着眼于具体的实定法的规定,认为某种事态违 反了法律的禁止或者命令,就是违法;实质违法性 论着眼于抽象的法理念或目的,认为某种事态违 反了共同生活的目的,即是违法。在法系刑 法学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讨论的是违法性,在 违法性中又主要讨论违法阻却事由。因此,这个 意义上的违法性是指实质的违法性。实质的违法 性是形式违法性的根据。它从法规范之外寻找根 据,解决违法的原因 J】帖。总的来说,规范违反 说与法益侵害说的争论仍属实质的违法性内部的 争论。其中,法益侵害说因着眼于行为引起的法 益侵害或者危险的结果,必然归纳为结果无价值 论;而规范违反说更重视行为本身的意义,必然与 行为无价值论相结合¨0¨ 。规范违反说与法益 侵害说,可以说它们分别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 价值在实质方面的根本内容。因此,规范违反说 与行为无价值论被认为是表里一体,在通常语境 之下被互换使用。在通常语境之下,法益侵害说 与结果无价值论也被互换使用¨ 。 再次,行为无价值论以社会伦理为基础和以 主观违法要素为对象判断违法,结果无价值论及 危险无价值论则仅以客观上的法益侵害及其危险 为基础和对象判断违法,违法性判断的对象和基 础的不同。应当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吗?应当在 怎样的范围承认它?学界对此一直是广为争讼。 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在判断违法性的时候,只要以 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作为根据,这是一种较为彻底 的客观违法性论。而行为无价值论则主张,在判 断违法性的时候,不仅要考虑结果,而且要将行为 的方式和方法也纳入违法性评价的对象中。而行 为本身更多地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思想状态,因而 行为无价值论是一种不彻底的客观违法性论 。 同时,学者们又把目光转向从人的违和物的 违这两方面来认识违法性的本质,但未能有 实质性的发展。另外,对于危险无价值论,学界是 有争议的。笔者认为,为强调结果发生的危险,突 出强调危险无价值论是有其必要性的。 最后,违法二元论中争论的焦点,是行为无价 值和结果无价值何者具有优先地位的问题。无论 是二元行为无价值认为的法益保护的实现包含于 体验了主客观两极的德国刑法学最终走向了折 中。这种力图对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实现并 重与兼顾的二元论在当今的德国已被广为接受。 其总体特点是:以行为无价值的法益侵害化和去 道德化为基础,二元对于不法的判断缺一不可, 同时二元既相互联系又相对 Ⅲ。 盯。同 样,日本的行为无价值论中具有重视结果无价值 的折中主义的特色。例如井田良教授的违, 其理论前提是,违法性的实质是行为人对行为规 范的违反,刑法的任务是通过规范的一般预防作 用来保益。井田教授认为,应该通过规范来 控制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达到保益的目 的¨9J 。然而,笔者认为,在违法二元论中,行为 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关系并未像学者们所预期 的那样得到进一步厘清,而是其争论愈演愈烈。 因此,违法性的本质理论究竟该如何界说,值得我 们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究。 在以上讨论中,我们会发现,刑法中违法性本 质理论的学说演进史即是不同学说经受涤荡和扬 弃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有的已被历史所淘汰,有 的却得以坚持并不断发展完善。显然,这一过程 在各国刑法理论中亦是异彩纷呈,表述各异。那 么,各国刑法理论中现有关于违法性本质理论的 各种表述,究竟能否妥当地诠释违法性本质理论 的构造呢?笔者认为,回答应是否定的。理由如 下:在德国,折中二元理论中的行为无价值正日益 呈现出法益侵害化和去道德化的趋势。社会相当 性理论可为建立在法益侵害基础上的学说所取代 作为该趋势的具体表现之一。但事实上,关于社 会相当性理论的去留存废,目前德国刑法学界还 存在争议¨ 。 在当今国外,行为无价值论之所以能够立 足,重要原因之一是抛弃了道德主义与社会的相 当性概念l9』l 。这种观点也不无疑问,且与事实 不符。 第5期 高诚刚: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演进及科学诠释 ・77・ 在Et本,井田良教授的行为无价值论的特点 当地揭示其科学内核,笔者认为:刑法中违法性本 在于,一方面排除伦理主义和道德主义的立场; 另一方面从通过规范来实现一般预防的观点出 发,将提示行为规范作为违的任务,将处罚 质理论的科学内涵应为“新结果无价值论”。 “新结果无价值论”,是指刑法中违法性的本 质在于客观的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和主观的行为样 态与刑法规范违反。该理论既不同于一元与二元 结果无价值论,又有别于二元与新行为无价值论, 试图构建出一种全新的刑法中违法性的本质理 的根据求之于行为人违反行为规范这一行为无价 值。这一立场和以往的行为无价值论将处罚的根 据求之于结果无价值,以行为无价值来限定处罚 范围的传统理解是完全不同的见解 9l 。这样 论,正确处理保益和维护刑法规范的有效性 在违法性判断中,行为和结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 位必将存在疑问。 我国有学者认为:“不否认刑法要以保 益为归宿点,但是,当这一目标在现有条件下很难 达到时,我们就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刑法的目 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第一步,在规范、 规范意识奇缺的时期,以行为无价值论为中心,确 立刑法制度,这是当前的刑法目标,也是中国刑法 的‘实然状态’;第二步,待社会转型完成,社会冲 突缓和,在依据规范理顺各种关系,确立法益归 属之后,人们对规范的认同已经不是问题的时候, 再确立法益侵害说的地位。结果无价值论最终要 在刑法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这是一种期待,也 是将来的中国刑法发展的方向,也是中国刑法的 ‘应然’状态。” "同时,该论者又提出建立尽可 能接近于(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的、更为客观的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法益侵害对于界定行为无价 值具有决定性意义。 笔者以为,这种理论推演貌似合理,实则不 然。这种所谓的行为无价值论似乎在附和于一元 结果无价值论,实在有违自身的原则立场。相反 地,也有学者指出中国刑法学须接受结果无价值 论,其原因有四:第一,形式违法性中的违法性,是 指行为违反实定法规;第二,在所谓违法二元论的 场合,在进行违法判断的时候,结果无价值与行为 为价值这两者都应予以考虑;第三,在对行为是否 违法进行判断的场合,若坚持行为无价值论,则故 意、过失也好,责任能力也好,都成了违法判断的 对象,导致有责行为的不必要;第四,坚持结果无 价值一元论还可以直接解决物的不法问题 。 该论者所主张的结果无价值论即为一元结果无价 值论,如前所述,一元结果无价值论因自身固有的 理论瑕疵,故不应为中国刑法学所接受。 三、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的科学诠释 刑法中违法性本质理论究竟如何诠释才能精 之间的关系: 第一,“新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1) 排除伦理主义和道德主义,坚守实质违法性论和 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2)进行违法性判断必须 同时考虑结果无价值(含危险无价值)、行为无价 值;(3)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是违法性判断对象的事实,但是其承认是有一定 条件和严格的。 第二,“新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1) 承认实质的违法性是形式违法性的根据,规范违 反说与法益侵害说分别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 值在实质方面的根本内容;(2)主张结果无价值 论(危险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的关系 是客观违法性论内部构造的辩证统一关系的集中 体现,二者之间既相互,又紧密联系;(3)刑 法中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客观上的法益侵害及其危 险和主观的行为样态及其刑法规范违反,其中,法 益侵害及其危险是违法性判断的核心,应予以优 先考察;违法性判断应综合考虑行为样态、主观要 素,注重保护刑法规范的有效性;(4)处罚的根据 在于结果无价值论(危险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 值论。 第三,“新结果无价值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 价值。(1)“新结果无价值论”科学阐释出刑法中 违法性本质理论的全新构造,必将成为违法性论 深入研究的有力推进;(2)“新结果无价值论”的 法理基础在于:刑法规范性质包含评价规范与决 定规范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二者在逻辑上应 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保益和维护规范的有效 性体现了不法的二重性;主观的违法性要素、主观 的正当化要素,应是违法性判断对象的事实以及 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对于违法性判断都是必需 的,违法性判断可以而且应该做到二者兼顾、选择 适用等 。因此,该理论对刑法规范的本质及违 法性判断的对象、着眼点和基础等根本问题作出 了科学判断,从而有效消解了各种学说的理论分 ・78・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律出版社,2006:200—201. 2013年 歧,克服了旧说的理论羁绊;(3)违法性为“三阶 层理论”的重要一环,“新结果无价值论”合理建 构出违法性本质的全新理论,有利于对犯罪成立 [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 版社,2007:142. [8]张军.犯罪行为评价的立场选择——为行为为价值理沦 辩护[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6):11一l2. [9]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催 [J].中国社会科学,2009(1). [10]马克昌.外国刑法学总论(法系)[M].北京: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的一般条件进行理论甄别和实践认定,因此,该理 论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刑法中违法性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犯罪 构成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研究中,正在悄悄地 进行着某种话语的转换。例如社会危害性概念就 [11]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J].比较法研究,2003 (5). 越来越多地被我国学者置换成为实质的违法性概 念,力图将其纳入违法性理论加以界定。违法性 [12]周光权.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J].中圈法学, 2012(1). 在刑法学中的体系性地位问题就转换成为一个犯 罪构成模式的选择问题Ⅲl IJ删。刑法中违法性本 质理论的探讨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3]陈忠林.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概念[J].中国 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91. “新结果无价值论”的理论内涵和客观依据等问 题亟待进一步研究,笔者希望“新结果无价值论” 能够逐步展开,以期构建违法性论的中国式图景。 参考文献: [I]马克昌.比较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M].武 汉大学出版社,2002. [14]陈兴良.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J].中国法学, 2007(3). [15][13]松原芳博.刑法总论专题研究(三)[J].王昭武, 译.河南省管理于部学院学报,2010(6):108. [16]陈兴良_违法性论的重塑——一个学术史的考察[J]. 论坛,2011(5):14. [17]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J].中外法学,2011 (5):945. [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 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287. [18]陈璇.德国刑法学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流变、 现状与趋势[J].中外法学,2011(2). [19][13]山口厚.13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 价值论[J].金光旭,译.中外法学,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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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 责任编校:贺长元 Evolution and Scientiic Interpretatifon of Theories of the Essence of Illegality in Criminal Law GAO Cheng—ga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Anqing Teachers College,Anqing 246133,Anhui,China) Abstract:Theories of the essence of illegality in Criminal Law mainly include:the theory of subjective illegality and the theo・ ry of objective illegality,the theory of formal illegality and the theory of essentila illegality,the theory of conduct without value,the theory of consequence without value and the theory of danger without value,and the dualistic theory of illegality,and so on.Exist— ing theories without exception failed to properly explain the reasonable cores of the essence of illegality in Criminal Law.Its scien— tiic connotfation,i.e.”the new theory of consequence without value”,is to be put forward,meaning that the essence of illegality in Criminal Law lies in the objective law profit violation and danger as well as the subjective status conduct and its violation of the IIOITUS of Criminal Law.It attempts to construct a new theory of the essence of illegality in Criminal Law. Key words:Criminal Law;the theory of the essence of illegality;evolution;scientific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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