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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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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泽秀水泥制品厂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吴泽秀出资,设立恩施市泽秀水泥制品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恩施市泽秀水泥制品厂

第四条 住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枫香坪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水泥制品生产、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选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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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聘任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了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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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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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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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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