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在学籍学生的人身安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学生、学校双方在学生人身安全中的责任,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经协商,学生、学校双方自愿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增强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对本人、学校负责。 第二条 学校必须加强学生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和对学生人身安全教育与防范,对学生及家长负责,为社
会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出现的下落不明或伤亡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 违法犯罪而逃亡或伤亡者,如:吸毒等犯罪行为。
(二) 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而伤亡者,如不按规定时间上课、就寝、实习等。 (三) 各种情形的自杀伤亡者。 (四) 参加打架斗殴而伤亡者。 (五) 自行外出郊游而伤亡者。 (六) 擅自下河游泳洗澡而伤亡者。
(七) 私自带、藏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引起的伤亡者。 (八) 未经请假离校出走,已通知家长,下落不明或伤亡。
(九)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在上课期间或按规定时间宿舍关门后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一切伤亡等事故的,
学校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十) 学生假期、离校期间出现的伤亡事故。
第四条 学生若在校期间亡故,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家长来校处理善后事宜,一般在事后五日内处理完毕。
逾期学校可酌情自行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包括学生第三年顶岗实习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学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二份,学校持一份,学生持一份,二份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甲方: 学校(章) 乙方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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