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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来源:花图问答


关于印发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系列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市局制定了《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职责》、《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烟台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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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职责

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及烟台市政府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明确职责。

一、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杨丰仪 (烟台市地税局局长) 副组长:吴晓飞 (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

冯建东 (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 姜永利 (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中太 (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 徐永军 (烟台市地税局副局长) 孙绍敏 (烟台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蔡建华 (烟台市地税局副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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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冯世洲(烟台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温元宏(烟台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张丽君(烟台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 高晓军(烟台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科长) 孙永强(烟台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邹本明(烟台市地税局计划统计科科长) 张 宏(烟台市地税局财务装备科科长) 胡 旭(烟台市地税局组织人事科科长) 包德春(烟台市地税局政治工作科科长) 张世顺(烟台市地税局监察室主任) 赵春荣(烟台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衣焕庆(烟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长) 张志杰(烟台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副局长) 方伟穆(烟台市地税局出口加工区分局局长) 刘树武(烟台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孙树峰(烟台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主任)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政府和省地税局报告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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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

主 任: 冯世洲(烟台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 张树明(烟台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刘 伟(烟台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滕 毅(烟台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 包德春(烟台市地税局政治工作科科长) 张世顺(烟台市地税局监察室主任)

王荣莉(烟台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副主任) 工作人员:孙鹏程(烟台市地税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滕佩瑾(烟台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综合科科员) 王宏松(烟台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副科长) 唐剑胜(烟台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副科长) 刘亮辰(烟台市地税局计划统计科科员) 罗云霄(烟台市地税局财务装备科副科长) 李 健(烟台市地税局组织人事科副科长) 刘明星(烟台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科员)

王积岳(烟台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综合科科员)

孙 奕(烟台市地税局稽查局审理科副科长)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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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写市地税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具体承办市地税局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5、负责与烟台市政府、省地税局和各县市区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办理答复有关问题咨询及工作请示;

6、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7、市地税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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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科室、下属单位及职能情况等内容。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内容。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机关重点业务工作;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事项及依据;审批项目、办事项目依据、流程、时限及提交材料、收费等情况;重要工作事项与为民服务实事等内容。

(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本机关专项统计报告;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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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等内容。

(六)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情况;人事任免事项等内容。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 烟台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antai.gov.cn); 2、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dsj.yantai.gov.cn); 3、 发布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4、 召开新闻发布会; 5、 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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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领取。

⑴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www.yantai.gov.cn或http://dsj.yantai.gov.cn。

⑵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涉税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口头、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政府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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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 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芝罘区环山路113号 邮政编码:264001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6631888 传真:6631887 电子信箱: yantaidishui@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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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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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姓 名 证件名称 公通信地址 民 联系电话 申电子邮箱 名 称 法请营业执照 人 法人代表 人或联系人电话 者 联系人邮箱 其 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时间 所需 政府信息 所 需内容 描 述 选 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方 式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可多选)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政府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获取政府信息方式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 录 (可多选) 填 部 分 工作单位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组织机构 联系人 所需政府信息的政府 信息索取 信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息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请提供相情□ 申请。关证明 □ 不 况 (仅限公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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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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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范围的信息进行查询,编制本目录。

(二)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属本机关管理的内设机构所发布的信息由其负责编制目录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截止2008年4月30日之前发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信息。

(三)数据项释义

1、信息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描述:信息内容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的形成时间;

5、公开类型:信息公开的类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四)机关名称及编码 机关名称: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机关编码:0604 二、目次

1机构职能 1.1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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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机构设置 1.3主要职能 1.4行业概况 2政策法规 2.1各税种法律法规 2.1.1营业税 2.1.2企业所得税 2.1.3个人所得税  2.1.4资源税  2.1.5印花税 

2.1.6城市维护建设税  2.1.7城镇土地使用税  2.1.8土地增值税  2.1.9房产税 

2.1.10城市房地产税  2.1.11车船税  2.1.12烟叶税 

2.1.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2.1.14有关规费 

2.2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市级) 2.2.1营业税 2.2.2企业所得税 2.2.3个人所得税  2.2.4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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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印花税 

2.2.6城市维护建设税  2.2.7城镇土地使用税  2.2.8土地增值税  2.2.9房产税 

2.2.10城市房地产税 2.2.11车船税  2.2.12烟叶税  2.2.13有关规费 2.3税收征管制度 3规划计划 3.1工作计划 4业务工作 4.1行政许可规定 4.2非许可审批 4.3税务稽查情况 4.3.1稽查工作规范 4.3.2稽查工作部署 4.3.3重大涉税案件公告 4.4办税指南 4.4.1税务登记 4.4.2纳税申报 4.4.3发票管理 4.4.4纳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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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税款缴纳 4.4.6账簿管理 4.4.7复议诉讼 4.4.8税务代理 4.4.9税务文书签收 5统计数据

5.1税收收入统计数据 6其它 6.1工作动态 6.2税务队伍建设情况 6.3人事管理事项 6.3.1人事任免 6.3.2职称评定公示 6.3.3公务员招录 6.3.3.1公务员招考公示 6.3.3.2公务员招考通知 6.4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 6.4.1注册税务师考试通知 6.4.2注册税务师考试结果公示 6.5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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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烟台市政府、山东省地税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烟台地方税务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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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一)以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二)烟台市地方税务局领导、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在全市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三)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五)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科室(直属单位)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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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科室应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其他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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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烟台市政府、山东省地税局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地方税务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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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烟台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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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或相关县市区地税机关提供信息内容。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属于相关县市区地税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县市区地税局负责人审签后予以答复;也可由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县市区地税局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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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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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交由相关县市区地税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相关县市区地税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县市区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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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监察机关或者市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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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切实增强税收工作透明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自觉地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及省地税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税收新闻发布是税务机关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发布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税收统计数据、税收工作重大举措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税收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税收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二、组织管理

(一)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政治工作科负责税收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局内各单位配合。

(二)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局领导担任,代表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发布税收新闻。

税收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协调、指导税收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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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实施工作;审核税收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新闻答问口径;主持税收新闻发布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对外发布税收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三)税收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经烟台市地方税务局领导批准,受新闻发言人委托,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发布有关新闻。

三、内容和方式

(一)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发布党和国家税收工作方针、重大税收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重要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发布税收收入等统计数据、税收重点工作的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3.发布涉税违法案件以及重大突发性税收事件及处理情况; 4.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税收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

5.需要发布的其他税收信息。 (二)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 1.新闻发布会;

2.新闻通报会(包括记者招待会等);

3.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4.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5.烟台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6.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闻发布。 四、实施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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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1.明确发布主题。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税收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市局领导审定。

2.组织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上散发;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税收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参加发布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供,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把关,报市局领导审定。

3.确定发布形式和人员。以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地税局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发布;以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名义召开的自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邀请市局领导或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发布人员由政治工作科提出建议后,报市局领导确定。

4.自主新闻发布会应相对固定场所,对讲台、背景、标识等做规范化的场景布置。

(二)税收新闻发布是政府信息公开和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税收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涉税新闻和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本制度由烟台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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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县市区地税局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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