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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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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

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以下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

(壹)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研究工作;

(二)组织或者参和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于合作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壹)制定且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间协议对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方案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鼓励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于受理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能够申请合作研究项目:

(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于承担或者承担过3年期之上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三)和国外(地区)合作者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十壹条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和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得超过1项;

(二)正于承担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和者不得申请或者参和申请;

(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和者和申请人不是同壹单位的,参和者所于单位视为国内合作研究单位,国内

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壹般为3年。

第十三条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供和国外(地区)合作者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

合作研究协议书应当包括:

(壹)合作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

(二)合作双方负责人和主要参和者;

(三)合作研究的期限、方式和计划;

(四)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

(五)关联经费预算等事项。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壹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能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和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应当于申请时注明:

(壹)同年申请或者参和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壹致的;

(二)和正于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壹致的。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且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壹)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于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和者于不得申请或者参和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于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评审和批准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壹)合作各方的研究基础和条件;

(二)开展合作的意义和基础;

(三)合作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承担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或者完成情况;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5名之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同壹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壹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于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5份。

第二十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行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壹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能够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9人之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能够委托项目参和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于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且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且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且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壹式俩份),且于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且于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仍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于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方案。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方案且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方案。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于10日内提交,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合作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壹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能够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壹)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于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国外(地区)合作者不能继续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当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能够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和者的稳定。

参和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和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壹条的要求。退出的参和者1年内不得申请合作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关联类型项目。

第三十壹条参和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和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合作研究内容、合作计划或者国外(地区)合作者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能够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于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方案。

第三十四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结题

第三十五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方案、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方案。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壹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壹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壹)未按时提交结题方案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方案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5人之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第三十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国际(地区)合作和交流成效,且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

(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合作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且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方案、研究成果方案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四十壹条发表合作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二条合作研究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和国外(地区)合作者开展的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外国(地区)基金组织、科研机构或者国际组织共同组织和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的双边或者多边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十四条合作研究项目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合作研究项目的评审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10日公布的《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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