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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来源:花图问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切实防范各类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无纸化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贷后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M2006系统贷后检查操作指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合同管理办法》,以及近期总行出台的一系列制度、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是指农发行向符合县域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贷款品种准入条件客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的贷款。

第三条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管理应坚持分级负责、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控制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职责明晰、序时监督、科学考评、全面覆盖的责任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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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项目贷款必须实行项目经理制。项目经理应由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开户行应逐项目分别指定1名主办客户经理(由分管客户经理担任)、1名主任客户经理(一般由信贷主管担任),负责贷前复查、贷款支付审核、贷后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主办客户经理岗,负责项目贷款具体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是贷款管理的经办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负责贷前复查工作,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同时严格按照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和上级行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贷款条件落实工作。

(二)负责项目资金支付审核工作。

(三)落实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监管措施,按规定时间、频率进行贷后监管和监测分析工作。

(四)负责登记《信贷资金管理台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中长期项目贷款非现场监管系统(PLS系统)》(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录入和上报;对CM2006系统基础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发起贷后检查等各类流程。

(五)项目竣工以后,要督促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同时要将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和决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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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与项目可研报告(概算)和项目评估报告进行比较分析,重点审核项目是否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增减项目总投资,施工进度是否发生变化等。如遇特殊情况调减项目总投资的,要相应收回多余的项目贷款;如需调增总投资,要相应增加项目资本金。并协助上级行做好贷款后评价工作。

(六)及时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和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预警信号,并提出监管或处置建议;落实对客户的风险分析会议或其他监管意见,反馈执行效果。同时做好有关信贷事项的变更工作。

(七)做好到期贷款本息收回工作。 (八)做好客户评级授信申报工作。

(九)收集与借款人(担保人)和本项目贷款相关的各种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影像资料);并对信贷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装订工作。

第六条 主任客户经理岗,负责贷款管理的组织和推进工作,对主办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内容进行审核,是贷款管理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测借款人信用等级调整因素及授信方案执行情况。 (二)审核项目资金支付工作,对项目贷款信贷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三)监测分析本行项目贷款本息到期收回情况。认真落实第一还款来源,督促借款人及时将各类收入(补贴)和回笼资金归集到在我行开设的专户。同时,做好项目贷款本息催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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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还本付息资金来源进行分析,是否与项目评估报告中约定的第一还款来源一致。

(四)动态跟踪债务状况。监测分析地方当年应归还到期债务总额和每月应归还债务情况,密切关注当地的财力情况、信用意识和还款意愿。

(五)审核《信贷资金管理台账》登记、《非现场监管系统(PLS)》数据录入和上报,以及检查CM2006系统维护情况。

(六)组织开展贷后检查工作,对项目客户经理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客户进行非现场监测分析。必要时,应走访借款人、项目参与单位及施工单位,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延伸监管范围。

(七)审查贷后检查及分析情况,组织落实风险分析会决议或其他监管意见。

(八)向行长报告各类检查情况及贷款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并及时处置风险预警信号。

第七条 行长岗,由开户行“一把手”行长担任,对本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负责,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落实本行贷后检查制度,并对执行效果负责。 (二)监督考核本行贷款管理工作的尽职情况。

(三)审查贷后检查及监测分析情况,依据权限签批贷后检查流程。

(四)对项目贷款信贷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和本息收回安全性负责。督促本单位信贷部门按月向上级行报告支行上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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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收回和本月到期贷款情况。

(五)推动项目完善率评价工作,逐个客户逐个项目进行动态监测。

(六)定期排查和分析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及早发现和处置风险,逐个研究管理措施,明确监管责任。

(七)向上级行反映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启动风险分析会流程。

(八)组织落实风险分析会决议或其他监管意见。 第 管理行客户服务部门是贷款管理工作的督导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指导、协调、监督辖内机构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二)开展贷后检查监督,并督导下级行处置风险信息。 (三)做好辖内项目贷款后评价工作。

(四)负责辖内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PLS)数据录入和上报情况的审核。

(五)开展贷后检查监测分析工作。同时对下级行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进行适时监测,并协助开户行做好贷款本息收回工作。

(六)必要时对重点客户、重大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开户行每季对项目贷款的客户经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二级分行每半年对开户行行长和信贷主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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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条件落实

第十条 对于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审批日至首次申请放款核准日超过3个月(含)或我行认为有必要复查的项目贷款,开户行在发放贷款前应进行贷前复查。复查后,主办客户经理要形成借款人是否发生重大风险变化情况的简要报告,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审核,开户行行长签字确认。经复查,如果认为借款人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农发行债权安全构成威胁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开户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按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部门的要求,按“变更项目”逐级报有权审批行重新审批。贷前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借款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评估测算的指标是否发生变化;

(三)担保贷款的保证人、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了影响其担保效力的变化、是否合法有效并已落实。

第一节 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

第十一条 对审批日至首次申请放款核准日不足3个月且认为不必要进行贷前复查、或虽超过3个月(含)但经过开户行贷前复查后同意放款的项目贷款,主办客户经理按照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内容和上级行有关规定要求,通知客户并按要求逐项落实贷前条件后,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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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核准申请表》(以下,简称《放款核准申请表》),连同贷前条件落实相关资料送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核实。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核实无误后,报开户行行长复核。开户行行长对贷前条件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即安排主办客户经理将上述资料上报二级分行客户部门。

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及相关行领导均应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相关栏目签署明确意见,并共同对贷前条件落实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权审批行为省级分行的,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流程如下:

(一)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收到开户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应及时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并将材料移送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二)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本行客户部门送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信贷作业监督初审,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信贷部门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报经二级分行行长签字同意后,上报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二级分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通过信贷作业监督审核岗、复核岗和核准岗,分别对贷前条件落实情况进行作业监督审核、复核和核准,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有权审批行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

(四)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对贷款发放进行CM2006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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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统签批,完成放款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行为总行的,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流程如下:

(一)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收到开户行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应及时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二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明确意见,经本行行长审定后上报省分行客户部门。

(二)省分行客户部门收到二级分行客户部门上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再核实,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省级分行客户部门意见”栏签署核实意见后,将贷前条件落实材料移送本行信贷管理部门。

(三)省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收到本行客户部门送来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后,进行信贷作业监督初审,并在《放款核准申请表》的“省级分行信贷部门作业监督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后,将贷前条件落实材料上报总行。

第十四条 开户行对经过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经信贷作业监督审核后,未能通过信贷作业监督审核的贷前条件落实资料,应根据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二节 账户开设

第十五条 账户开设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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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按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或项目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我行贷款(含本次已审批、拟投放的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为建设、经营新开工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如向我行申请贷款,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设项目资本金专户,专门用于监控项目资本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立项目资金存款账户。项目资金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和管理项目贷款资金。

第十九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立项目收入存款账户。项目收入应全部存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借款合同约定,我行可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对于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项目,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归集账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当地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我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

第二十条 借款人需分项目在我行开设“偿债备付金”专户,专门用于归集偿债备付资金和支付我行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拆迁安置的拆迁方原则上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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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项目进度及项目资本金的核查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目实施进度、前期垫付资金、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后,由主办客户经理形成检查报告,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开户行行长审核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进度检查。主办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前对项目进度进一步进行核查。主要检查项目是否开工,以及开工后的工程进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检查。贷款发放前,开户行应对项目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点参照附件1《项目资本金来源分析参考》。在贷款发放前,项目已开工、借款人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要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已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采取增加借款人注册资本金方式的,还需提供验资报告与资金入账证明。通过财政拨款落实项目资本金的,财政拨款应明确为无偿使用,并提供财政部门关于拨付财政资金的文件及资金到账凭证,要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权益类科目中反映。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先期垫款情况的检查。对贷款发放前确有合理原因,由借款人先行筹集垫付的资金,要认真分析和核实其垫付资金的构成、来源、使用等情况,收集相关垫付资金来源、使用证明,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转帐凭证、企业往来账、报表等,其中借款协议要明确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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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违约责任等必要要素。

(一)对记载明确、资金走向清晰的,开户行核实后形成核查报告,经行长签字确认的,可直接认定本项目已垫付资金的数额。

(二)对记载不明确、资金走向不清晰的,或开户行认为有必要的,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确认本项目已垫付资金的数额。

第四节 用地及行政审批手续落实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采用分年度、分批次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贷款项目,贷款发放进度要与贷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正式批复文件取得情况相匹配,首次发放前须落实第一批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保贷款项目土地的合规性。后续贷款要跟踪用地指标落实情况,确保用地手续合法。

第二十七条 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贷款批复要求和项目建设进度落实《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分期拆迁的项目,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许可证明(农村拆迁的不需要提供拆迁行政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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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担保措施落实

第二十 担保审核。贷款发放前,开户行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对担保情况进一步审核。主办客户经理应同步在CM2006中发起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流程。在贷款合同生成前,应完成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认定并建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抵押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复查,重点检查抵押物是否发生变化,分析担保物(权)的估值是否下降。同时要到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核实登记簿上是否记载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其他登记情况,全面了解该不动产的相关状况,避免出现可能影响我行抵押权的有效性和优先性的情况,并取得抵押登记部门查询回执。对不动产权属证载事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要求抵押人到登记部门进行更正,否则不得以此设定不动产抵押。

第三十条 对保证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核实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有效,必要时可进行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公证。

第三十一条 对质押担保,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核实质押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有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担保手续。应区别不同方式,开户行应指派两人(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和主任客户经理)与担保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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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抵押物要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以农发行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

(二)以存款单等出质的,应取得相关权利凭证,并依照规定进行查询并办理止付手续,取得查询查复和止付证明。

(三)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及其他质押物出质的,应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取得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

(四)以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账户质押的,应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并与相关银行和部门签订资金归集协议。

(五)以本项目贷款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根据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必须同时办理土地抵押。

第三十三条 权证收集。担保手续办理后,主办客户经理应收集相关权证:

(一)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收集他项权利证书。 (二)办理质押担保手续的,应收集存款单等权属证明、查复书和止付资料。

(三)以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质押物出质的,应收集他项权利证明。

第三十四条 权证保管。主办客户经理应将抵押登记他项权书、止付证明、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质物权属证明等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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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质人共同办理权证、质物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入库,填写《抵(质)押物清单》,由开户行与抵押人、出质人双方签章。主办客户经理应将抵押登记他项权力证书、止付证明、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质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等交财务会计部门入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 办理保险。担保合同签订后,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就担保物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主合同债务期限(若保险合同一年一签的,在贷款期限内必须每年均要对担保物办理保险),用动产、应收账款质押的,保险金额不得小于所担保的贷款本金,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我行权益的条款。

第六节 信贷业务合同作业监督流程

第三十六条 信贷业务合同,是指农发行各级行与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与农发行业务经营有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十七条 项目资金放款与支取使用前,必须进行信贷作业监督流程操作。信贷业务合同的选用、填写、审查、签订纳入信贷业务合同作业监督流程。

第三十 开户行选用信贷业务合同文本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业务种类、业务合同文本的使用说明进行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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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选用格式合同文本。对个别业务,农发行有格式合同文本,但在特殊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提出不使用农发行格式合同文本的,在不损害农发行利益前提下,可以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

(三)选用非格式合同文本的,优先选用农发行制定的业务合同文本。

第三十九条 业务合同内容填写的要求:

(一)手工填写业务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打印填写业务合同文本的,要打印齐整。

(二)业务合同内容应当使用标准文字填写。

(三)业务合同主体的名称应当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一致,并与业务合同落款签章一致。

(四)业务合同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当划线或加盖空白章,不得留有空白。

(五)业务合同内容、文字有变动的,应当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涂改。

(六)主从合同及其附件编号应当相互衔接。

(七)采用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惯例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类业务合同在各方当事人签章前均应当进行业务审查。业务审查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进行初审,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进行复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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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进行终审。业务审查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可以采用单独出具意见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有关书面材料中签字的方式。业务审查的事项包括:

(一)业务合同文本选用是否正确。

(二)应在业务合同中落实的相关文件所规定性条件是否准确、完备。

(三)格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是否符合农发行有关制度规定。 (四)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是否齐全且相互衔接。 (五)业务合同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一式多份业务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业务合同的法律审查(又称出账前法律审查)应当按照农发行法律审查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法律合规部门(不设法律合规部门的,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下列情形除进行业务审查外还应当进行法律审查:

(一)直接在格式合同文本上修改条款内容的。

(二)在格式合同文本“其他事项”中补充约定有关内容的。 (三)补充协议。 (四)非格式合同。

(五)变更或解除已经成立的业务合同。

(六)承诺函、担保合同所涉及的贷款担保手续的合法性。 非格式合同中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业务合同文本不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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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查。

第四十二条 开户行对法律审查意见不能采纳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开户行行长签字后反馈给上级行法律合规部门。

第七节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签订

第四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前,开户行要与有关部门及借款人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2),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与权利,理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贷款发放、使用和归还的运作程序。同时,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开户行要加强与协议各方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协议各项条款的落实;如有必要,开户行应提请地方领导召集“五方”人员会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领导报告。

第八节 制定金融服务方案

第四十四条 总行审批的项目,按总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省行审批的项目,由二级分行制定金融服务方案(参考文本见附件3)并组织执行。首笔贷款发放前,各二级分行要将制定的金融服务方案上报省行备案。各行应按金融服务方案要求抽调人员组成金融服务领导小组,金融服务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组。金融服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项目金融服务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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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组遇到的重大问题,督导检查项目管理组的日常工作。项目管理组按照贷款批复和项目评估报告内容落实项目贷款的相关事项,跟踪、掌握项目的建设、用款、决算和运营等情况,督促客户按还款计划筹措还本付息资金,确保项目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第四章 发放与支付

第四十六条 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下达后,未经贷前条件落实作业监督和放款核准,开户行不得办理该笔信贷业务;未经信贷合同作业监督,开户行不得正式签约;未经贷款资金支付作业监督,不得对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

第四十七条 确定支付方式。按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要求,开户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项目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控。项目贷款原则上采取受托支付。

第四十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人在借款人需要支付贷款资金时放款,同时完成支付,放款与支付同步进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额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贷款资金支付。

(二)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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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五十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应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对借款人自主支付,开户行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

第五十一条 开户行接到借款人报送的书面支付委托、支付证明材料和借款凭证后,应及时安排主办客户经理办理。主办客户经理应在协调落实资金头寸的基础上进行信贷审核。信贷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支付证明材料和书面支付委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到借款人交易对手的经营处所或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或采用函证、电话询问等方式核实。

(二)审核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发生挤占挪用贷款、是否为虚假交易背景等问题。

(三)审核借款人是否按照规定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问题,是否确需现金结算问题,现金结算额度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等。

(四)审核收款人是否为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用途相适应。

(五)审核付款金额(或本借款合同项下累计付款金额)是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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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款合同约定额度,是否与借款人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数量、价格相符,是否与施工合同的资金支付条款和工程进度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六)审核借款人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先期贷款资金、信用等级下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危及我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重大信用风险。如存在此类问题,应停止或审慎支付贷款资金。

(七)审核借款人名称是否与法人公章一致;贷款科目、借款种类、用途、到期日期、借款合同编号、利率、借款金额等是否正确,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借款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资金属性码、存款户账号、贷款户账号是否正确,是否与财务会计部门提供的一致;客户签章是否清晰,是否与签章样本相符等借款凭证要素。

第五十二条 主办客户经理对支付依据审核,应根据项目资金(含资本金)的不同用途,收集、整理及审核以下方面资料:

(一)拆迁安置费用支付审核。借款人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许可文件、拆迁协议、拆迁资金支付明细表。委托拆迁公司拆迁的还要提供委托拆迁协议;对借款人用于购买安置房进行实物安置费用的,还需提供被安置人员明细表、购房协议等。

支付后还需提供支付到安置房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的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和税务等。支付给被拆迁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由其统一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要提供支付给乡(镇、街道)、村的银行转账凭证,并取得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的收款凭证等。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要提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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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等。

(二)土地出让金支付审核。借款人用于支付购置本项目的土地款项时,应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等。

支付后还需收集税务、土地出让金完税证明、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三)土建工程费用支付审核。借款人应提供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方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进度表(报告)等。同时主办客户经理要赴工程现场检查所提供工程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支付后还需收集税务、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四)购置机器、设备费用支付审核。借款人应提供购销协议、税务等。同时,主办客户经理要赴工程现场或仓库检查所购置设备数量、品种、价格、型号、厂家等是否与项目评估报告和报账凭证所列信息一致。

支付后还需收集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五)其他费用支付审核。应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税务等。

支付后还需收集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六)用于支付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土建工程、拆迁安置、设备采购等费用,还应提供招投标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方资质、监理方资质、招投标资质等资料。

(七)主办客户经理要对收集的所有税务进行查询,确认税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询方式可采取直接去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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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上网查询等。查询内容包括税控代码、交易对手、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完税情况等。查询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并经信贷主管以上行领导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 主办客户经理信贷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如实、准确填制《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将《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书面支付委托及借款人支付证明材料,经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同意后,逐级报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

第五十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接到报送的《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书面支付委托及支付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签批,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并签署意见。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后,主办客户经理应在借款凭证经办人员签章处签章,提交主任客户经理(信贷主管)复核。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不同意支付贷款资金后,主办客户经理应通知借款人取消支付,退还书面支付委托和支付证明材料,并在《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原件的备注栏中注明支付取消原因后存档。

第五十五条 主任客户经理应逐项审核借款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报信用发放有权签批人签批。开户行信用发放有权签批人应审核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签章。借款凭证签批后,主办客户经理应登录CM2006系统进行电子准贷证维护和发送操作。

第五十六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将书面支付委托原件、《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及支付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将《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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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通知单》原件和借款凭证、电子准贷证等资料移送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审核,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十七条 建立信贷资金管理台账。主办客户经理应序时进行登记本项目信贷资金(含贷款、项目资本金)进入账户时间、金额,资金用途、出账时间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台账》(以下,简称信贷资金管理台账)具体表式见附件4。

第五章 CM2006系统贷后检查及监测分析

第五十 CM2006系统贷后检查(以下简称贷后检查),是指信贷业务发生后,对信贷合同执行、客户经营、财务、项目及担保等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和分析,并通过CM2006系统进行信息维护、查询分析和流程签批,以识别信贷风险,对较大风险进行报告和评议,提出处置措施的一种贷后管理形式。

第五十九条 贷后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非现场信息查询和监测分析。其中风险分析会主要采用非现场监测分析的方式。

第一节 贷后检查的内容、期限和流程

第六十条 在我行有贷款余额的客户应按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检查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通过CM2006系统完成贷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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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维护及签批。

第六十一条 贷后检查包括客户基本信息检查、风险预警信息检查、项目贷款检查、担保信息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分项。对检查发现影响信贷资金安全重大事项的,应启动风险分析会流程,上报管理行集体评议,评价风险程度,确定风险防控措施。

第六十二条 CM2006系统中贷后检查各分项的检查频率为:

(一)客户基本信息检查、风险预警信息检查和综合评价为每期贷后检查的基本内容,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二)项目贷款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三)担保信息检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贷后检查记录的维护及签批,一般应在检查期次月月底前完成。

第六十三条 贷款发放的当月,应作为检查期进行贷后检查。新客户发放首笔贷款,应以发放月份的上月为检查期,对客户基本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综合评价完成一次检查及签批,作为贷后检查的基期。客户贷款结零的当期,可不进行贷后检查。因贷款结零导致检查期不连续的客户,重新发放贷款时,视同新客户进行贷后检查操作。

第六十四条 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为:客户信息核查分析→贷后检查信息维护→贷后检查调查→贷后检查审查→贷后检查签批。其中,贷后检查信息维护、贷后检查调查、贷后检查审查、贷后检查签批在CM2006系统中进行操作。贷后检查认为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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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风险分析会的,经贷后检查签批人同意,启动风险分析会流程,报上一级行。

第二节 客户基本信息和风险预警信息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客户基本信息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贷款发放、支付及偿还情况、资金营运状况、财务报表真实性、财务状况、管理层动态、外部环境、关联交易及利润分配、影响偿债能力的特别事件等。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内容及时收集客户财务数据和相关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及时如实更新CM2006系统中客户档案、财务报表台账和库存管理数据,并录入检查及分析结论,对需要说明的情况应逐项详细说明。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采集核实财务数据的,主办客户经理应在检查记录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六条 贷款风险预警信息主要包括CM2006系统风险预警信息和人工风险预警信号。对于CM2006系统生成的风险预警信息(报表逻辑合理性、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资产营运能力等指标)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析预警成因,并在CM2006系统录入分析处置意见。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客户是否存在人工风险预警信号,发现符合预警信号特征的风险,应及时录入CM2006系统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七条 主办客户经理进行现场检查前,应查询以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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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明确贷后检查重点:

(一)客户在农发行授信额度占用及融资发放和支付情况。 (二)客户在农发行融资的本息偿还和还款计划执行情况。 (三)客户的风险预警信息。

(四)风险分析会对客户提出的监管意见和风险处置方案。 (五)本行或上级行对客户提出的其他检查或督办要求。 第六十 客户基本信息及风险预警信息检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通过现场检查或访谈,对客户生产运营、盈利、重大股权或人事变动、资本构成、投资、债务、外部纠纷、诉讼、环保排放、交通能耗、年检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对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影响。

(二)查询客户检查期间的银企明细账、银行对账单CM2006系统总账、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与相应的会计分录、凭证内容相对照,核实期末他行贷款、银行存款的期初余额、期间累计发生额、期末余额、期末库存现金、风险准备金等。

(三)根据销售合同、、账面反映的销售收入及货款回笼金额等情况,检查销售事项的真实性,销售收入是否足额回笼归行;对比现金和银行转账回笼的销售现金流入量,判断客户销售及货款回笼与实际现金流入是否衔接。

(四)主办客户经理应审核客户财务报表、会计账、会计凭证等,分析财务报表间数据是否衔接,勾稽关系是否符合逻辑,重要会计科目是否真实,往来款项、所有者权益变化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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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审核后应及时更新CM2006系统中财务报表台账,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对会计报表检查情况进行说明。

(五)根据客户的借据、会计账、银行对账单、支付证明材料,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结合客户采取的贷款支付方式,检查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用途,是否形成相应数量和价值的库存物资、固定资产或工程等,对应的商品或劳务交易是否如约履行。

(六)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检查情况,适时掌握客户的资金链状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对其他银行信贷资金大幅减少或客户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大幅增加的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

(七)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凭证、合并报表、关联方的会计报表等信息,检查客户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划转、相互担保、原材料供应、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价格合理性,是否存在超期结算资金或形成其他长期资金占用(股权投资除外)等。

(八)检查客户当期利润分配情况,与客户应收未收贷款本息、权益资本、上年度净利润等进行对比,分析利润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影响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是否影响偿债能力。

(九)关注客户法人代表、高级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变动情况和信用状况,必要时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十)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了解客户的市场环境、竞争对手、贸易伙伴、关联方、涉及纠纷或诉讼、法律法规、、技术革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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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及时更新客户档案信息,判断客户是否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特别事件及影响程度。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各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节 担保信息检查与担保监管

第七十条 主办客户经理须按季对保证担保人以及抵(质)押情况进行检查,主任客户经理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价分析,确保在我行债权存续期间内担保持续有效。

第七十一条 定期核押核保是指按规定的频率定期做好对贷款担保物和保证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分析评价,并以此作为客户评价、信贷支持的重要依据,通常由主办客户经理结合定期检查一起完成。定期核押核保时必须由“双人”来共同完成,并按规定形成书面核押核保书。核押核保的条件为:

(一)通常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押核保。

(二)开户行根据监管所获得的信息,认为需要进行核押核保的。

(三)上级行或内外部监管部门要求核押核保的。 第七十二条 对保证人担保监管。主办客户经理应收集保证人财务报表,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保证人资产状况、对外担保情况、信用记录,测评保证人担保能力,分析担保人的担保意愿、资质、能力等是否发生变化。收集保证人营业执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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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或他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经营情况、高管情况、经济纠纷情况,核实保证人主体资质是否存续、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发生高管异常变动、重大经济纠纷等影响实现担保的情形。 主要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以法人作为保证担保人的,应定期分析、监测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产权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信用履约能力和担保意愿等,合理控制保证人担保额度。

(二)保证担保人在我行用信调查后,其对外的担保是否增加,增加的额度是否影响担保人的担保额度,是否需要借款人提供补充担保等。

第七十三条 对抵(质)押物的担保监管。

(一)抵(质)押物情况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办客户经理应现场查看抵押物现状,比对我行抵押物清单记载事项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出现被查封、扣押、使用状况改变等情况。定期到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核实抵押物有无重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收集相关市场信息,了解抵押物实际价值变化情况。对净地抵押的,在贷款期内,如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应及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权证,并在三个月内追加抵押。

2.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质押物(权利凭证)保管状况,质押物(质押权利)是否发生毁损、灭失、过期等情况。定期到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核实质押登记情况、权属情况是否发生变更、过期、失效等情况。对权证登记权属期限不能覆盖贷款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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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权证登记权属期限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延长登记权属期限,并取得相关登记资料证明。

3.主办客户经理应检查抵质押物保险办理情况,核实保险是否存续有效。

(二)贷款抵(质)押物重估周期。贷款抵(质)押物重评周期按《贷款担保押品对应折率表》规定的抵(质)押物重评周期执行,房地产一般重评周期为12个月、机器设备重评周期为6个月。主办客户经理应当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中抵(质)押贷款担保覆盖率和押品是否超过重评周期等指标,对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测。逐合同测算抵(质)押贷款担保覆盖率,分析押品价值是否足额抵贷。

(三)抵(质)押物重估方式。

1.对存单及财政补偿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等押品价值的重估,可根据其账面净值,可采取内部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也可根据其市场价格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对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收费权等押品价值的重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优先采取内部评估方式,对贷款抵押资产分种类适时开展押品价值重估。重估工作原则上应由行内有专业评估资格或经过培训达到相当水平的人员进行。对特殊情况,如押品评估价值相对于现行市值大幅下降;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资产重组、财务状况恶化、信贷违约事件等,影响抵(质)押权的实现;其他认为有必要重新评估的事项等,应采取外部评估方式或与内部评估方式相结合进行价值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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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采取外部评估方式确定押品价值的,在CM2006系统中应采取走一般评估流程的方式认定押品价值;对采取根据其账面净值认定或根据其市场价格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押品价值,或是由我行员工自行完成价值重评的,在CM2006系统中可以采取直接认定方式确定押品价值。

第四节 项目贷款检查

第七十四条 项目贷款检查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分为项目实施信息检查、项目竣工情况检查和项目竣工后检查。项目贷款检查应根据客户贷款项目,逐项目进行。

第七十五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和项目性质及时收集相关贷后检查信息,核实所收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实施情况检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还款计划执行、本息偿还、总投资实施等情况。项目竣工情况检查,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整体完成、投产、达产等情况。项目竣工后检查,主要包括项目的产成品效益、项目现金流等项目运营情况。

第七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办客户经理应按规定期限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施工记录、公司账本、记账凭证、资金往来账及凭证、职能部门工程备案情况等,访谈项目投资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核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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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基础财务数据是否真实,计提等是否合法。有必要的情况下,开户行要延伸检查下游单位的项目资金走向。

(二)检查项目建设各部分的形象进度,看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是否超过预算、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建设进度是否符合预定计划,预测项目能否按计划竣工和投产。对超概算20%以上的项目,应督促借款人提供重新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权部门下达的概算调整批复文件,并及时上报贷款审批行,由审批行重新研究贷款意见。

(三)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项目立项及评估报告一致,有无更改或增减;主要生产设备是否及时安装到位,设备购置、安装和调试工作是否正常;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等是否按预定计划进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标准等。

(四)检查项目资本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后续来源是否可靠。主要检查本季度应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是否按时按比例到位;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在建工程+与项目有关的预付款项-与项目有关的应付款项)与资金使用进度是否一致;通过往来账款查看企业是否有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等。

(五)了解贷款客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其偿债能力和意愿的变化。

第七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主办客户经理应督促客户及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并收集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总结项目资金到位和财务支出情况,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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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资本金来源等情况以及项目工艺技术实际效果、项目产品的价格、品种、质量、数量、销售、市场占有等情况,同时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并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以及存在的风险点。

第七十 项目竣工投产进入经营期后,主办客户经理应继续进行贷后检查。

(一)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贷款、利息偿还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及项目建设后续资金到位或支出的,应进行核实并登记项目实施信息。

(二)对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客户基本信息和风险预警检查的要求对项目运营进行检查,并重点关注项目主要设备运转、生产达产、产品质量、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变化,成本、费用和利润等情况,分析项目市场竞争力和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对地方融资平台类项目贷款,应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重点关注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和后续来源的可靠性。当换届时,应及时与借款人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及有关部门按计划还款。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进行监管,重点分析本项目当期现金流能否覆盖当期本息。如现金流不能覆盖当期本息的,开户行要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开户行要及时将问题成因及风险防范措施逐级报送至省行。

1.对有收费权的项目,按照签订的资金归集协议,督促客户定期将收入归集到在我行开设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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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以土地出让收益返还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实行“地贷挂钩、收地还贷、封闭管理”,按照签订的还贷协议,跟踪落实土地指标办理情况、土地出让计划、土地出让金到位金额和时间,确保返还收入及时足额转入我行账户。

3.对以财政补贴(含纳入财政预算)、租金以及企业其他自身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要密切关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管理,根据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资金回笼归行协议,督促借款人按比例回笼资金。

第七十九条 地方融资平台类项目贷款,还应对地方信用状况、财政收入、财政负债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偿债资金到位可靠性。农村土地类贷款,还应对当地土地市场和价格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对地方财力情况的监测,重点关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包括:上年度GDP、财政收入等指标与以前年度变化情况;当地主要支柱产业的发展情况;

(二)地方信用状况。包括:换届或领导人更换情况,换届后的连续性,地区经济发展、发展战略与规划有无重大调整;的信用意识和还款意愿有无明显变化,是否配合我行工作;地区经济增长情况及财力状况,财政负债情况和财政收支变化情况,建设投资计划,与地方财力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过度举债问题;当期本息支付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是否经同级审批通过;财政部门是否按时拨付贷款本息,承贷主体是否按时将财政拨款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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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财政实力。重点分析上一年度当地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状况,贷款规模是否与财政实力相匹配,综合考虑地方性债务水平和财政出资能力。“二率一额度”有无超过警戒线(上一年度本级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新项目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区域融资最高额度)。

(四)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或金融的变化对地区经济发展及借款人的影响情况等。

第五节 综合评价

第八十条 主办客户经理应根据贷后检查情况,综合评价客户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贷款风险总体情况,并提出具体建议及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风险分析会要求督办的客户或上期贷后检查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如实逐项反馈落实情况。

第八十二条 对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或上述要求以外的检查内容,主办客户经理可在综合评价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可形成相应的文字报告,以附件形式上传至CM2006系统。

第六节 贷后检查调查、审查和签批

第八十三条 主办客户经理在完成贷后检查信息维护后,应及时进行贷后检查调查,发起贷后检查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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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贷后检查审查人一般由开户行信贷主管担任。贷后检查审查人应对主办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审查贷后检查信息及分析意见。

第八十五条 贷后检查签批人一般由开户行行长担任。贷后检查签批人应及时签批贷后检查信息、监管意见及处置建议。对无影响偿债能力特别事件的贷后检查业务,可授权分管客户部门的行领导签批。作为签批人的行领导如兼任客户部门负责人,应另行指定人员负责贷后检查审查工作。

第七节 风险处置及风险分析会

第八十六条 贷后检查发现客户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应提交风险分析会。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农发行贷款出现逾期。 (二)在农发行贷款出现欠息。 (三)恶意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 (四)关停破产。

(五)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资产或银行账户等。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人员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主要股东(出资人)出走死亡、恶意骗贷。

(七)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以上)或其他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

(八)主要关联企业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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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目超支20%以上,建设工期延长3个月以上。 (十)其他可能危及农发行贷款安全的情况。

第八十七条 开户行应针对贷款客户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形成专题报告,说明情况及处置意见,以附件形式上传CM2006系统。同时,视风险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保全措施:

(一)督促客户限期整改。

(二)在风险情况消除前,停止发放或支付贷款。 (三)按时催收逾期贷款、欠息。

(四)要求客户提供或变更担保,且需经我行认可。 (五)按规定或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加罚息、违约金等。 (六)提前收回贷款。

(七)向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 (八)采取协调、媒体曝光等合法措施。 (九)其他有助于消除风险、降低损失的控制措施。 第八十 风险分析会的业务流程为:接收风险分析会材料→提请召开风险分析会→风险分析会评议→风险分析会审查→风险分析会签批。其中,风险分析会审查和风险分析会签批在CM2006系统中进行操作。

第八十九条 二级分行应及时查收风险分析会流程和材料,按月召开风险分析会进行评议。对上报事项较紧急的,可临时加开风险分析会。对开户行上报的风险分析会流程,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议和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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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风险分析会由行长或其授权的副行长主持,客户、信贷管理、风险管理等业务部门及行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九十一条 风险分析会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讨论评议: (一)根据贷后检查信息,分析客户风险状况,评议风险程度,提出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二)分析风险诱因,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或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工作要求或完善制度的建议。

(三)风险分析会主持人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九十二条 二级分行应加强信贷监测,对监测发现的风险事项,应及时要求开户行进行贷后检查,分析核查有关情况,并通过风险分析会流程上报。

第八节 特殊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银团贷款客户特别规定。

(一)农发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时,负责组织和实施银团贷款贷后检查工作,并定期向银团成员行通报。

(二)农发行不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时,负责按照约定配合代理行做好相应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九十四条 对于划转客户,贷后检查工作以划转前和划转后两个阶段进行区分。客户划转工作完成之前,由划出行负责划出客户当月的贷后检查;客户划转工作完成之后,由划入行按新客户贷后检查要求进行贷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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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贷款项目后评价

第九十五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是指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进入还款期(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偿还日)后,通过掌握了解项目建设、使用或运营的实际效果和贷后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及审批文件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总结贷款项目评估审批与贷后管理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风险防范对策与建议,不断提高贷款项目决策和贷后管理水平。

第九十六条 总行审批的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按总行要求开展贷款项目后评价。省行审批的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由二级分行组成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小组,实地开展贷款项目后评价。在每个贷款项目后评价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后评价报告(包括后评价总体情况、重点风险项目情况、评价发现主要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等)上报省行。省行定期汇总分析后,向省行领导提交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十七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是否按时进行并将后评价报告上报省行,作为同一客户下一个贷款项目准入的条件之一。

第九十 贷款项目后评价内容。贷款项目后评价主要是考察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以及贷款管理运作合规性等方面,综合判断项目是否具备贷款还本付息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考察项目工程建设内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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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及到位、概算执行、建设进度等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是否一致,是否出现重大变化并分析原因。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建成运营后是否达到评估报告预期的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农村土地类贷款项目主要评价项目出让土地用地性质、出让单价、出让数量及时间是否达到评估报告预期,未达到的说明差距及原因。包含土地复垦内容、有效增加农用地(含农业产业园区用地)的项目,评价新增农用地(含农业产业园区用地)的质量和数量是否达到预期的情况。以财政还本付息或财政筹集项目资金的项目,评价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省级以上领导实地考察项目、对项目社会效益评价的情况。

(三)贷款管理情况。主要评价贷款放款、还款与评估报告的差异及原因,开户行贷后管理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客户是否按照我行要求开立相关账户,贷款是否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发放,项目分期行政审批手续是否及时办理,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收入是否按照约定进入在我行开立的项目收入账户,贷款担保物及价值是否出现变化,是否出现风险预警,开户行是否执行贷款检查制度,贷后管理文档资料是否齐全,开户行是否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等。农村土地类贷款项目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土地审批手续。

(四)客户经营情况。主要评价客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主要经营者、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运营能力是否出现异常及原因,融资平台“名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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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当地财政“二率”是否超出我行规定。

(五)后评价总体结论及相关建议。总体评价项目是否具有重大风险点,是否具备按原计划还本付息的能力,是否需要对贷款发放计划、还款计划及期限等进行调整。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评估报告差异较大、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风险,全面分析主客观原因,提出具体措施建议,同时结合项目后评价对我行项目调查评估、贷款管理等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章 信贷变更事项

第九十九条 信贷事项变更是指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已审批信贷事项进行变更。

第一百条 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和信贷主管及行长要经常约谈借款人及担保人,及时掌握信贷事项变更相关信息。开户行在接到企业变更信贷事项要求后,在向上级行报告的同时,做好信贷事项变更的前期调查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信贷事项变更由开户行提出申请,按信贷项目报批流程逐级上报至审批行。

第一百零二条 涉及到调整还款计划、调整贷后管理措施、项目投资总额较原评估时增加20%(含)以内、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但投资总额不变等信贷事项的变更,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在认真评估,审慎做出风险评判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省行客户部门审核后,经原审批行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会签,呈报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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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和后台的行领导审签后,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涉及到贷前条件、担保事项、利率(费率)下浮、借款人的名称变更、控股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减少、借款人合并、收购和并购等信贷事项的变更,须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其中涉及到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项目总投资较原评估时增加20%(不含)以上等信贷事项的变更,须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开户行受理信贷事项变更后,在未接到有权审批行同意信贷事项变更批复前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第一百零五条 开户行在接到有权审批行同意变更信贷事项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变更,拟用于变更的抵押物必须与现抵押物“同质、同值”。

第八章 贷款本息收回

第一百零七条 主办客户经理要及时做好提示归还贷款本息工作,认真督促企业组织资金,及时划收贷款本息;对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要及时做好资金拆分、及时通知会计部门,需履行审批手续的,要办理有关手续;对逾期贷款和欠息,既要履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催收手续,保证法律效力的完整,更要注重效果,采取有效方法收回逾期贷款和欠息,及时维护CM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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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第一百零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同意其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向经办行递交提前归还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已结清提前还款日之前的所有到期贷款利息。 (三)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对农村土地类贷款,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进入我行账户后,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受贷款合同中分期还款计划和到期日的。在贷款未全部发放前实现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按照返还金额抵减未发放贷款额度后,剩余部分用于收回贷款;在贷款全部发放后实现土地出让收入返还的,全部用于收回贷款。

第一百一十条 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户行应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一)拒绝接受农发行贷后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三)挤占挪用贷款,拒不改正的。

(四)使用信贷资金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五)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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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款人或担保人未经同意发生兼并、合资等或即将停产、停止经营、解散、关闭、清理整顿、破产清算、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它法律纠纷的。

(七)借款使用的建设项目被取消或缓建等。 (八)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贷款本息到期收回可采用提示归还和自动扣收两种方式。

(一)采用提示归还方式的,贷款到期和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主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发送《提示归还贷款到期通知书》、《提示付息通知书》并取得回执。提示借款人提前1个月将资金存入“偿债备付金”专户,用于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如客户已在我行存入足额还本付息资金的,可口头告知。以确权土地出让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借款人需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在“偿债备付金”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应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

(二)采用自动扣收方式的,贷款本息应由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主动归还;合同约定可自动从借款人的账户中予以扣收的,由开户行按约定划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期前60个工作日向开户行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开户行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对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履约还款,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办理一次展期。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或结息日未能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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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归还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或欠息。开户行应按照我行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及欠息进行催收,并做出相应的处罚。贷款逾期和欠息后,应按我行规定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资产保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向借款人催收。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或约定付息日,未能按约定方式足额还本付息的;主办客户经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催收欠息通知书》,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在贷款未收回前或相关资产保全措施未落实前,应按季度向借款人进行催收,督促借款人落实还款来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向担保人催收。对担保贷款,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主办客户经理应在向借款人催收的同时,向担保人送达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对保证担保贷款,通知书须在与担保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送达,对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向保证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取得签章,留存回执。在贷款未收回前或相关资产保全措施未落实前,应按季度向担保人进行催收。

第九章 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收集与整理归档

第一百一十六条 项目贷款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农发银发〔2011〕188号)有关规定执行。开户行主办客户经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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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收集、维护、更新信贷档案,确保各类资料有效,并对信贷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CM2006系统中的信贷业务资料,以电子方式保存,在信贷档案归档时无需打印归档。

第一百一十 对未纳入CM2006系统中无纸化归档范围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参照信贷档案资料归类归档参考内容(参照附件5),及时收集并保留纸质档案。每年年底都要对纸质的信贷档案资料,分年度分类别进行整理、编写页码、打印目录、装订,按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文件、会议纪要、有关批文等重要原件资料要与信贷资料一并归档保管;同时注意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如项目前后变化及施工过程中的文字、图片、影像(视频)等资料,充实信贷档案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泄露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二〇一三年元月一日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的解释和修订权归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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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项目资本金来源分析参考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分析。

就是对项目资本金的来源渠道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核实项目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来源是否合规、核算是否准确和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一)到位与账务处理分析。通过调阅企业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等,核实项目资本金到位及账务核算的准确性。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根据项目投资人的不同,查看来源科目贷方是否有发生。项目法人投资的,查看“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科目;的专项拨款的,查看“递延收益”科目;其他企业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查看“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是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查看资产账户借方是否有发生。以现金投资的,查看“银行存款”科目;以实物进行投资的,查看“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等科目;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进行投资的,查看“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是根据项目资本金到位额占总投资的比,计算项目资本金到位比例。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需重点关注的是,如果项目法人同时筹建多个项目或拥有贷款对应项目外的其他业务时,项目法人自有资金不等同于项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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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核定项目资本金时,应根据法人及项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或全部扣除其他项目资金占用。

(二)来源与记账依据分析。根据资金投资方式的不同,通过审核原始记账凭证、检查资本金来源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以货币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通过检查企业的公司章程、项目验资报告、银行入账凭证、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实际到位金额。

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通过查看企业提供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审核其所有权是否归投资人所有,是否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估值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项目建设需要。

三是出具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审核是否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评估出具。

(三)逻辑关系分析。通过分析有关内外部资料之间项目资本金来源,核实各资料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外部资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概(预)算、修改概(预)算及批复资料、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含借款)文件和部门相关文件、协议或承诺等有关项目资本金来源渠道是否衔接一致。

二是内外部资料。主要包括贷前调查报告、贷款批复与外部资料之间有关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衔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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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实际到位的项目资本金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 二、项目资本金占用分析。

就是对项目资本金的占用形态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核实项目资本金使用是否合规、核算是否准确和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一)账户开设与账务处理分析。通过检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对账单核实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检查银行对账单,查看账户开设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主要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户或一般存款户,将项目资本金按投资进度应到位数量存入其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二是检查企业资金使用的原始凭证以及在建工程、工程物资、银行存款等账户,查看资本金使用时账务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反映“银行存款”科目的减少,而相应的“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等科目增加。

(二)使用与记账依据分析。通过检查建设单位的存款账户和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逐笔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理,有无擅自兴建计划外项目,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情况、盲目采购设备现象。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检查记账凭证,看支付的交易对手是否与合同一致。 二是检查工程票据,审核支付依据是否充分。支付土建工程类,是否有承包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或者工程量清单等;支付货物采购类,是否有购销合同、供货商、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支付咨询服务类,是否有服务提供方、服务提供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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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逻辑关系分析。通过分析内外部资料之间有关项目资本金使用,核实各资料间项目资本金使用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具体检查方法:

一是检查建设单位月(季)度拨款计划、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及大项采购审批单、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建设项目概(预)算、修改概(预)算及批复资料、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含借款)文件等资料中关于项目资本金使用是否衔接。

二是检查承包单位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年、季、月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是否与合同衔接。

三是检查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四是检查项目资本金的支付依据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验收报告等衔接一致。

三、项目资本金对称分析。

就是对项目资本金的来源渠道和占用形态进行对称分析。一般来讲,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对称;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的对称。通过对称性分析,了解企业有无自有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对称性分析主要是对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匹配进行分析,分析企业营运资金(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净额)情况。具体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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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流动资产等于流动负债。说明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是由流动负债融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

二是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说明与此相对应的“净流动资产”是以长期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的一定份额为其资金来源。营运资金金额越大,代表企业对于支付义务的准备越充足,也就表明企业长期资本,在满足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支出后,还有部分自有资金,可以投入营运资金周转,即我们常说的“铺底性流动资金”。如果这部分自由资金大于或等于项目资本金数额,则可以证实企业项目资本金充足。此时,即使企业无权益性资金投入,项目资本金也是充足的。

三是流动资产小于流动负债。则表明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历年经营积累、以及长期借款等合计,尚不能满足企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对外长期投资等资本性支出需求,其资本性支出还有部分来源于流动负债。此时,即使企业按照项目资本金比例足额投入资金,实际可用于项目的资本金仍然是不充足的。因为,企业在投资项目之前,已有流动负债流入长期资产之中,如再通过单方查看资金的到账通知单,资金入账科目,所有者权益的增加等,断定资本金充足则是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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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 (参考文本,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监督协调方:××市 甲方: ***财政局 乙方: ***局(主管部门)

丙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 丁方:***企业(借款人)

为促进***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 丙方向上级行申报了***万元的***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 现已正式获批(批复文号为:***)。为规范***项目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按时足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息,根据甲、乙、丙、丁四方职责,特签定本管理协议:

一、项目贷款金额为***万元(大写),由丁方作为借款人予以承贷,承贷日期为***年***月***日。

二、项目贷款期限、利率及结息方式。

项目贷款的期限为***年,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丙方对项目贷款按季(月)计收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月)末的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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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程序:

(一)丁方根据用款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和相关工程结算资料凭证,向丙方提出工程结算支付书面申请,并填制《***公司***项目资金支取审批表》(以下简称“《资金支取审批表》”)。同时,需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等工程运作资料。

(二)乙方和甲方分别对丁方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资金支取审批表》上出具明确意见。

(三)丙方根据乙方、甲方和市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按《资金支取审批表》所列清单支付资金。

四、各方职责。

(一)甲方(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按照的有关文件,筹措项目建设资本金,并及时拨付到丁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2.负责对丁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和资金按进度合规使用。

3.在丙方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将各级财政部门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通过该账户划拨结算。(有条件的地方)

(二)乙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授权丁方开展***项目的实施工作;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落实工程管理各项措施。

2.负责督促项目资本金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及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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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监督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3.对丁方提供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相关工程结算资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业审核。

(三)丙方(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职责。 1.按照丁方提前申报的用款计划,做好资金供应。

2.加强项目资金拨付审查,监督资金按规定使用和专款专用。 3.督促有关部门提前筹措还本付息资金,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4.做好结算服务各项工作,及时提供金融信息和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五)丁方(借款人)的主要职责。

1.落实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贷款条件,在丙方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实行专户管理。

2.在贷款投放前,落实到位相关配套资金。对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工程款项支付符合规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根据工程进度报告和相关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提出工程结算支付书面申请,填制《资金支取审批表》,并负责办理资金支付有关手续及各项日常工作。

3.对项目施工工程进度和质量负责,对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其他各方沟通协商。

4.提前落实还本付息资金。土地出让(转让)时,提前通知丙方。土地不能按计划出让(转让)时,及时与其他各方会商,落实还款来源。(此条适用以土地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对

项目还款来源其他收入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5.配合丙方加强对担保措施的管理。担保措施发生改变,不能足额覆盖贷款本息时,及时提供新的担保措施或提前归还贷款。

6.自觉接受甲、乙、丙方的监督和检查;按季(月)向甲、乙、丙方提供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

五、甲、乙、丙三方有权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检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包括:

(一)项目资本金是否按计划足额到位。

(二)项目资金是否按施工进度和规定用途使用。

(三)项目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与累计资金支出是否相符。 (四)预计总投资能否控制在项目工程概算范围内。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问题。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建设资金使用不合规,甲、乙、丙三方均有权要求丁方改正。丙方可视违约情况,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

六、本协议当事人各执一份,同时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报送市分行、省分行各一份。

七、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市 有权签批人: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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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签批人: 有权签批人:

丙方(签章) 丁方(签章) 开户行负责人: 法人代表: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56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金融服务方案

(参考文本)

为切实强化金融服务与贷后监管,加强我行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密切与***的沟通联系,共同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充分发挥信贷资金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的作用,制定本金融服务方案。

一、建立金融服务小组 (一)人员构成

***市分行、***市支行有关人员组成***项目金融服务小组,主要负责对***项目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省分行客户三处***担任项目联系人,主要负责与金融服务小组的沟通协调。金融服务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金融服务小组组长一般由市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客户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客户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必须是小组成员,其他成员人选由各行酌情决定)

(二)主要职责

1.加强对**项目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金融服务方案顺利实施提供支持并努力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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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与***市项目分管领导、***公司高管人员沟通座谈,探求***市及***公司在涉农投资领域的配合、支持与合作,构建银政合作长效机制。

3.跟踪搜集信息,及时分析经济形势,为**市、***公司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服务和投资决策建议。

4.督导检查项目管理小组对***项目的日常贷款管理、监测分析和情况报告工作。

5.根据***项目金融服务开展情况,研究总结针对类项目贷后监管和服务的有关。

6.协调解决项目管理小组在项目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项目管理小组 (一)人员构成

金融服务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小组,是金融服务方案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由***市支行等有关业务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项目的金融服务、贷款管理、监测分析和情况报告等工作。项目管理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项目管理小组组长一般由支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支行信贷主管担任,主办客户经理必须是小组成员,其他成员人选由各行酌情决定)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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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发放期内:

1.协调当地组建由财政、***公司以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共同签订《项目贷款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的管理责任。

2.按我行信贷制度规定与扬***公司执行贷款批复文件,逐一落实贷前条件,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依据项目建设要求和资本金到位情况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3.认真落实贷款支付制度,组织***公司项目资金支付的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等工程运作资料,按照项目资金支付实际情况,合规选择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方式;指导***公司完善资金支付的相关手续,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合同的付款规定逐笔填制《项目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及时做好资金支取和汇划,并建立和登记《项目资金使用台账》。

4.每月至少两次查看项目建设现场,跟踪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分析资金使用与项目建设的匹配程度,按月撰写项目建设和贷款使用分析报告。

5.定期走访***公司,延伸开展项目参与单位及施工企业的问访,关注扬***公司经营动向和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拓展信贷业务。

6.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项目还款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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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调维护与项目管理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解决金融服务中出现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金融服务小组。

2. 密切关注项目整理出土地出让和收入返还实现情况(据实修改),督促***公司按要求筹措还本付息资金,确保项目贷款本息及时收回。

3.关注***公司融资能力的变化情况和***市性债务变动情况,及时提示保持合理的债务额度。

4.广泛搜集资料,了解***市信用和财政实力的变化情况,分析的信用意识与还款意愿以及应拨付补贴款的到位情况,每半年一次撰写信用和财政实力情况分析评价报告。

5.积极为***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项目以及有关部门的涉农支农资金提供代理结算服务。

6.定期总结项目管理和金融服务工作,不断完善金融服务细则。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金融服务小组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协调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商讨解决方案。项目管理小组每月至少对***公司走访一次,随时保持与***公司和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具体事项沟通,及时掌握和解决***公司和有关部门的服务需求,提高办贷效率。

(二)定期提交金融服务报告。项目管理小组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月撰写项目建设和贷款管理分析报告,并向同级行领导进行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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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项目建设和贷款管理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本金到位、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承担情况、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情况等),贷款本息收回情况,风险点预警及分析,整体评价等。同时,也应关注信用和地方财力,换届或领导人更换情况,换届后的连续性,地区经济、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与规划情况,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或金融的变化对地区经济发展及借款人的影响情况等内容。

(三)建立重大事项上报反馈机制。项目管理小组随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遇到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汇报,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详细的汇报材料报送省行和当地,金融服务小组在接到汇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做出反馈。对***公司提出的业务咨询和需求,遇无法解答的问题,项目管理小组应及时向金融服务小组中上级行成员请示,务必当天反馈。

(四)建立项目维护档案。项目管理小组要建立***项目维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报批和资金支付的有关资料, ***有关财务资料和投资规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周期和次数,回(到)访投资公司周期和次数,客户建议、意见及其回复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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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台帐

项目名称:

日 期 项目摘资金要 年 月 日 到位到合计 位 位 到额 金额 应实批复金发放用途 编号 额度 贷款 金 资金合同合同资本资本金 贷款 XX支行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使用金额 客 户 帐 务 处帐务处 初始理日期 帐科

说明:1.如客户账务处理笔数与使用笔数不能一一对应,则在备注栏注明“见附件”,通过附件 2.“备注栏”注明资金使用审批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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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信贷档案资料归类归档参考内容

按信贷档案及相关管理办法,项目贷款信贷档案整理原则上分五大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批资料

(一)最终定稿并由有权调查评估人员签字的项目评估报告。 (二)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审核环节要求补充调查和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 (四)提供上级行的补充调查报告和补充资料。

(五)贷审会和有权审批人要求补充调查和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

(六)提供贷审会和有权审批人的补充补充调查报告和补充资料。

二、贷款发放前相关资料

(一)上级行关于对项目贷款的信贷业务电子审批书、贷款计划下达书等。

(二)贷前条件落实相关资料,包括贷款发放前的书面复查报告,以及以下相关资料:

1.担保核查内容及证明材料。抵押登记部门查询回执,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公证,权证、质物交接手续等。担保资料:他项权利证书;权属证明、查复书和止付资料;质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

与相关银行和部门签订资金归集协议等。

2.项目实施进度、前期垫付资金、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报告及证明材料。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资本金到账证明(如需),验资报告(如需)与资金入账证明,拨付财政资金的文件及资金到账凭证等。

4.项目先期垫款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相关垫付资金来源、使用证明,包括:借款协议、转帐凭证、企业往来账、报表等。开户行形成的核查报告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合同。 (四)金融服务方案。 (五)信贷资金监管协议。 (六)放款核准申请表。 (七)业务审查意见书。 (八)出账前法律审查意见书。

(九)借款人就担保物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单。 (十)账户开设资料:借款人基本账户开设资料(如需)或一般账户开设资料,项目资本金专户、信贷资金专户、偿债备付金专户、项目收入存款账户、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拆迁安置的拆迁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开设资料等。

(十一)以土地转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要收集土地出让金缴纳国土部门的银行转账凭证、税务、企业记账凭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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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合同、土地使用权证。

(十二)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要收集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让计划。

(十三)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要收集土地出让金缴纳国土部门的银行转账凭证、税务、完税证明、企业记账凭证、相关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

(十四)分批次办理农用地征收转用指标的,提供指标到位证明材料。

(十五)分批次办理“四证”的,提供四证办理到位证明材料。

(十六)审批日至首次申请放款核准日超过3个月(含)时,开户行在申请放款核准时应提交客户是否发生重大风险变化情况的简要报告(如需)。

三、借款人及相关基础资料(按类别、年度时间顺序整理) (一)每个年度财政部门将项目贷款本息编制纳入预算的文件(预算指标通知书)。

(二)借款人按月向我行报送的财务报表。

(三)借款人按月向我行报送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按月查询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银税信息共享系统(若有)、银监会监管系统、和统计局等外部门信息资源资料。

(五)借款人定期向我行报送证明借款人正常持续经营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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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材料。

(六)由借款人按月向我行报送的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相关信贷事项变更资料。包括申报资料、批复资料、与变更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八)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后增加土地指标的资料。 三、项目贷款资金支付手续。

(一)项目资金管理台账。项目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项目贷款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二)项目概算及实际使用资金对照台账。主要包括各子项目的概算金额、已支付金额、差异金额及原因等内容。

(三)借款凭证、电子准贷证。

(四)未经招投标建设内容的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评估、勘探、购买机器设备等内容的协议或合同。

(五)进行招投标建设内容的招投标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方资质、监理方资质、招投标资质等资料。

(六)《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以及客户提供的书面支付委托及支付证明材料。支付依据包括:

1.拆迁安置费用支付依据。借款人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许可文件、拆迁协议、拆迁资金支付明细表。委托拆迁公司拆迁的还要提供委托拆迁协议;对借款人用于购买安置房进行实物安置费用的,还需提供被安置人员明细表、购房协议等。支付后还需提供支付到安置房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的银行转账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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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企业记账凭证和税务等。支付给被拆迁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由其统一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要提供支付给乡(镇、街道)、村的银行转账凭证,并取得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的收款凭证等。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要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

2.土地出让金支付依据。借款人用于支付购置本项目的土地款项时,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等。支付后还需收集税务、土地出让金完税证明、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3.土建工程费用支付依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方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进度表(报告)等。支付后还需收集税务、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4.购置机器、设备费用支付依据。购销协议、税务等。支付后还需收集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5.其他费用支付审核。应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税务等。支付后还需收集银行转账凭证、企业记账凭证等。

6.税务查询情况书面报告。 (八)款项汇划凭证。 (九)工程竣工报验单。

(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前后的图片、影像资料。 (一)图片及影像资料目录。 (二)相关图片及影像资料及说明。 五、贷后检查、监测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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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后检查记录。 (二)每月的综合评价。 (三)贷后专项检查报告。

(四)风险预警信息及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五)风险分析会提出的监管意见落实情况。 (六)各类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七)开户行应针对贷款客户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形成的专题报告。

(八)核押书或核保书及相关资料。

(九)抵(质)押物重新评估价值的认定资料。 (十)项目贷款的贷后检查资料。

(十一)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十二)竣工后的开户行评价报告。 (十三)项目竣工后的项目贷款后评价报告。

(十四)地方融资平台类项目贷款,地方信用状况、财政收入、财政负债变化情况检查资料。

(十五)农村土地类贷款,对当地土地市场和价格变化情况检查分析报告。

(十六)提示归还到期贷款通知书(如需)及回执、提示付息通知书(如需)及回执。

(十七)提示付息通知单。 (十八)还款资金分割通知单

(十九)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如需)及回执、催收欠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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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书(如需)及回执、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如需)及回执。

(二十)信用展期资料。 (二十一)信用收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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