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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来源:花图问答
激发活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作者:暂无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3期

进入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新要求。企业的壮大,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重要的发展基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在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法治环境等软环境建设上有新突破,优化营商环境就是提升竞争力。陕西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积极改善营商环境,取得一定成效,体现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约束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行为,以及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上;但仍有不少“短板”存在,普遍感受是我省投资环境“不优”,优化营商环境的课题有待进一步破解,应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反映集中、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反映普遍的突出问题进行,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让营商环境有一个新提升、新气象。

刘小燕副主任说:优化营商环境是省高度重视并下决心一定要解决好的重点工作,已列入我省“三大战役”,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工商行政等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当前普遍感受是我省投资环境“不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制定应着重解决好“不优”的问题。从条例的整体来看,“优”的感受还不够强烈,因此应当从针对性、操作性上继续完善条例。同时部分条文表述上存在不准确的问题。如第四十二条“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由省依法制定”。事实上相关事项的审批目录已经由省出台制定,条例中再进行如此表述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又如第三十五条在“提供注册便利”的问题上,“逐步实行”的表述没有体现出紧迫感。再如条例中对行政处罚的标准设置不明确,追责主体不够明确。

李颉委员说:第59 条中,应增加对中介机构尤其是招投标的管理和要求的内容,或者单设一章节,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李建员说:市场环境的营造是的主要责任。环境营造如何,应该让市场主体给予评价。部门改变工作作风,改善营商环境。但是现在的营商环境还不尽如人意,还应该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把事关老百姓的营商环境打造好,只有这样,我省整体环境才能真正得到改善。

优化营商环境就是提升竞争力

段小龙委员说:省非常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我省营商环境也取得了很大改善。现就相关问题谈几点个人感受:首先,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工作方面存在障碍,如我省部分创新企业在批地、建厂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受到相关部门的阻碍,部门之间也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具体操作层面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对阻碍企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给予责任追究。其次,要注重从中小微企业身上寻求营商环境改善的突破。应逐步转变观念,优化营商环境就是提升竞争力,从传统注重大型企业的惯性思维中出来,针对中小策企业的实际,优化营商环境。

孙宗宽委员说:第29 条第4款改为“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融资的抵押物折扣率”。将第55 条第三行“轻微违法行为”改为“相关问题”。将第61 条— 条删掉。这些内容招投标管理相关法规已有规定。

颜明委员说:我支持这个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关键在于落实,在于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接下来,要研究解决如何落实好这个条例,条例的出台才具有意义。

新时期让营商环境有个新气象

黄漪清委员说:这次条例的修改仔细深入。结构合理。突出问题导向,具有较强针对性。几经修改,体现了国家和省上对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但存在以下问题:第4 条第一款位置不合适,责任应该属于职责,不应放在“联席会议”这条。第16 条将“和”改为

“加”。将“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改为“严格落实……的规定”。并在此条加上实现外资公司设立全程电子化的内容。“法律责任”里的责任与要求不相对应,应单独加上“对不能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内容。

韩永安委员说:建议第5 条增加第二款:“省、市、县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建议第三章增加一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建议将第28 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县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职权职能范围的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议第70 条第一款增加: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并确定有关部门具有受理举报、投诉事项。第二款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建议增加: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和激励措施,建立创业创新集中发布平台,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强化创新服务支撑。

希望营商环境条例能尽快出台

韩永安委员说: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中心,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议增加:县能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制定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充分供给。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

杨希文委员说:怎么优化我省营商环境,非常重视,陕西人也非常关心。这些年来,我省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取得一定进展。但与其它省份比较还有差距,与陕西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制定条例,重点应当在“优化”上多做文章,要有“优化”的定义和。建议: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下功夫,拓宽民间投资的渠道,最大限度开放行业领域,主动放宽民营资本准入门槛,不断激活民间资本活力,让我们的民营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刘丽鸽委员说:优化营商环境是大事,省高度重视,希望条例尽快出台。本次条例的修改与之前相比,变化很大,思想更加,更加宽松,无论是对市场主体的保护,还是的监管方面,都有重大的修改。还应进一步思想,开的尽量放开。就是要做好规划的制定,以及全力为企业服务。建议:条例总则是整体定位,故在第六条第三行“平等”之后应当增加“公正”。第七条最后一行“有关市场主体”应修改为“各类市场主体”,更加宽泛,更有利于发展。第五十五条句号之前的前半段属于总则的内容,设置在本章不具有普遍性、综合性。句号的后半段属于监管的内容,与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雷同,有重复。四是第三十第一款很具体、规范,但第二款容易引起歧义,不利于操作,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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