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集体林权改革制度是解决林业发展滞后问题的一项举措;是以解决农民得实惠为根本要求,依法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依法保障农民权益,进一步解决和发展生产力;是农村重要生产资料再分配、内部利益再分配的重大改革。 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思考
abstract: the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is an initiative to solve the lag issues of forestry development; based on farmers have to benefit as a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lso mountain in china, power to the people, but also conducive to the publi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rmers and further resolve rural redistribution of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 forces; major reform of the internal redistribution of benefits.key words: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reform;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f31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尖扎县林业基本情况
尖扎县位于青海省的东南部,黄南藏族自治州的北部,地处西倾山北麓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境内最高海拔4614米,最低海拔2005米(公伯峡库区)。全县有三镇六乡,总人口5.14万人,全县土地总面积2174.3平方公里,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14.17万亩,占全县
总面积的35%,非林业用地面积211.98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65%,森林覆盖率为27.6%。活立木蓄积量为151.22万立方米,共有3个国营林场。林业用地中,国有林为104.84万亩,集体林为9.33万亩。
2我县对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探索
我县自从省上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制度工作后,积极响应分别对个别乡(镇)开展了集体林权改革制度的试点探索,通过成立领导机构、学习培训、开展调查、宣传动员、研究分析等一系列措施,明晰林地、林木权属,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工作,对各项配套改革政策进行调研,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建立以省为主,地方配套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培育给予扶持;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
我县自从2009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坎布拉镇、昂拉乡共完成林改面积761.62亩,2010年在坎布拉镇进行推广集
体林权制度改革,共完成林改面积79275亩。2011年将剩余的集体林13263.38亩进行了改革,共完成林改面积3899.6亩。 截至目前,我县的马克唐镇、坎布拉镇、昂拉乡、尖扎滩乡、能科乡等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正在推进配套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林权改革制度实施之前,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以及林区农民增收的潜力。林改为首批基本完成主体改革的农民带来了明显的增收致富效果。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4.1山林权属的争议
勘界发证、明晰所有权是林改的首要任务,而山林权属界址不清、争议多则是各地普遍存在的现象。据调查农户反映,当年山林权属界址不清,将许多地方山林定为公共地方,由几个村社共用。由于村与村、村与社、个人与个人等争抢山林草场的纠纷时有发生,大大增加了确权发证的难度,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发证的进度。 4.2补偿过低,生态公益林管护形势严峻
林改之后,原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草场变成了一个明确的经营主体所有,这就意味着需用木材的农民需要以市场价去购买,或者盗伐及破坏生态公益林。我国当前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有着标准过低与过于单一化两大特点,中央给予的补偿标准5元/亩,地方根据财政能力再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偿。生态公益林的划分及其与商品用材林之间显著的经济收益差别,客观上形成林改群众之间
资源分配的不公,是导致山林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 4.3集体林地流转存在隐患
集体林权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建立林权流转平台,农民可依法将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买卖、变现”。因此,推进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是盘活林地和林木资产的重要途径。由于林权流转的复杂性,涉及到山林的评估、林权贷款等后续问题,潜在而深远地影响着林权改革绩效的正常发挥。 4.4林业管理服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林改后,林业建设呈现出林权结构分散化、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特征,林业生产建设的组织管理难度明显加大,任务明显加重。而目前的林业管理服务体制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划分不够明晰、管理不够科学、资金渠道不够顺畅等现状,如何根据形势变化,大力加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也成为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紧迫问题。 5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5.1全面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针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过低的现状,可通过提高政府财政补偿、建立受益者补偿与合理经营利用自我补偿的方式实现。并对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与合理利用制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通过实施合理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弥补农民的经济损失,促进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以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5.2构建林业管理服务新体制
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要求,林业部门整合林业力量,提高队伍素质,构建优质服务、科学管理、严格执法的林业管理新体制,为政府提供林业公共服务奠定基础,进一步梳理林业行政权力实施依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程序、细化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做到林业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公开、便民。探索建立工业反哺林业的投入制度,规范育林基金使用管理,保证基金专项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同时,将林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当地同类单位支出水平核定,并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参考文献:
1、《尖扎县二类调查报告》资料
2、《青海林业》2010.2期、李三旦《论青海省集体林权改革制度》
3、《黄南州林业现状及发展对策》资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wenda.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