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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型公司评估中收益法与成本法评估结论选取

来源:花图问答
在企业价值评估时,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目前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实践中,根据企业情况和评估目的,多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分别进行评估,然后对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比较后,最终选取一种评估方法作为企业价值的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差异的原因分析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从企业预期收益的角度来估算企业价值;成本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是从企业当前拥有的各项资产价值高低的角度来估算企业价值。一般来说,企业拥有的资产越多,其获利能力就越强,所以从理论上来说,收益法与成本法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评估企业的价值,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应该相差不大,但实际操作起来,两种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往往会出较大的差异,出现较大的差异的原因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是几个原因造成的: (一)评估范围不同造成的

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是企业预期获利能力高低、获利风险的大小及获利期限长短的综合体现,其理论依据为效用价值论,即收益法评估结果是被评估企业所有有效资产价值的综合反映,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成本法评估一般是按被评估企业账面反映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在账面值中反映,如专利技术、商标、非专利技术、销售网络、商誉等无形资产。在一些“轻资产”类型的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与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差异尤为明显,收益法评估结果往往是成本法评估结果的几倍。在评估实践中,也可以将专利技术、商标、非专利技术等不在账面中反映的可辩认无形资产进行单独评估并入成本法评估结果中。 (二)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较大造成的

成本法是对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所拥用的资产进行价值重置的结果,而企业现在所拥有的资产一般是历史期投资形成的,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时,多采用复原重置成本进行评估,即历史投资现时价格的体现;收益法评估结果是被评估企业未来期企业预期收益的体现,未来不是历史的重演,当外部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两种评估方法得出的结果会出现较大较差,比如2008年金融危机时,很多企业盈利下降,尤其是周期性行业的企业,出现了巨额亏损,在此情况下,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往往比成本法低很多。 (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造成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出现问题,导致企业所拥有的资源未被有效合理地利用,从而造成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佳,被评估企业的收益法评估结果会出现比成本法低的现象。

(四)非市场经营环境下造成的

由于被评估企业处于非市场经营环境下,其盈利能力往往会出现超常规的现象,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集团型企业的部分子公司评估中,出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需要,被评估企业的生产经营往往受其实质控制人或关联企业影响,使得被评估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或生产成本比同行业其他企业高很多或低很多。因此,对在非市场经营环境下的企业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与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可能出现较大的差异。 (五)评估参数的不恰当使用造成的

由于评估师不恰当地使用评估参数,也是造成两种评估方法出现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 二、不同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论的选取 (一)单一企业评估结论的选取

这里单一企业主要是指非集团型企业,对于单一企业价值的评估,收益法与成本法评估

结果的选取比较容易确定,可以结合被评估企业的实际情况,比较分析两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在此不再讨论。 (二)集团型企业评估结论的选取 这里的集团型企业,是指拥有多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对于该类型企业收益法和成本法评估结果的选取,实践中不同评估机构有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处理方式:首先对各法人子公司分别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进行评估;其次在各法人子公司层面经分析后确定以收益法或成本法作为该子公司的最终评估结果;然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相应子公司最终确定的评估值进行计算,从而确定母公司的收益法和成本法的评估值;最后经分析后确定选取一种评估方法的结果作为母公司的最终评估值。 第二种处理方式:首先对各法人子公司分别采用收益法和成本法进行评估,但不确定各子公司的最终评估值;其次在母公司层面上,收益法评估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分别根据相应子公司的收益法评估值计算,成本法评估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根据相应子公司成本法的评估值计算;然后再在母公司层面确定采用收益法或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母公司的最终评估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母公司的收益法采用合并口径计算的话,则与单一企业评估结论选取的情况相同。

下面举例说明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存在的差异情况: A公司为PVC树脂生产企业,拥有三个子公司,分别为电石公司、旅游公司和煤业公司,持有三个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80%、90%和100%。电石公司生产的电石产品主要供应给A公司生产PVC树脂使用。因A公司股权转让,需对A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假设经评估后,各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如下表: 表1 各公司股东权益评估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A公司 电石公司 旅游公司 煤业公司 成本法 83,631.58 52,381.09 6,143.10 13,866.92 收益法 104,799.10 41,213.43 8,679.88 15,574.17 备注 不含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 按照第一种处理方式确定A公司的评估结果,收益法评估值为169,400.60万元,成本法评估值为148,233.08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表2 A公司评估值计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持股 比例 80% 100% 90% 收益法 (万元) 104,799.10 41,904.87 8,679.88 14,016.75 169,400.60 成本法 (万元) 83,631.58 41,904.87 8,679.88 14,016.75 148,233.08 最终定价 成本法 收益法 收益法 A公司(不含长期股权投资) 电石公司 旅游 煤业 合计 按照第二种处理方式确定A公司的评估结果,收益法评估值为160,466.47万元,成本法评估值为144,159.78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表3 A公司评估值计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收益法 成本法 备注 A公司(不含长期股权投资) 电石公司 旅游 煤业 合计 80% 100% 90% 104,799.10 32,970.74 8,679.88 14,016.75 160,466.47 83,631.58 41,904.87 6,143.10 12,480.23 144,159.78 通过对上述两种评估处理方式计算结果的对比,可以看出两种评估处理方式的收益法和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均不相同,那么哪一种处理方式的评估结果更合理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第一种处理方式:在对各子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后,分别确定各子公司的最终评估值,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均是结合各子公司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各子公司的最终评估值。对于集团型企业,各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比较多,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对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如电石公司的产品主要是销售给A公司,双方的销售价格为协议定价,同时电石公司产品的销量受A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电石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实是集团企业PVC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从电石公司角度来分析评估的选取,无论是采用收益法还是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论来定价,均不太妥当。

第二种处理方式:由于是在A公司层面确定最终评估结论,但是旅游公司和煤业公司的经营业务与A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关联度不高,因此从A公司的角度来分析收益法或成本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时,往往很难考虑到旅游公司和煤业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即影响A公司评估定价的因素不一定是影响旅游公司和煤业公司评估定价的主要因素,因此采用此方法确定A公司的最终评估结癈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这两种处理方式均有其适用前提条件。对于第一种处理方式,适用于集团型企业所属子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情况下的评估处理方式;对于第二种处理方式,适用于各子公司之间或与母公司之间的业务关联度、依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的评估处理方式。

一般情况下,集团型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经营状况,既有业务关联度高、相互依赖度紧密的子公司,也存在关联度不大,依赖度低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经营范围涉足多领域经营的情况。因此,对于此类集团型企业收益法与成本法评估结论的选取,采用上面任何一种方式都存在缺陷。

对于集团型企业评估结论的选取,应根据集团型企业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首先划分收益法的评估范围,将经营业务关系紧密、企业风险因素基本相同的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体,可以将集团型企业划分为若干个经济体,然后分别对每个经济体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将每个经济体收益法与之对应的成本法评估结果进行比较,确定每个经济体的最终评估值,在此基础上确定集团型企业的母公司最终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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