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由其母抚养他,一家由于给其父老王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生活窘迫。其父的好朋友李某想要资助王某母子二人,但又担心直接送钱恐怕王母不接受,而且担心王某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于是李某想到老王遗留下一幅价值5000元的古画,李某到王某家中,其母未在家,李某遂与王某订立合同,以10万元价格购买该画。
本案争议:对于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观点一:王某现年13岁,是行为能力人,他订立的数额标的巨大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需要其监护人追认才有效。
观点二:虽然王某是未成年人,但从合同的内容看,是是王某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仍然有效。
判决:王某现年13岁,是行为能力人,他订立的数额标的巨大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需要其监护人追认才有效。
本人观点:我同意观点一,即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除外。(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且已成年的精神病人。本案中王某现年13岁,是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对观点二中的纯获利益,由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首要宗旨是为了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对于使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即使超出了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范围,也无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获利益指单纯取得利益或免除义务。本案中,李某以十万元项王某购得价值仅5000元的古画,王某因此赚95000元,表面上是纯获利益的。但是实际上,这是一份双务合同,王某需要承担提供给李某古画的义务,要承担风险。因此这个行为不满足纯获利益的行为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与王某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必须经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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