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8.05.30
• 【字 号】浙财外金字[2008]31号 • 【施行日期】2008.05.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意
见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8〕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财金〔2008〕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地方金融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4月省召开了全省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要求和战略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要认真贯彻省《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31号)、《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精神,重视开展调研工作,针对当地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提出财政扶持发展,做优做强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培育保险机构,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
展。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健全金融风险的预警和应急机制。
二、加强地方金融资产财务监管。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转让、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探索开展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认真贯彻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等财务管理制度,以财务登记为抓手,切实履行财务监管职责。
三、继续重视做好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是一项比较先进的保险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但财政部门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对当地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参与力度不够,部门协调不够,与保险公司沟通不够,不十分了解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以及农户的需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并把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继续积极推进此项制度。要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财政保费补助资金的事前审核,及时拨付财政保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四、重视“三农”发展,认真开展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8〕12号)精神,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门用于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农民和农业贷款难问题。
五、继续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我省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鼓励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地缓解了小企业融资困难状况。但是,据调查发现,
一些市县存在着配套不完善、支付配套资金不及时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执行的严肃性,也影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各地要认真查摆问题、完善制度,及时支付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促进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职责分工的通知》(浙财人教〔2007〕43号)精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已由厅外债金融处负责,各地的工作职责请结合实际作相应的调整。
六、加强扶持,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明显的成效,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三农”融资困难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要根据《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省《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86号)精神,在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监管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财政扶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努力改善中小企业、“三农”融资环境。
附件:财政部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略)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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