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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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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作业 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作业人员或务工人员,是指受雇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包括中标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事施工作业(含设备操作)的劳务用工人员(含施工班组长)。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协商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企业,是指直接承包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施工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所称的施工单位,是指施工企业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部,不包括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同一项目分段设置的管理处或管理中心。

第四条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原则,建立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单位督办、主管部门监管的保障机制。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推行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银行代发放工资、拖欠责任制等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工资支付保证金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承包、谁负责”“谁管理工程、谁预防拖欠”的原则,建立

预防拖欠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组织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及追责机制,由单位负责人任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相关要求。

(二)建设单位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合同后,按中标合同价1%比例从前三期工程款中预先提取资金,存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预先设立的专户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户,作为该施工合同段的工资保证金;保证金视为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参加了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施工企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工资保证金,但当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工资而未及时有效予以解决的情形时,由建设单位按本款规定比例重新扣取工资保证金资金。

(三)对缴存前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四年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一年发生三起以上或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缴存比例提高至2%;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

黑名单的施工企业,提高其工资保

证金缴存比例至不低于3%,且不得以已购买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为由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

(四)除用于支付被拖欠的施工作业人员工资外,不得挪作他用,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五)当发生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纠纷时,施工单位要对工资纠纷承担举证责任,施工单位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进行举证时,建设单位应进行协调督办。当确认为拖欠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且经协调督办无果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报表,分析确定拖欠的施工作业人员工资金额,然后从相应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中直接垫付;或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违约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

(六)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的,由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垫付。

(七)施工单位由于申报工程计量时间过长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时,建设单位可使用工资保证金进行垫付。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异地务工人员工资,并追究相应单位违约责任。

(八)在动用保证金后,建设单位要在相应施工单位下一期工程款计量中扣款补齐。当过程中出现保证金不足予支付拖

欠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情形时,则按1.5%比例在相应施工单位下一期工程款计量中扣款,以增加该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存量。

(九)过程中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合格后且没有发现拖欠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的,应全部退还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过程中发生过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合格后且没有发现拖欠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的,退还50%保证金,剩余的50%一年后由施工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无拖欠施工作业人员工资后予以退还(含活期存款利息)。

第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施工企业设立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

(三)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企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专用账户,并实施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方可注销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专用账户。

第九条已开工建设项目未实施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工程计量款中扣除规定比例金额,作为

补存的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但可不实行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条按照《广东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实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对象必须是经实名制登记的施工作业人员。

第十一条执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作业制度。施工单位(包括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施工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保证双方权益。临时或短期聘用的施工作业人员,也应与其签订短期临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及日期等内容, 宜采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鼓励施工单位推行委托银行代发施工作业人员工资,鼓励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代发施工作业人员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施工作业人员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劳资管理人员(可以由按照《广东

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配备的专职实名制管理人员兼任),负责编制施工作业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招用人员)用工台账和工资支付表,记录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身份、考勤和支付单位、支

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等信息,由领取人员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对所承包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对所招用施工作业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计量滞后等为由克扣或拖欠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施工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保证其依法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作业人员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企业、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承建的施工合同段及有关分包、劳务合作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施工单位应确保每月不少于一次,施工企业应确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时要将自查结果与工资表一同上报建设单位审核与备案,对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或整改,防止问题积累和扩大。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连续一年发生三起以上拖欠、恶意克扣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情况的,将其当年信用等级降低一级;施

工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克扣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情况的,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行政处罚,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其两年内参加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进行:

(一)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后,相关施工单位不配合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

(二)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违反此条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督办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跟踪检查施工单位支付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情况,对施工单位施工作业人员支付情况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时,建设单位应委托银行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工资支

付专用账户资金流向进行监控。

定期向负责管理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应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作业人员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恶意拖欠、克扣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指导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覆盖所有施工场地。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施工、用工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等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属地行业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民或社会组织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投诉、举报,

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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