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相关人员类别:国家规定的六项岗位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持证,应当成功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新规定内成功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证书复审时间延迟为到期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没有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以下材料,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工种。
5.对现有岗位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的三项岗位人员,各部室、区队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答应,由安全科审核合格后报送培训机构培训。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
6.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路的人员,给予50~100元的罚款。
7.公司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查出而对我凡因的处罚,一律由责任人承担部分,并对其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人次。
8.由企业管理部并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联系培训机构开展培、复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检查考核评价。凡出现漏培、误培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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