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2.1-2011 总纲 HJ 19-2011 生态影响 导则 2.4 环境敏感区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
A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B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C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3.6 特殊生态敏感区
指具有极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或已有较为严重的生态问题,如遭到占用、损失或破坏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严重且难以预防、生态功能难以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 3.7 重要生态敏感区
具有相对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或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如遭到占用、损失或后所造成的生态影响后果较严重,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加以预防、恢复和替代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 3.8一般区域
除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说明:
1、同属A类敏感区和特殊生态敏感区的有: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2、同属B类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
湿地、原始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涸游通道、天然渔场等。尤其注意:天然林是一般区域
《公路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环境敏感区:
1 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 生态敏感区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类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院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今年考试还要关注以下几点:
(1)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水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不再作为生态敏感区; (2)风景名胜区是为了游览而非绝对地保护,在不破坏其保护目标的前提下,还需要建设公路等附属设施;
(3)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是水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不再作为生态敏感区;
(4)基本农田保护区不作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因为基本农田尽管很重要,但对其评价却非常简单;
(5)基本草原不作为重要生态敏感区,因为基本草原范围很广,但在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的尺度上往往没有具体的划分,实际评价工作中难以操作;
(6)对于编制专题报告、有其他部门进行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如土地预审、防洪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压矿等涉及的河流源头区、洪泛区、蓄滞洪区、防洪保护区、水土保持三区等,不作为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因为我国进行了水土保持三区的划分,全国的土地都应在三区范围内,这就意味着所有的评价都涉及重要生态敏感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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