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是会判得重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收受贿赂后违法实施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犯本罪,同时触犯受贿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为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一、滥伐林木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私自挖树怎么处理
私自挖树处理如下:
1、对于非法采挖及移植大树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违法行为责任人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没收作案工具,并责令恢复原状;
2、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伐林木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运输采挖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三、滥用职权罪司法中如何认定
(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二)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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