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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学视域下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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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YANJIUTANSUO研究探索 隙。不少广告设置者将广告设置在建筑控制区外,这是因为 告的出现是以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的结果。没有高速 高速公路对其控制区外的广告经营具有非常明显的外部正效 公路就没有高速公路广告,二者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高速 应。外部正效应是指个人或企业的行为为他人带来利益,而 公路广告由于利用高速公路自身的价值获得了收益,它就应  他人却不为此支付费用。正是由于高速公路对广告经营的外 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损害了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利益。擦 部效应的存在,使得高速公路的广告价格发生了严重扭曲,控 近年来,一些广告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打起了所谓的“制区外广告位的取得者没有付出成本,因而其出租广告位的 边球”,即在建筑控制区以外很小的范围内修建或者发布高速 价格十分低廉。而控制区内的广告位,由于投资者付出了高 公路广告,从而达到规避义务的目的。而按照现在的广告制 高速公路上的 昂的成本才取得经营权,其出租价格相对较高。但是二者的 作技术,即使在200米以外位置设立的广告牌,广告效益却相差无几,因此,广告发布商纷纷在控制区外发布 旅客也能清晰的看到广告画面的内容。因此,现有法律规范 广告,控制区外的广告对控制区内的广告经营造成了严重冲 对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方面还不够重视,不利于保护高速 击。高速公路对控制区外广告经营的正效应导致了对其自身 经营的负效应,客观上造成了控制区外广告位驱逐控制区内 广告位的荒谬现象。如果把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仅限定在建 筑控制区内,则不利于保护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正当利益,进而 不利于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 其次,高速公路广告对交通安全、路产和路权具有外部 性。高速公路广告的设置是一种非自然行为,将改变高速公 路的路容路貌,继而改变了驾驶员的通行环境,同时也有可能 对路产和路权产生一定的影响。从交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 驾驶员在进行无意注意或者有意注意高速公路广告时,眼睛 的视线总是对准知觉对象的某一点,这一点成为眼睛的注视 点,并且不断地转动着视线以转换注意的目标。眼睛的这种 变化必然会影响到驾驶员的注意力和反应时间,进而对安全 行驶造成一定的影响。合理的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能对驾驶员 起到缓解眼睛疲劳、舒缓驾驶心情等良性作用,反之,不合理 的高速公路广告设置则对交通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 2.法学视角下看高速公路广告的经营权 根据“权利义务法理学”之说,有权利必有义务,权利要与 义务相平衡。高速公路广告与高速公路,存在着天然直接的 联系,高速公路广告是利用高速公路自身的价值而获得收益。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者既然有从高速公路获得的收益的权利, 也应该因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就 是损害了高速公路投资者的权益。在“权利、权力”二元结构 的法理学中,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 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 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 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在一个法治的社会 里,人们的行为都是受着法律的规范的,而权力是以法律为表 现形式的。 首先,依照《条例》应最大限度地维护收费公路的广告经 营权,但这不能充分保证其应有的权益。从理论上讲,高速公 路广告设置的空间按其权属关系可分为公共空间和非公共空 间。前者地上权属于国家,后者地上权属于单位或个人。根 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依法取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单位,其 广告经营权仅限在公共空间内,即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 围(包括其上面一定的垂直空间)。但是,高速公路广告是直 接以高速公路的过往行人为受众群体,也就是说高速公路广 公路投资者的权益,造成投资者资金回收期长,进而不利于我 国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发展。 其次,就高速公路广告来说,人们通常更为注重公路广告 牌的物质存在,经常忽视高速公路、公路延伸资源及其空间资 源的存在。空间不是有形物,它难以被实际的控制或占有,但 它仍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这是因为它是客观存在 的资源,可以为人类所支配和控制,并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 依照传统的观点,高速公路广告载体及载体的物质存在形式 占有了土地、建筑物的资源,和空间资源的关系不密切。其实 这种观点忽视了高速公路广告是使用高速公路的行为,更是 使用高速公路的空间资源的行为。毫无疑问,高速公路广告 作为视觉信息的传递物,使用了高速公路、占用了高速公路的 物质空间和社会空间,所以应该为使用公路的行为承担相应 的责任和义务。 三、对界定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建议 1.设置高速公路广告牌控制区,明确高速公路广告经 营权 根据《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 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但目前对建筑控制区以外的高速公 路广告,尚无确切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 作中控制区外的广告经营权却不属投资者,因此,有必要提出 高速公路广告牌安全控制区的概念。笔者认为,应该根据高 速公路广告对驾驶员通行环境的影响,以规章的形式确 定一个合理的高速公路广告牌安全控制区。并且,应对安全 控制区内的广告设置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如高速公路 沿线两侧边沟外缘200米内、高速公路匝道及连接线两侧、立 交桥、收费站界桩两侧200米以内为高速公路广告牌安全控 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广告牌安 全控制区内设置公路广告。 2.明晰产权,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产权包括所有权、收益权、财产处置权及剩余索取权。因 此,高速公路的广告经营权应该归高速公路公司所有。高速 公路广告牌控制区内设置的广告牌权益,属于高速公路产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高速公路建设投资者享有该资源的利用权 益。该权益所得收益用于公路还贷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养 护管理。高速公路建设投资者以外的经济组织设置高速公路 广告,应予以公路建设管理的投资补偿。(作者单位:长安大 学人文学院;长安大学公路交通法学研究所)@ 1 2008 ̄2期l交通企业管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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