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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七局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工程局 局财务[2004]415号 2004年10月15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工程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工程局和内部各分局(公司)、工程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保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各财务机构应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财务机构至少设专职出纳员一名。
(二)任何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收支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与现金和支票填制必须由不同的会计人员办理。
(三)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一)审批权限分为三级:
1.审核:由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对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款项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参考“审核”意见后签署是否同意的批准意见,个别重大事项应按第十一条第(五)执行。
3.核准:财务机构负责人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合规性、正确性予以核准。 (二)审批顺序:先下级,后上级;若遇有关审批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核、代批,但事后必须予以补签。
第三章 资金计划
第七条 单位必须对货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资金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 第八条 资金计划要以预算和当期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要编制依据,资金计划要反映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收入与支出分别列示。
第九条 资金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按规定程序逐级平衡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资金计划要尽量全面、完整。其中月度计划要有刚性,编制本月计划的同时要列示上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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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七局企业管理模块 第三模块 财务会计
划执行结果,月度资金计划要列示到具体的收支项目,非计划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
第四章 货币资金支付程序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
(一)支付申请:债权人、单位内部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提前向财会机构提交货币资金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计划或预算批复意见、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合同、支付业务审批文件及相关文件。。
(二)支付审批:由财会机构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人,审批人应当根据其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对超越其审批权限的支付申请,应请求上级主管审批。审批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
(三)支付复核:财会机构对经过审批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有权予以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有:支付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当期的支出计划;审批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合规。复核无误后应及时编制付款凭证,经稽核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和付款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簿。
(五)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大额或重要货币资金支付集体决策或会签制度,任何个人无权划转大额货币资金。严防贪污挪用公款、侵占转移资金、私自对外担保、对外发放借款等非法现象的发生。
大额货币资金的限额及范围,由各单位按工程局有关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作出明确规定,并报工程局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会机构及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二)违反单位相关规定的。
(三)违反内部资金结算规定或超越审批权限。
(四)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的; (五)签发、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票据的。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库存现金限额由各单位作出明确规定,并报工程局财务部备案。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局内部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出借银行帐户给除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表相符。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日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如不符金额数额较大,应报工程局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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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块 财务管理 (二)精编精选管理文件
第六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局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机构的回避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所需印鉴是否存在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证)、印章是否存在漏洞;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问题严重的按《工程局处罚通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工程局、分局(公司)、项目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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