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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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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相关规定制订。

第四条 公司实行 货币资金业务管理中,应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3、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 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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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六条 财务部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做到:

( 1)钱账分管;

(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由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办理的办法,具体如下:

( 1)公司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务部门的专人开具。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其他关键财会岗位最长不超过五年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公司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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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经营支付须经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副董事长审批。副董事长如需对各其他人员授权,则每年初由公司以文件的方式由副董事长签字明确授权事项。

2、发生的重要资金支付须经董事会议集体决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如该事项按章程规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则须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经审议通过后执行。

3、公司对外投资支付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条 对货币资金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务部门均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第十一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四个环节后方可支付。总则规定如下: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由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批准件、计划、发票、验收入库单,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相关原始单据,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2、支付审批。申请审批至少应履行程序为:经办人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副董事长,属董事长权限的,还需报董事长审批。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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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存在不真实、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面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审批也按上面程序办理。

3、支付复核。财务经理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合法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上复核,包括付款凭证的所有手续是否齐备、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等,开出的银行票据有另人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付款后在付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付讫\"章,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5、具体付款费用手续细节相关见“付款、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6、银行间互转、存入承兑或信用证保证金账户、缴纳税金及银行直接扣除的利息不需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的管理控制。现金是指公司财务部门为了支付日常零星款项而掌握的现款,主要包括公司的库存现金和备用金。

1、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各项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个人劳务报酬,企业零星采购及其他经营性零星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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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办理有关现金收付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1)公司现金收入大于2万元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时,应报告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采取防范措施,妥善保管,次日送存银行。

( 2)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

( 3)公司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提取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包括人民币10万元)由财务经理审批签字;提取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由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副总审批签字。

( 4)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日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库存现金余额须保持在1万元),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超限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

3、日常现金收支的管理:

( 1)公司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保管工作,实行钱帐分管。

( 2)现金出纳,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制度,即收支现金必须有凭有据,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收支双方必须当面点清细数,并进行复核,以防差错;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以防重收重付。 每日终了,应结出库存现金余额,进行帐实核对,不准以\"白条\"抵库,发现现金余缺应及时列帐,并向上面领导逐级报告,查明原因处理。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控制。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的货币资金。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都必须当日送存银行;公司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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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立银行帐户必须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和公司副董事长逐级审批。不使用的银行帐户经审批后,应及时清理销户。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财务部对各种支票和付款凭证,必须认真保管,使用时要按编号顺序登记。支票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按规定登报声明;并对责任人视情节及损失额度给予相应处罚。

2、签发支票必须盖有公司公章和有关负责人印鉴 (与银行留存的印鉴相同) 方为有效,财务公章和有关负责人名章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由财务指定人员临时代管。

3、保管人必须亲自在银行结算凭证等单据、文件上面加盖银行印鉴,不允许由其他人代替。

4、一般情况下,不要携带银行印鉴外出使用;如确实需要,应事先取得本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公司印鉴保管人为财务总监)印鉴保管人必须亲自携带各自的印鉴外出使用。印鉴保管人应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记录临时代管和外出使用的情况。

5、公司发生结算业务,可以根据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采用适用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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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纳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审批手续和原始凭证完整的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签发银行结算单据。银行印鉴保管人应对签发的银行结算单据进行复核,复核金额与银行收付款凭证是否相符,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等内容,然后再加盖银行印鉴。银行印鉴保管人对结算业务承担复核责任。特殊情况(如审批人不在公司)需经与审批人通过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事后补签。

7、不允许开具空白银行支付凭证;如确实需要,经财务总监批准后,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和支付限额。签发的银行支付单据,应将日期、收款人、金额(大小写)、用途等填写完整。

8、网上银行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需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要求,网银管理及工作流程如下:

A、网银USBKEY视同财务专用章管理,在无使用情况下存放保险柜,网银操作完成后必须将USBKEY从读卡器内取出,严禁无操作网银时未拨出USBKEY。网银保管理人由出纳保管,网银制单员与复核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USBKEY与密码,不得遗失,严禁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密码。

B、网银工作的操作流程为先为网银制单员提交交易业务申请,再由网银复核员进交易业务授权,各工作环节必须独立,严禁一人独立操作完成。

C、网银制单员、复核员应当确认付款手续的完整性,付款手续如上述第6款所述。

D、上述的网银包括公司对公账户与私人账户,公司对公账户在未申请二级审核USBKEY的情况下同私人账户操作如下述:由银行出纳制单交由现金出纳复核确认后付款,在付款后现金出纳在网银转账单上签字确认。

E、公司暂设银行出纳做为制单员现金出纳作为复核员。

9、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应序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准多笔汇总登记,也不准以收支差额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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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会计人员应按期、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帐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会计主管复核确认。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四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其他货币奖金,是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核算,不能使用其他会计科目代替。公司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应及时清理其他货币资金帐户。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单据移交事项

1、现金单据、私人银行单据每三日移交至主管会计复核,由会计主管进行单据与银行对帐、库存现金核对及帐务处理工作,每星期一提供前一星期网上银行、现金收支明细余额表与主管会计核对。每月初3日前移交完成上月单据及收支明细余额表。

2、公司对公账户按每星期移交一次网上银行记录,每月初8号之前移交完成上个月银行回单,移交的银行回单必须有收付手续如上述章节规定。对公账户在暂时未开通网银的可以每月初8号前移交完成上月交易单据。

3、其他货币资金单据由贷款专员每星期移交一次,贷款专员必须按照会计账薄规范登记其他货币资收支账务,其他货币资金单据必须在次月2号前将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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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为适应公司业务特殊性的需要,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之内,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必须有一人在岗以保证收付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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