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总公司为了规范各下属子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提高货币资金的安全和高效周转,特
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包括财务会计已经正式入账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以及 收款人员、销售人员和采购人员等暂时保管的尚未入账的现金、支票、汇票等。
1.3 本规定适用于涉及货币资金管理的各下属子公司。
2 现金管理
2.1 现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主要限于工资、奖金、津贴、日常办公
费用、临时小额用工费、差旅费、购买零星物料、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出。
2.2 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另存,必须统一由出纳员收存。
2.3 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出部分须及时送存银行。特殊情况需要超出限额的,
经审批权限人批准。审批权限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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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库存现金在10000元—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批准。
2.3.2 库存现金在20000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2.4 存取现金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公司派车前往,无车辆提供时不得办理取款。
2.5 库存现金严禁出现以白条抵库的现象。
2.6 库存现金的报销支付,要经具备权限的审批人在支付凭证上签字批准后,交由出纳进
行支付。
2.7 每笔现金收支业务由出纳编制记账传票并登记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2.8 除差旅费、工资和每天发生的日常零星开支外,超过10000元以上的货币资金支出, 必
须以支票或汇款等结算方式支付。确需超额支付现金的,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同时签字,如总经理不能及时签字的,必须电话或短信方式同意后,方可支付 。
2.9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材料或归还往来单位欠款等支出,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须报财务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2.10 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时,按用途和审批权限办理付款手续。
2.11 支付现金时原则上由收款人当面签收,否则需有收款人的有效委托书方能代收代转。为避免嫌疑,原则上本公司经办人不得接受客户的收款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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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出纳、收款人员在收款过程中,必须鉴别钞票的真伪,准确点收。出现伪币、残币和短收损失由经手个人负责。
2.13 工资发放由财务部根据工资统计员核定的工资表扣除相关款项后,经核对和审批后在规定日期发放。
2.14 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以会计编制的收据和支出证明为依据,同时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戳记章,防止重复报销。
2.15 出纳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2.16 非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2.17 因业务需要,收款员在外部收取的大量现金,应及时向公司出纳员和财务经理汇报,同时存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或者提前通知公司出纳员加班收款,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否则,发生损失由经手人赔偿,如出纳员拒绝收款,出现现金丢失的,由出纳员和收款员共同赔偿。
2.18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2.19 出纳员发现伪造凭证和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报告财务经理处理。
2.20 出纳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更换保险柜密码、电子资料密码。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应立即报请财务经理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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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现金以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如需存放在保险柜内,应办理保管交接手续。
2.22 月末在财务部经理的领导下,会同会计与出纳共同清查库存现金,填写现金盘点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存档,如有盈余或短少,必须查明原因上报总公司处理。
3 银行存款管理
3.1 银行账户管理。
3.1.1 公司银行账户,以私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要求董事长批准方可开设。
3.1.2 银行基本结算账户的开设,须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3.1.3 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企业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2 银行票据与印鉴管理。
3.2.1 所有期票收签、保管及支票的购买、保管、签发工作统一由银行出纳负责。
3.2.2 预留银行的印鉴章由出纳和财务负责人分别管理,坚持“印鉴分开、账款分管”原则。
3.3 收款。
3.3.1 有关经办人员取得客户支票(或汇票)后,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收到支票一个工作日内)送交出纳。因滞留时间过长而造成支票过期、错过商机或产生经济纠纷,其经济损失由经办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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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直接责任,直接上级承担领导责任。
3.3.2 出纳收取支票时,必须检查签发人的全称与印章是否相符、支票密码数字和日期是否有误、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支票有无涂改现象,对背书转让的支票,还应审查签发单位的可靠程度等。
3.3.3 出纳收到现金支票后,必须及时填写存款单,半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
3.3.4 收取客户或供应商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有效期,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密码,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并及时汇报财务经理。
3.4 付款。
3.4.1 付款凭证必须按照资金支配权限进行审批,然后填写支票。
3.4.2 支票的填写必须与批准的金额、批准的时限、批准的用途、批准的收款人等内容核对无误。
3.4.3 对预付货款的,需要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凭审批后的订货合同或订单及审批表填写支付证凭证,并在第二日追回相关票据。
3.4.4 支票签发一律记名,签发支票时,必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所有项目。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及用途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必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3.4.5 银行出纳必须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在支票签发后要详细登记,经办人(或收票人)必须进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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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已经开出的限额支票,必须经会计进行复核后,方可转交经办人。限额支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已经超过限额时,直接追究经办人责任。
3.4.7 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3.4.8 为方便外出采购等工作,准许领用定额结算支票,但必须填写日期,受票单位全称、用途,只空出金额栏,并注明最高限额。同时,一个人领用的支票不得超过两张。
3.4.9 付款后,出纳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员及时办理报账手续。报账后,支票领用人应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注销。
3.5 日记账管理未达账款管理。
3.5.1 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顺序手工登记,其中:借方是根据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或库存现金的付款凭证(专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之间的划拨业务)登记;贷方是根据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当日收入、支出合计数及结余数,并将各银行账号收支余额编制资金日报表上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及董事长。
3.5.2 银行存款的收付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会计处理,帐户登记”,做到准确及时,日清月结。
3.5.3 出纳应每月26日与银行核对截止25日为止银行存款账目一次。
3.5.4 在接到银行对账单后,应逐笔核对借贷发生额和余额。发现记账错误,要立即更正。属于银行差错的,要及时通知银行更正。发现未达账款,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会计复核,每月26日将银行对账单与资金月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装订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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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每日出纳在下班前将收支的收支单据和收支凭证上交会计,保证会计账与出纳日记账填制日期与登记日记账日期同步,便于核对和检查。
3.5.6 对未达账款建立登记簿备查、登记,如发现有上月未达账款本月未有记录的,出纳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6 外汇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归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换取。当付款人需外币结算时,兑换率由财务部经理核准。
3.7 人民币汇率放开后,企业财务还应关注汇率对企业收入的影响,将汇率核算容纳入财务管理范畴。
3.8 对外举债管理。公司确因业务发展需要或资金临时短缺,须对外举债时,由公司提出申请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借款。
4 备用金管理
4.1 对确应业务需要须长期借用现金的员工,可申请采用备用金管理方式。
4.2 备用金最高额度不超过员工月工资总额的( 30%),特殊情况需经董事长批准。
4.3 备用金额度核准权限。
4.3.1 备用金由董事长核准。
4.4 备用金申请。由经办人提出,经该部门经理初审,财务部经理中审,总经理或董事长终审核批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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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备用金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部根据定额进行日常控制。
4.5.1 会计应按人名设立备用金账户,并编制收支( 日 )报送财务部经理审阅。
4.5.2 备用金账户月内保持总额度不变,可年末或月末结清,年初或月初根据实际需要续借。
5 借款
5.1 借款支付遵循借款人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5.2 借款限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工资总额的( 30%),特殊情况需经董事长批准。
5.3 借款申请与审批。
5.3.1 员工因公需要借款的,应填写一式三联的《借款单》,并注明姓名、事由、所属部门和预计还款日期。
5.3.2 《借款单》由本部门经理签字后,再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到出纳处办理领款手续。
5.3.3 《借款单》一联由借款人留存,另外两联分别交会计和出纳。
5.4 支付审核。
5.4.1 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核借款支付申请的批准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未还清的账款等。
5.4.2 审核无误后,会计用一联作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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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支付借款。
5.5.1 出纳复核无误后,借款人在付款凭证上签字,出纳人员方可付款给借款人。
5.5.2 留存在出纳人员的另一联《借款单》,待借款人报销冲账后退还借款人。
5.5.3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 报账
6.1 费用报销实行及时限时审批、支付制。
6.2 费用报销凭支付证明、《费用报销单》核报。
6.3 对手续不全、单据不完整或模糊不清的报账,会计有权要求更正、完善和补充。
6.4 对虚假票据,会计有权拒绝受理。
6.5 凡属材料、固定资产的采购报销,均应事先由采购部提交采购申请单或合同及报价表、办理入仓及检验手续。
6.6 经办人须亲自填写《费用报销单》,具体要求:
6.6.1 分类粘贴支出原始凭证并背签。
6.6.2 注明凭证张数、金额、日期、物料归属部门和用途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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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原始单据必须真实、清晰、完整。
6.7 《费用报销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再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将原始凭证交至会计处。
6.8 由会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审查包括的内容如下:
6.8.1 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和合法。
6.8.2 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6.8.3 核对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字是否符合资金审批权限的规定。
6.8.4 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进行补充与订正。
6.9 报账时限。
6.9.1 凡领用半空白支票者必须在支付完毕后,回到公司的第二天报账(不受报销日期限制)。
6.9.2 对出差借用的备用金,经手人应予一个月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由经手人填写,部门经理和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字后,交出纳办理支付证明,并登记账本,当天交会计记账。如超过一星期尚未办理核销手续,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6.9.3 招待费用的报销必须在费用发生后(不含当天)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须另列清单报总经理或董事长,说明每一笔招待费发生的时间、事由、参加人、地点、金额、单据张数,经总经理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如果招待费用发生在出差期间的,按差旅费报销限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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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差旅费报销事宜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含返回当日)由出差人员办理。
6.9.5 通讯费用按公司有关标准执行。
6.9.6 零星物品的采购和报销,由经手人签字报部门经理签字后,按审批权限办理。
6.9.7 借款人报账后还有未清欠款的,由出纳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还,当月工资不足的,在次月工资中续扣。
7 奖罚
为了规范和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提高各公司财务人员整体素质,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减少公司损失,保证资金正常运行,对相关与资金管理与单据操作、审核人员作出以下规定:
7.1 出纳没有按现金或银行存款逐日逐笔顺序手工登记的,经财务经理或总公司抽查发现一笔罚款10元。
7.2 出纳未经核对和审批(含未经电话审批)的单据支付相关款项,在2000元以下的发现一笔罚款20元,并将支付的金额从本月工资中扣除。在2000元以上的发现一笔将调岗,并从工资中扣除。
7.3 出纳每日未填写资金日报表、未及时结出现金、银行存款各账号余额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4月末结账日未打印银行对账单和填写未达款项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出现一次罚款20元。
7.5 每月未盘点现金的,发现一次出纳员罚款20元,会计未监督盘点和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一次罚款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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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每月盘点现金出现长款的,未查出原因的,将长款上缴公司,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对现金盘点出现短款的,在2000元以下的将从经手人本月工资中扣除,在2000元以上的除工资中扣除外,总公司财务总监建议董事会调离本岗位或开除。
7.7 出现因工作失误填写单据或付错金额的,除能追回款项外,将对经手人罚款30元,对公司财务经理罚款50元。对无法追回款项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将从本月工资中扣除外,由总公司财务总监建议董事会开除。
7.8 对未经批准加大坐支库存现金的,发现一次将经手人罚款20元,如出现被盗丢失现金的,将扣除本月工资, 总公司财务总监建议董事会开除。
7.9 因工作失误开具空头支票的,发现一次将经手人罚款20元,并对财务经理罚款50元。
7.10 对出现工作失误未及时上报财务经理,出现一次将经手人罚款20元,已报财务经理,但未及时上报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长的,财务经理罚款50元。
7.11 出纳员没有次日上交上日的单据和支付凭证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对丢失单据或支付凭证资料的发现一次罚款20元。
7.12 因工作失误造成资金日报表错报,发现一次罚款10元。
7.13 对收取客户或供应商现金时,未经验证真伪,无法追回相同金额的,出纳员按相同金额及时补付,如经手人以公司名义将假币支付供应商或个人,发现一次将按相同金额从本月工资中扣除并罚款50元。
7.14 未按规定日期为供应商或客户提前支付货款,发现一次罚款50元。如提前开具空头支票造成公司银行账号余额不足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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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伪造票据或单据套取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发现一次将罚款1000元,总公司财务总监建议董事会开除,情节严重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16 对每月个人工作失误累计罚款200元的,财务经理要上报财务总监罚款原因明细表,对未报罚款明细和汇报的,总公司审计组抽查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总公司财务总监建议董事会调离本岗位。
7.18 如经手人故意拖欠供应商或个人报销款3天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7.19 如个人私自将公司现金或银行存款转入个人自己账户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总公司财务总监建议董事会开除,情节严重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20 报账或审核单据时如发现有虚报、涂改票据和假票者,对举报不良行为者,按追回总额的50%予以奖励。
7.21 对在工作中未发现工作失误的,或未造成公司损失的,工作态度表现良好,各子公司财务经理对各岗位进行每月评定或年终汇总,总公司财务总监建议评定各岗位的绩效奖金或职务提升,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给予员工工作肯定。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部制订;经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和废止时亦同。
8.2 本规定颁布后,由各子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贯彻落实。
8.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既有的类似规定自行终止,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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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日期:2009年 12月 31 日
批准日期:2009年12月 31 日
试行日期:2010 年01月 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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