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表
申请人
申请人须知 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表,确知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无需保证即对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复印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理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申请人应注明申请前职业状况,如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应届毕业大学生及其他情况。户籍非本省人员应在申请前职业状况一栏中注明户籍所在地。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或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证明。
7、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织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8、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9、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10、本表中如有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备附页填写,附页应使用A4纸。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文化程度 住 所 身份证号 申请前职业状况 性别 政治 面貌 出生日期 民 族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二、申请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 备用字号名称1 备用字号名称2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场所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注册号: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
受 理 情 况 受理人及受理日期 受理通知书文号 核 定 情 况 字号名称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 及 方 式 经营场所 核定人及核定日期 (公章) 执照注册号 签字 领 取 执照人 日期 电话 颁 发 执照人 设立(变更) 登记通知书文号 执照副本数 签字 日期 备注 归档人 执照收缴情况(变更) 归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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