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临床资料 临床资料
我院于2002年开始率先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在产妇及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对出生h后的新生儿年开始率先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在产妇及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对出生72 进行听力筛查。经过几年的操作逐步完善各种筛查的工作程序与规范。我院于2003~2003~2005年新生儿疾病年新生儿疾病筛查各项数据,见表1。表1 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 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 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
2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1 指定专人负责质控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由1名年资长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护士专门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指定专人负责质控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工作,由母婴同室护士执行。所有人员上岗前均需通过广州市指定儿童听力保健中心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规范操作,如选用丹麦MADSEN总公司的手持式耳声反射听力筛查仪(ECHO-SCREEN以总公司的手持式耳声反射听力筛查仪(ECHO-SCREEN),ECHO-SCREEN),测试),测试时新生儿为出生后72 h上,环境要相对安静,噪音不超过40 dB,最好是在隔声室进行,婴儿喂饱后左右自然睡眠状态测试[2,最好是在隔声室进行,婴儿喂饱后1 h左右自然睡眠状态测试[2]。 ]。
2.2 护士长加强监督管理进行质量控制,严把质量关及筛查各项指标关 几年来,我科新生儿听力筛查率逐步上升,几年来,我科新生儿听力筛查率逐步上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其他各项指标如表95%以上,其他各项指标如表1所示。 所示。
2.3 加强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管理 设计科学规范的登记表格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初筛结果,延迟筛查,复筛结加强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管理 设计科学规范的登记表格及时将新生儿听力筛查,初筛结果,延迟筛查,复筛结果,开转诊单时间,发新生儿听力筛查通知单,操作者签名,产妇签名等项目登记在册。
2.4 具体操作方法 (1)新生儿出生72 h后由护士执行听力筛查。(2具体操作方法 后由护士执行听力筛查。(2)测试结果要告知产妇及打印测试结果交产妇并要产妇签名确认。(3并要产妇签名确认。(3)若新生儿初筛不通过或出生后因病理因素转儿科则由当班护士填写“新生儿听力筛查通知单”通知家属,新生儿出院后带其到黄埔区妇幼保健院7楼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4楼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4)初筛未通过新生儿由下一班护士再复筛一次。(5次。(5)复筛仍未通过的婴儿由区妇幼保健院筛查中心医生填写听力(可疑)异常儿童转诊表,转至广州市儿童听力保健中心进一步确诊,并定期追踪随诊并将筛查结果登记在册。
3 明确新生儿听力筛查各项指标 明确新生儿听力筛查各项指标
3.1 确保无原因漏筛查为零 (1)对我院出生的每例活产儿出生72 h后常规进行听力筛查。对于3天内死亡的新生确保无原因漏筛查为零 儿注明情况。对于转科(院)及时填写转诊单,指导产妇出院后3个月内带新生儿到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补筛。(2个月内带新生儿到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补筛。(2)对于早出院者是我院进行新生儿筛查的重点及难点问题。由于我院的地理位置原因,来我院分娩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民及流动人口,保健意识薄弱,分娩24 h后就要求出院。对此,我科除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外也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在出院记录里写明产妇要求早出院,交待清楚回院筛查的时间如不执行,责任后果自负,并由家长签字。(3)对于拒绝听力筛查者,由家长签写拒绝新生儿听力筛查记录单,写明将来新生儿若出现听力障碍导致不良后果责任自负,签写拒绝新生儿听力筛查记录单,写明将来新生儿若出现听力障碍导致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并将拒绝筛查单保存起来,写明将来新生儿若出现听力障碍导致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并将拒绝筛查单保存起来,以备并将拒绝筛查单保存起来,以备日后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日后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
3.2 确保初筛未通过婴儿复筛率为100% 根据检查结果,将筛查的新生儿分为通过和未通过筛查两个群体,未通过筛根据检查结果,将筛查的新生儿分为通过和未通过筛查两个群体,未通过筛查的新生儿为可疑的先天性听力损伤,必须接受进一步的检查,最终确定是否真正存在听力损伤,以及损伤的程度和性质[3]。
4 讨论 讨论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依法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各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卫生行政部门大力支持,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制定有关的规定和措施,保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顺利进行。
新生儿听力筛查属控制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它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及我国的人口素质。新生儿听力筛查属控制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它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及我国的人口素质。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项工它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及我国的人口素质。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通过多渠道的宣传使领导和广大群众都能充分认识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必要性,提高认识,通过多渠道的宣传使领导和广大群众都能充分认识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必要性,是降低出通过多渠道的宣传使领导和广大群众都能充分认识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必要性,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残疾儿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举措,赢得全社会对听力筛查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加强听力筛查工作培训,严格质量管理,加强听力筛查工作培训,严格质量管理,听力筛查人员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听力筛查严格质量管理,听力筛查人员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规范听力筛查的各项记录,定期对听力筛查工作进行考核,保证筛查质量。
在严格执行听力筛查管理工作中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此项工作中隐含的易发纠纷因素,应该预见性地提出预防措施,在严格执行听力筛查管理工作中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此项工作中隐含的易发纠纷因素,应该预见性地提出预防措施,加强管理。如前所述,重点是确保筛查率及复筛率,明确法律责任,并及时做好相关的文字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64 号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陈 竺 部 长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第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
(二)掌握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 (四)承担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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