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管理,促进我校教育内涵发展,提高质量,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绩效考核的范围及对象是学校在岗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奖励性绩效工资严禁平均发放,严禁按工作资历发放。 第四条:本办法不包含校长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力量。
第六条: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完善绩效考核的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
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第三章 绩效工资的构成
第七条:绩效工资构成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教师职称岗位津贴、集体荣誉奖励性绩效工资、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行政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六部分构成。教师职称岗位津贴根据教师当年实际工资进行核算;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班主任岗位津贴和班主任奖励工资两部分;学校行政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行政干部岗位津贴和行政干部奖励工资两部分;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教师课时津贴和教师奖励工资两部分,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职工岗位津贴和职工奖励工资两部分。 第八条:实施对象
㈠学校集体荣誉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对象为全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㈡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对象为包括幼儿园班主任在内的担任了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㈢学校行政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对象为教导主任,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
㈣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对象为除由教育体育局直接考核的校长以外的所有在岗正式教职工。
㈤事业管理及以工代教的在岗正式工勤人员,按照正式教师考核。
第四章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主要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㈠“德”的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养、师德师风等方面。重点考核教师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四川省教师职业
行为“八不准”》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㈡“能”的考核内容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教育能力主要考核教师组织管理学生、学生思想工作和结合所教学科内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能力;教学能力主要考核教师钻研课程标准和教材、设计和组织课堂教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等方面的能力;教育科研能力主要考核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总结提炼教育教学经验等方面的能力;教师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㈢“勤”的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工作量、教学常规、出勤和学校兼职等方面的情况。教育教学工作量主要考核教师任课和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情况;教学常规主要考核教师“教学六认真”情况;出勤主要考核教师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和在岗的情况;学校兼职主要考核教师担任中层以上干部以及学校其它工作履行职责的情况。
㈣“绩”的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效果、教学效果、教研业绩和专业发展等方面的内容。教育效果主要考核教师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情况;教学效果主要考核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所教学生的学科素养、创新能力发展,学科班级合格率、巩固率,以及帮助学困生等方面的情况;教研业绩主要考核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竞赛、论文发表获奖等方面的情况;专业发展主要考核教师专业水平提高、学历提升等继续教育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班主任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关爱、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安全教育、家校联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㈠“德”主要考核学校行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格素养、职
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㈡“能”主要考核学校行政干部的教学理念和教育思想,以及强化教研、民主管理、沟通协调和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的能力。
㈢“勤”主要考核学校行政干部履行职责及出勤等方面的情况。 ㈣“绩”主要考核学校行政干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领学校师生发展等方面的实绩。
学校职工考核内容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育体育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制定。
第五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学校教师职称岗位津贴
学校教师职称岗位津贴,根据教师当年实际工资进行核算。对包括校长在内参与绩效考核的全体教职工学校按照县局下发津贴直接按人发放。
第十三条:学校集体荣誉奖励性绩效工资统一核算,对包括校长在内参与绩效考核的全体教职工平均发放。
第十四条:按县局《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集体荣誉奖励性绩效工资。若我校因以下原因导致被取消学校集体荣誉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任在个人的,加倍追究责任。
1、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教学质量下降严重的; 3、群众评价差的; 4、学校管理涣散的; 5、出现集体违规违法行为的; 6、受州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7、教育督导检查不合格的; 8、校内教职工之间出现打架斗殴的;
9、采取罢课等非正常手段损害学生利益的; 10、其他损害学校集体荣誉以及教育系统形象的。 第十五条: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
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班主任岗位津贴和班主任奖励工资两部分,分别占60%和40%。
㈠ 核算
学校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县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60%中分配给所在学校的班主任岗位津贴总额+全县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40%÷全县班主任总人数×所在学校班主任总人数
㈡分配
1.班主任岗位津贴(60%)
作为对班主任工作的认可和对班主任工作的鼓励,班主任岗位津贴全部发放给班主任。
2.班主任奖励工资(40%)
班主任奖励工资不再按工作量大小分类,由教育体育局按人均水平核算到校。
学校班主任奖励工资=全县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40%÷全县班主任总人数×所在学校班主任总人数
学校班主任奖励工资由校长负责,组织学校教职工大会对本校各班主任师德表现、班级建设与常规管理、育人效果等方面逐一进行量化考核,按2︰5︰3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发放。
第十六条:学校行政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㈠核算
学校行政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县学校行政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60%中分配给所在学校行政干部岗位津贴总额+全县学校行政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40%÷全县学校行政干部总
人数×所在学校行政干部人数
㈡分配
学校行政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行政干部岗位津贴和行政干部奖励工资,分别占60%和40%。
1.行政干部岗位津贴(60%)
全县行政干部岗位津贴总额=全县学校行政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60%
为激励行政干部积极主动工作,行政干部岗位津贴全部发放给行政干部。
2.行政干部奖励工资(40%)
学校行政干部奖励工资=全县行政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40%÷全县学校行政干部总数×所在学校行政干部数
由学校根据行政干部德、能、勤、绩、廉情况,组织教职工大会对行政干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工资。校长应严格进行考核,并有权根据考核情况,扣除行政干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 ㈠核算
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县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县教职工总人数-教育体育局直接考核的校长总人数)×(所在学校教职工总人数-所在学校由教育体育局直接考核的校长人数)
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课时津贴和奖励工资两部分,分别占60%和40%。
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1、课时津贴(60%)
①、在学校课时津贴总额范围内,按教师课时量核算教师课时津贴。
②、学校教师课时津贴总额=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60%
③、教师年度个人课时津贴=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60%÷全校教师年度总课时量×该教师年度总课时量
④、教师平均工作量=学校课程表课时总量÷全校教职工总数 学校总课时量=课程表课程总量+所有超课时量
⑤、教师兼有学校其他工作,如办公室主任、大队辅导员、会计、出纳、保管等,由学校制度标准适当折算课时,计入个人总课时量和全校教师年度总课时量。我校按实际情况规定:报账员每周计10课时。办公室主任每周计7.5课时。大队辅导员每周计5课时。总务主任每周计5课时。教师生活管理每周计2.5课时。安全管理员每周计2.5课时。学校行政干部、班主任的工作不再折算课时。
⑥、教职工考勤扣除课时办法:
事假:扣除其平均日课时量×请假天数×2。
病假:需具备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门诊收费凭证(除挂号单外还需治疗单、检查单等)一天扣除其平均日课时量×1.5。
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按县局批复回执单具体时间计算:扣除其请假天数×其平均日课时量。
旷工旷课扣除其平均日课时量×请假天数×10。
教育体育局统一抽派在内地管理学生和外出挂职教师以及从事县上其他工作的教师不计算课时。
2、奖励工资(40%)
学校教师奖励工资总额=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40% 在学校教师奖励工资总额范围内,由校长负责,对本校教师工作表现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一、二、三等次
发放。综合评价采取学生及家长评价、同行评价、考核委员会评价三种方式:
(1)学生及家长评价(30分):由学校组织学生及家长对教职工工作情况及效果进行量化评价,再由考核委员会根据平时掌握情况综合评定。
(2)同行评价(30分):由学校教职工相互间进行量化评价。 (3)考核委员会评价(40分):校长负责,成立由学校行政干部、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综合评价考核委员会,根据教师德、能、勤、绩进行量化评价。
㈢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职工(指工人、职员、未上课的专业技术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职工岗位津贴和职工奖励工资两部分,分别占60%和40%。
学校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略低于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根据我县实际,按照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0.9倍计算。
学校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所在学校教职工总人数-所在学校由县教育体育局直接考核的校长人数)×(0.6~0.9) ×职工总人数
1、职工岗位津贴(60%)
学校职工岗位津贴总额=学校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60% 职工的岗位津贴全额发放。 2、职工奖励工资(40%)
学校职工奖励工资总额=学校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40%由学校根据职工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分一、二、三等次发放。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不得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㈠教职工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不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
3.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4.教职工个人在考核年度内累计旷课20节、旷工5天或旷课旷工累计达到其中之一的(旷课4节视为旷工1天或旷工一天视为旷课4节并累加计算);累计病假40天以上(住院除外,以县级以上医院门诊发票、缴费清单和请假手续为准)、事假30天以上的;
5.采取罢教等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6. 有损教师或教育系统形象、声誉等过激行为和言论的; 7. 政治立场不坚定,散布错误言论的; 8. 师德败坏,影响恶劣的; 9. 解除聘用合同的;
10.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无理取闹或打击报复的; 11.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㈡班主任
1. 所在班级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所在班级学生出现重大集体性违纪违规行为的; 3. 不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失职渎职的。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等次要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同时也要作为教职工评定职称、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实施办法,评定相关奖励等次,负责审批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确保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一条: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量化考核情况实行校内公示制,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二十二条:对校内公示有异议的教职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须在收到申诉的3天内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申诉要求,做出结论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申诉人对学校审核结论意见仍然不服的,可向县奖励性绩效工资领导小组申诉。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制度的行政干部、班主任、教师、职工扣发一定比例绩效工资,用于奖励在教研活动、教育教学、班级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赢得特殊荣誉的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行政干部、班主任、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等次结构之间要适当拉开差距。
第二十七条:行政干部兼任班主任的,其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不累加。
第二十八条:教育体育局统一抽派在内地管理学生和从事县上其他工作的教师,由各校统一考核,其绩效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全校教职工平均绩效工资水平。
第二十九条:凡超出本意见规定的考勤时间,严格按局、校的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局、校各项考核管理制度照常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开始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wenda.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