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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C证考试要点整理

来源:花图问答
1、在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大高危行业”中,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排第一,死亡人数排第二。

2、要求雇员的誓言是: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同事要求各个部门宣传“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有的公司甚至提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的口号。 3、“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

4、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领导,应当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同时,企业还应与所属各部门和各单位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把安全工作责任一直落实到基层单位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6、安全生产概念: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个行动的总称。建筑安全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7、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的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五项规定:(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2)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关于安全生产教育;(4)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5)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8、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9、宪法规定的是社会、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等重大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0、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氛围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11、安全生产意义: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李金娥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12、管理的概念:挂历是指管理者经济、有效的运用组织的各种资源,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行为活动使用组织达到某种目的的过程。

13、管理的基本要素:①管理的主体及管理者②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③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法方式④管理的目的。

14、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15、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16、“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17、“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8、“四不放过”原则。

19、“五同时”原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0、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

21、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从“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发展成: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22、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根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确定的部委职权和法律法规特别授权,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2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

24、行为法规:行为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指定的有关国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5、江苏省国务院比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三市。

26、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与法律、法规一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7、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8、责任自负原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 29、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30、处罚公开:依据要公开,程序要公开,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了解情况的权利。

31、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32、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永久性的取消许可证和执照。

33、追诉时效原则: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再给予处罚。 34、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类7类。 35、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时间效力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问题。 36、生效时间分为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惯例。

37、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般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

38、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项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建筑施工企业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内“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同时取消该项目管理人员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类先进评比资格。

39、《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0、《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为较大事故。

42、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43、建筑施工企业在12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2)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在增加60日; (3)发生重大事故时,或按(1)、(2)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5、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观景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6、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8、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云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2、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53、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5、安全生产条件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概念。

56、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

57、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等。

58、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其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5人的,暂扣其2年安全生产合格证;死亡6-9人的,暂扣其3年安全生产合格证。以上所述责任人(法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间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内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59、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6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处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60、危险源的概念: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61、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2、有关研究表明,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88%,与动物有关的为10%。

63、国家建设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特点,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计12项。 6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66、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7、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68、发生事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管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70、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71、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72、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73、基本评价方式共有3种,分别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74、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分为Ⅰ完善、Ⅱ比较完善、Ⅲ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Ⅳ不符合、Ⅴ严重不符合五个等级。

75、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劳动社会保障权、劳工参与权、劳动教育与培训权、劳动休息权、劳动者的社会组织权以及劳动力再生产权等。

7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隐蔽性,既未被人们发现或者被人们忽视,这是与我们通常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区别。

77、隐患就是事故,已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理念。建筑施工中应当经常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予以消除。

78、事故的特征: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可预防性。

79、轻伤是105个工作日以下的,重伤105-6000个工作日的,死亡。 8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的保证。

81、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础的规定,每一个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

82、1963年,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 83、“五大伤害”: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

84、2011年和2012年,早“五大伤害”事故中高空坠落事故比列均超过50%。

85、施工单位应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三方面存备查。 86、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4)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5)安全事故救护单位。

87、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8、高空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空坠落划分。

89、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转的目的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的正常运转。

90、触电后1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内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抢救,很少有就获得可能。

91、发生创伤性出血时,及时正确的采取压迫止血法、指压止血法、弹性止血带止血暂时性的之学方法止血。

92、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经专家评审或者论证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福建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施工期间,其应急救援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9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如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权限、监督方式、调节机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9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最基础、最关键的组成部分。

9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

96、企业各个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进行责任交底,并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签字确认。

97、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供依据。

98、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乡轨道交通工程为20%。

99、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包括安全技术规划、分析、控制、检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及其他安全技术的等。 100、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1、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对“物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10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想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3、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师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04、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10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0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3)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

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07、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管理职责。

10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要求:(1)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为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清晰,责任明确;(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能够形成直至各个施工现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有效的指导和监督直至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5)其他管理要求。

109、企业生产管理机构具有职责:(1)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组织或者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110、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前应审核作业过程的指导文件,试试过程中应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并应使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均处于受控状态。

11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11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机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13、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115、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16、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7、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8、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程特点、环境特征和危险等级制订。 119、我过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20、建筑施工互动中工程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下: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2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22、验收合格的,井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23、深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

124、深基坑施工活动中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处于核心地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达到国家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时,应当长驻施工现场。 125、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查处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126、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

的一种特殊标志。

127、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开始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和检查。

128、传递物件禁止抛掷,高空作业时。

12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13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1、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132、施工工地防火安全管理具体要求:

(1)工地应当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办法;

(2)公司应当按施工规模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义务消防人员,并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定期组织进行演习; (3)工地应当按照总平面图划分防火责任区,根据作业条件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当工程施工高度超过30米时,应当配备有足够杨程的消防水源和必须保障畅通的疏散通道;

(4)对各类灭火器材、消火栓及水带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使用效果; (5)工地应当禁止吸烟。

133、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134、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立即停止施工。

135、避让、保护施工场区及周边的古树名木。

136、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写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13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138、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 139、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下列情形时,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1)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140、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141、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142、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43、江苏省实行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包括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注销,俗称“二登记一注销”。 14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登记管理事项包括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注销。

145、《安全生产法》的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46、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

147、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

148、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严禁”、“禁止”、“不得”、“不许”、“不准”等词来表述。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制定《安全生产法》。 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7、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8、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0、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出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随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有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出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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