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双⽅当事⼈感情破裂,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是可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如果协议离婚不成的,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离婚地域管辖权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离婚地域管辖权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起诉。并且适⽤⼀般地域管辖,由基层⼈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住院就医的地⽅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的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3.被劳动教养;4.被监禁。
(⼆)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三)双⽅当事⼈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当事⼈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民法院管辖。
(四)军⼈离婚案件的管辖
⾮军⼈对军⼈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为⾮⽂职军⼈,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当事⼈都是军⼈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民法院管辖。(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居住在国内,不论哪⼀⽅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住所地的⼈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向⼈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在国外但未定居,⼀⽅向⼈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民法院管辖。(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wenda.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