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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三胎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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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三胎补贴标准参考如下:
1、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经乡镇或者城市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三胎。各级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各级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胎的:三孩,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3]
2021年5月31日,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及配套支持措施。 综上问题所述,广西生三胎补贴标准为增加产假和补贴,建议有条件有意愿的夫妻积极响应国家,生育三胎。
法律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或者城市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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