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假期20天,有特殊情况可以请假60天
(一)事假期间的薪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薪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薪资按本人基本薪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薪资按本人基本薪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薪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薪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薪资。
(二)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章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有关事宜:
1、事假薪资将本人的基本薪资折算成日薪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章中所指的“基本薪资”,机关实行职级薪资制的人员,指职务薪资、级别薪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薪资、技术等级(职务)薪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薪资和薪级薪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薪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薪资待遇按有关规章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薪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薪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章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章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章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章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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