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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自首可以提出哪些事

来源:花图问答

可以自首的机关部门有包括: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及其治保组织。

一、投诉不立案

如果机关立案后不作为,可以到控申科投诉,控申科就是举报民警的,如果不行就去上一级或厅纪检部门,当地纪检委也可以,因为财政和人事也是归当地管理。控申科的职责范围是: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二、什么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种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不起诉的案件会留案底吗

不起诉的案件,不会有案底。

首先,案底其实是个俗称,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所指向的法律概念叫犯罪记录。

其次,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根据规定,已经经过审判认定构成犯罪的,才会被记录。

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案件决定后,案件即行终止,故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也不应当被记录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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