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的认定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业主委员会的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
1、业主大会既有制定业主公约等内部规章制订权,又拥有进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等民事活动的资格,还能够代表全体业主对公共场地、设施设备行使财产权;
2、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对外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本身没有的意思能力;
3、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依法成立的,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经过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所以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
4、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普遍把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但是从法律责任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不可能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
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不是 特别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是特别法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纳入特别法人的这四类组织在不同意义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
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及其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对于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一方的民事主体资格、合同属性、争端解决渠道及其社会投资者的信心,都会产生影响。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的认定,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大家要多加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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