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重大危险源辨识
1.3.1重大危险源辨识有关定义和依据
1、有关定义
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生产场所: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贮存区: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2、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所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单元必须登记建档和上报备案。本节对该公司生产和储存的危险物质进行分类和确认,并根据国家标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该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3.2.1 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
根据GB18218-2009标准规定:
(1)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是危险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2)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以GB18218-2009标准中规定的危险物质品名及其临界量来确定的。当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单一品种,且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时,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当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按(3-1)式进行计算,若满足式(3-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q1q2n1Q1Q2Qn (3-1)
式中 :q1,q2,qn——每种物质实际存在量,t;
Q1,Q2,Qn——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临界量,t 。 1.3.2.2 危化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该公司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辨识物质的临界量见下表:
表F1-34危险物质临界量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名称 二氧化硫 三氧化硫 氟化氢 发烟硫酸 乙醇 二甲苯 镁粉 氯甲烷 丙烯醛 四氢呋喃 临界量(吨) 20 75 5 100 500 5000 200 50 20 1000 实际储存量(吨) 塔罐流动贮量<5 塔罐流动贮量<5 2 300 6.5 6.7 2.05 2.5 5.7 3.7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相关定义和多种危险物质共存的辨识方法,该企业所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生产装置区均在500m
范围内,可作为一个单元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根据企业各类危化品原料储存实际情况,氨的最大储存量为130吨。
对该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判断辨识如下: q1/Q1+ q2/Q2……+qn/Qn
=5/20+5/75+2/5+300/100+6.5/500+6.7/5000+2.05/200+2.5/50+5.7/20+3.7/1000=4.08>1,构成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40号令)的规定:查表F1-35可知,
表F1-35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毒性气体名称 一氧 化碳 2 硫化氢 5 二氧 化硫 2 氟化氢 5 氨 2 二氧 化氮 10 环氧 乙烷 2 氰化氢 10 氯化氢 3 碳酰氯 20 溴甲烷 3 磷化氢 20 氯 4 异氰酸甲酯 20 β 毒性气体名称 β
表F1-36校正系数α取值表 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 100人以上 50人~99人 30人~49人 1~29人 0人 α 2.0 1.5 1.2 1.0 0.5
发烟硫酸的校正系数均为β=1.5,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少于100人,查表 F1-10知校正系数α=1.5,根据以下公式:
R=1.5×(1.5×300/100+2×5/20)=7.5 查表F1-37:
F1-3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R值 R≥100 100>R≥50 50>R≥10 R<10 可知为该公司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1.3.2根据56号文识别结果
1、生产储存场所
该公司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包括硫铁矿、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硫酸、五氧化二矾等。
其中二氧化硫LC50:6.6mg/l(1小时,大鼠吸入),判定其属于毒性物质中的有害品;五氧化二矾LD50:10mg/kg(大鼠经口),判定其属于毒性物质中的有毒品。
沸腾炉二氧化硫气体最大质量为14.36kg,而有害品的生产场所临界量为2t,故沸腾炉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五氧化二矾一般不库存,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五氧化二矾附着在转化器中的硅藻土上,使用的硅藻土52800kg,五氧化二矾附着量≤6%,则五氧化二矾附着量为3168kg,故转化器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加强对转化器监管强度,特别是在翻筛矾触媒时,必须先用空气进行吹扫,再配备自携式呼吸器方可进入作业。此外,还应将沸腾炉、硫
酸储罐等视为重大危险目标进行监控。 1.3.3 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
1)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为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的属于重大危险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辨识依据见表F1-38。
表F1-38 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辨识标准
序号 1 设备类型 压力管道 辨识标准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1)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 t/h。 2 锅炉 (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14 MW。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3 压力容器 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2)重大危险源设备辨识 1、锅炉
该项目设置废热锅炉1台,额定出水26t/h,额定压力3.85MPa,因此该项目的废热锅炉构成重大危险源。
2、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
的压力容器(群)。
该企业无此类压力容器,因此不构成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 3、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②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①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
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③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该企业无此类压力管道,因此不构成压力管道重大危险源。 1.3.3辨识结果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该企业辨识,该企业构成危险化学品四级重大危险源、锅炉重大危险源。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赠品不喜欢可以删除)
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
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wenda.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