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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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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州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州人民政府印发了《黔西南州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试行)》(黔西南府发〔2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我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管理。

一、改革背景

1985年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职工工资总额增长按经济效益增长的一定比例浮动,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2018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2019年1月,省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1号),要求各市(州)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二、改革目的和意义

通过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约束作用,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继我州国有企业负责

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这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八个部分:

一是总则。阐明改革我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背景,明确改革适用范围,对工资总额进行界定。

二是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提出根据我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将我州的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公益类、金融类三种类型,其中商业类又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两种类型。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为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为主,实现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战略意图的国有企业为商业二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企业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为金融类企业。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设置不同的指标权重。

三是工资总额分级管理。提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隶属关系,州本级及各县(市、新区)负责做好本地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相关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所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控。

四是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提出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量两部分组成。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加减合并范围变化影响,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对经济效益指标的影响后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增量根据企业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的完成情况合理确定。

五是工资总额管理。提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制度要求编制工资总额。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形成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于每年5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备案。

六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国有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预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七是工资总额的监督检查。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可追溯的监督检查机制。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八是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特色亮点

(一)关于工资总额调控标准。为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企业净利润增长,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净利润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但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含)的充分竞争类商业

企业和达到 2.5倍(含)的其他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幅进行限定。同样,企业净利润下降,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不含)以下的,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既为我州国有企业工资增长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又有利于维持企业工资水平稳定,保障员工正常工资水平,调节过高收入,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同时提出,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5%。通过工资总额增减进一步激励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关于人才保障因素考虑。《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提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工资总额核定中统筹考虑企业引进人才和技术要素转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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