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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来源:花图问答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促进工、农生产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切实搞好本厂的环境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是现代化化工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应由总经理或生产副总主管。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应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生产部负责全厂环保的日常组织管理以及“三废”排放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系统按“三级管理网络”组织形式组成。总经理或生产副总、设备副总、生产部为“一级环保网”,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为“二级环保网”,各车间工段长,班组长为“三级环保网”。

总经理 生产副总 设备副总 生产部 一车间 二车间 三车间

第六条 各级环保网的负责人,应该把环保工作列为生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并纳入日常生产指挥系统的管理,坚持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评比的“四同时”制度。

第七条 凡已投入正常运行的“三废”治理装置,要纳入正常生产管理,各级职能部门要进行日常的管理考核。

第八条 凡属新建以及挖潜改造等新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局××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精神。必须坚持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 生产部所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单”和“超标通知单”到期未整改要进行行政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二章 废水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严禁向海湾内排放或倾倒油、酸等有毒有害废液,违者下浮岗位考核工资和奖金20% 1-3个月。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下岗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拒绝或阻挠上级环保部门领导和生产部管理人员调查污染事故或检查环保工作的,下浮岗位考核工资20% 1-3个月,并扣除当月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作下岗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停运环保废水治理的责任者,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30% 1-3个月。 第十三条 擅自向外排废水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者,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30% 1-3个月。 第十四条 发生跑酸、钛液等污染事故,并造成影响水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立即报生产部,并转报生产副总,对隐瞒事故的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按情节轻重,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20% 1-6个月,或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第十五条 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后,上级环保部门领导来厂调查,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本厂罚款处理在5000元以下的,事故责任者,除按被罚款数的1-3%赔款外,并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40% 3-6个月,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并影响本厂荣誉,上级环保部门领导给予本厂罚款处理在5000元以上的,事故责任人按被罚款数的1-5%赔款外,并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50% 3-6个月。情节轻重的还将给予行政处分或下岗处理直至开除出厂。

第十七条 发生跑料、跑油等污染事故后,不得用水冲洗,必须采用吸油毡吸油将污染

物回收入铁桶或废水槽内。

第三章 废气和粉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应有废气回收装置或除尘装置,禁止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直接排到室外大气中,污染周围的环境。

第十九条 在生产车间槽区内,大槽的人孔盖必须盖紧,防止挥发性的有毒有害液体污染大气,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 生产操作工人要经常巡回检查,检查设备是否在送原料或产品时有泄漏现象,如发生设备严重泄漏造成废气外溢又无及时处理,事故责任者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20% 1-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厂内蒸汽管道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袋式除尘器不得排放黑、白烟尘,如被环保局罚款,事故责任者除承担罚款数1-3%的赔款外,并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20% 1-3个月。

第四章 废渣管理规定

生产运行中,会定期、不定期地产生废渣,其中包括中和废水的废渣、亚铁和控制过滤以及泥浆过滤产生的废渣、废弃物等,有些会长期存放,堆场脏乱,严重地影响厂容整洁,也会造成二次污染。

为了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现将废渣(液)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和环保装置应加强管理,认真操作,降低物耗,减少废渣(液)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废渣(液)不得任意堆放,应按排生产部和车间商定的地方置放,违者将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 生产车间清理废渣(液)必须事先向生产部索表填报“宁波新福钛白粉有限公司废渣(液)清理申请表”,经生产部、销售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如不办妥手续,擅自处理废渣(液),将罚款300-500元。

第二十五条 生产装置应经常清理和收集废渣(液),如不积极处理而采用变相手法将废渣(液)擅自排放,造成排放口不合格,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出渣现场需及时清理,违者按场地污染程度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七条 产生的废渣(液)由经营部负责对外联系及对外签订废渣(液)处理合同,另由生产部和有关部门共同对出厂废渣(液)的处理情况加强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废渣(液)的清理和处理费用由产生废渣(液)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于厂区各种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化工产品对道路的污染,每次罚款50-100元,并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者(或部门)必须负责对所污染现场的清理,限期内不清理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承担委托他人进行清理的费用。

第五章 加强废水治理装置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和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废水治理设施管理》的规定,管好、用好现有的环保装置,充分发挥装置的效率,为保护好澥浦的水源做出贡献。 第三十一条 凡有废水治理装置的生产车间领导,必须抓好装置管理,并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环保治理装置必须有运转“记录台账”。原始记录做到清洁、正确及时,班班有记录,月月有累计,并每天向生产部汇报废水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废水治理装置操作工,必须掌握好本系统生产工艺,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三十四条 环保治理装置必须做到设备运转正常,运转率、处理率等指标必须达到98%以上。

第三十五条 车间所属的环保装置设备,要象生产设备一样来管理,纳入生产检修等计划安排之中。

第三十六条 特殊情况需填“废水排放申请表”交生产部报生产副总审批。

第三十七条 凡环保装置或生产装置发生故障因抢修需排放废水,车间必须填写“废水排放申请表”,排四小时以下属二级排放申请,由车间审批后报生产部审批,四小时以上属一级排放申请,由生产部审批后报主管副总审批。如废水排放一天以上,需报环保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凡属正常计划检修的废水排放申请单位必须在两天前办理好申请手续。如突发性设备故障需抢修排放废水时,应立即口头报告生产部并在当天补好申请手续。

第三十九条 环保装置和生产装置,必须坚持巡回检查制,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环保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2、生产装置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3、各工段班组出口排放是否正常(特别要防止油污流入下水道);

第四十条 车间、生产部以及环保部门对生产现场、地沟、地下池查出的环保重大隐患,影响当月排污的,由生产部发出“限期治理通知书”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部门或个人,下浮岗位考核工资和奖金30% 1-3个月。

第四十一条 环保装置因抢修或中修、大修需要安排,必须按时完成,如拖延时间,造成有害废水多排放,污染水质,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六章 各部门环保工作分工

第四十二条 生产部环境保护科 1、管理工作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指示、标准和有关规定; 2) 督促检查新建、扩建、改建装置“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对上述设计任务的审查和会签工作;

3) 编制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按年度总结上报环境保护工作; 4) 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发动群众,大搞综合利用和环保科研工作;

5) 掌握和了解全厂“三废”污染和治理情况,建立各类环境保护档案,加强对现有“三废”治理装置运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6) 配合车间解决“三废”问题,凡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部环保员有权进行检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车间部门或个人将追究其经济责任或全厂通报; a、 有“三废”处理设施而弃置不用或不进行有效利用的,经提出仍不改进; b、 有成熟的工艺条件,而不积极治理“三废”,经多次提出仍不改进; c、 将“三废”任意排放,经指出仍不进行处理; d、 因跑酸、跑料等事故,造成对人体和水域产生污染。

7)有权对在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减少排污费支出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班组,提出奖励(须报领导审批);

8)负责全厂环保技措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9)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督促和检查。 2、负现全厂环保监测项目的测试工作 1)全厂总排放口的工业废水水质监测; 2)全厂区大气污染情况监测;

3)生产装置、环保装置排出口的抽查监测; 4)生产车间作业环境空气中尘、毒及噪音的监测; 5)生产部认为需要进行监测的地方;

6)对化工原料和药品、药剂要妥善保管储存好,严防污染环境和中毒现象发生; 7)对下脚料、废渣要处理及时,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8)装卸化工产品或原料时,严禁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生产副总

1、审查全厂环境保护“三废”治理的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 2、审批环保技措项目和项目可行性试验的审查;

3、关心全厂“三废”治理工作,对治理中的技术问题起关键作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部环保员

1、必须掌握全厂“三废”情况对现有“三废”治理装置运转情况、废水处理情况及各排放情况,均要列入日常生产调度会工作范围; 2、发生污染事故,跑酸、跑碱、跑料等要及时向生产部汇报;

3、在制定全厂生产计划时,应包括环境保护治理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打算。 第四十五条 技术部

1、在改造旧工艺采用新技术时,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要把“三废”消灭在工艺生产过程中;

2、在每年制定的技措项目中,必须认真贯彻“三同时”方针(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3、会同生产部有关人员,对车间的新建技措项目工艺技术进行审核。 第四十六条 设备动力部

1、对各车间技措项目特别是环保项目,要象生产设备一样,在设备选型、安装施工中要抓早、抓及时;

2、环保废水装置的检修或抢修应尽早安排落实,以减少废水的排放;

3、对环保废水技措项目应参与可行性研究的讨论,并在立项中估算项目的投资情况。

第七章 环境保护工作奖励和惩罚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废水管理规定》按其条文执行考核,进行经济扣罚。

第四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被上级环保部门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生产部环保员及该事故的所在车间主任,扣罚当月奖金,有关的工段长、班组长则下浮考核工资和奖金20% 1-3个月。

第四十九条 凡对各单位到本厂运送化工产品或下脚品,污染本厂地面,下水道的,必须清除污染后才能离开本厂,否则按污染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第五十条 凡在环保管理、环保治理、环保项目施工管理及环保科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可上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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