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 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HG23012—1999
6.4.3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措施的检查、落实和现场监护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况,
有权制止作业,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过程应佩带明显标志,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毕后,应会同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
6.4.4 各级审查批准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审批人应了解现场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
级别、防火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6. 5 动火程序和安全要求
6.5.1 审证:动火前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
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等,手续不全,不准动火。
6.5.2 联系:动火前应和有关的生产车间、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车间、
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拆卸、清扫等工作。
6.5.3 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区域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现场(禁火区)内进
行,尽量减少禁火区的动火工作量。
6.5.4 隔离:对无法拆迁的需动火检修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用加堵盲板等方法进行可靠
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区和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着火事故。 6.5.5 搬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10米以内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点。
6.5.6 落实应急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现场保证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充足的水源,
对于特级、一级动火,应有消防人员到现场保护。
6.5.7 检查和监护:动火前后及动火过程中,动火责任部门、厂安保科负责人应到现场进行
检查,对照确认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落实动火监护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6.5.8 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的30分钟;若动火中断30分钟
以上,应重作动火分析;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试样应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为:当采用测爆仪测试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体积浓度应 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10%时,其浓度应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时,则其浓度 0.2%为合格;若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 4%,则其浓度 0.5为合格;若罐内动火,则还应符合罐内作业的有关安全要求。 6.5.9 动火操作: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操作资质,规范操作,注意火星飞溅方向,可采用阻
燃材料挡住火星的飞溅,防止火星飞入危险区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排除危险后方可重新作业。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确认无隐患存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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