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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参考征求意见稿)

来源:花图问答


前 言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行为,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计划要求,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4. 工程质量控制;5. 工程造价控制;6. 工程进度控制;7.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8.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9. 监理信息管理;10. 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紧促,难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请各单位在使用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济南市小纬四路46号,邮编:250001,电子邮箱: ),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主要起草人员:xxxxxx 主要审查人员: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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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 则 ................................................................... 4 2 术 语 .................................................................. 5 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 6

3.1 一般规定 ............................................................ 6 3.2 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 6 3.3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 6 3.4 项目调研及策划 ...................................................... 8 3.5 监理设施、设备及资料准备 ............................................ 8 3.6 现场办公场所形象建设 ................................................ 8 3.7 资料收集建档 ........................................................ 9 3.8 合同交底与合同分析 .................................................. 9 3.9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与审批 ................................... 10 3.10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 13 3.11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 13 3.12 第一次工地会议 .................................................... 14 3.13 监理例会 .......................................................... 14 3.14 质量、技术、安全专题会议 .......................................... 14 3.15 开工条件核查 ...................................................... 15 3.16 监理日志 .......................................................... 15 4 工程质量控制 ........................................................... 16

4.1 一般规定 ........................................................... 16 4.2 质量控制的方法 ..................................................... 16 4.3 质量事前控制的主要工作 ............................................. 17 4.4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 18 4.5 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及程序 ........................... 21 4.6 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的监理工作要点 ................................. 22 4.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控制要点 ....................................... 23 5 工程造价控制 ........................................................... 24

5.1 一般规定 ........................................................... 24 5.2 工程计量 ........................................................... 24 5.3 工程经济签证 ....................................................... 24 5.4 工程款支付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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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竣工结算审核 ....................................................... 25 5.6 工程造价控制方法 ................................................... 26 6 工程进度控制 ........................................................... 27

6.1 一般规定 ........................................................... 27 6.2 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 27 7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 28

7.1 一般规定 ........................................................... 28 7.2 监理组织机构的岗位职责 ............................................. 28 7.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 29 7.4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 30 7.5 安全巡视与安全日志 ................................................. 32 7.6 安全例行检查 ....................................................... 33 7.7 事故处理 ........................................................... 33 8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 34

8.1 一般规定 ........................................................... 34 8.2 工程暂停及复工 ..................................................... 34 8.3 工程变更 ........................................................... 35 8.4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 36 8.5 费用索赔 ........................................................... 36 8.6 施工合同争议及解决程序 ............................................. 37 8.7 施工合同解除 ....................................................... 38 9 监理信息管理 ........................................................... 39

9.1 一般规定 ........................................................... 39 9.2 信息管理工作 ....................................................... 39 9.3 信息处理方法 ....................................................... 39 10 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 ........................................... 40

10.1 一般规定 .......................................................... 40 10.2 考核内容和处理 .................................................... 40 附录 ...................................................................... 42 本规程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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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促进监理工作标准化、程序化和信息化,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依据国家、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编制本规程。

1.0.2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3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4 山东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本规程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5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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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批和检验项目进行的现场实测验收及检测试验活动。 2.0.2 实测实量

项目监理机构在对检验批一般项目进行平行检验时采取的现场量测。 2.0.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主体结构部分或全部采用以预制混凝土构件经装配和连接而成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2.0.4 经济签证

施工单位为处理现场发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以外的经济活动所签订的经济文件。 2.0.5 监理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为贯彻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在现场派驻的专职或兼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活动的有关人员。 2.0.6进度节点控制计划

项目监理机构为实现进度预控,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中重要分部分项完成时间点要求自行编制的控制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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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3.1 一般规定

3.1.1 项目监理机构组建应依据监理规范、山东省相应规定、监理合同,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并遵循适应、精简、高效的原则。

3.1.2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的编制指导方针应以合同为基础,体现真实监理工作成果。 3.1.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同完成图纸会审,提出避免质量常见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的设计修改意见。

3.1.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保留项目监理机构的修改意见文档资料。

3.2 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3.2.1 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2.2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A.0.1的要求填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按《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J12628-2014附录表F.0.1的要求填写。

3.2.3 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要时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下列情形项目监理机构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工程规模较大、专业较复杂,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处理多个专业工程时,可按专业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 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包含多个相对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 工程规模较大、地域比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2.4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一般不应少于3人,并应满足所监理工程项目的专业需要。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

3.2.5 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过程中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时,应提前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提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3.2.6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时,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3.3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3.3.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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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 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 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7 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 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 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2 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 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3.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4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 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7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 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 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 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 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 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 进行工程计量。

9 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 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 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3.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 进行见证取样。 3 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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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 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4 项目调研及策划

3.4.1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后,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前期调研。 3.4.2 前期调研形式包括业主访谈、施工单位访谈、电话调查、施工现场查勘、资料搜集等。

3.4.3 前期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投资额、建设规模、建设工期等。

2 工程各参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3 施工现场交通、生活及办公条件等基本情况。 4 施工环境条件。 5 监理人员需求情况。 6 工程开工前的工作计划等。

3.4.4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调研基础上,编制人员进场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编制工程开工前的工作计划。 3.4.5 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1 岗位职责; 2 考核检查制度;

3 监理规划及细则编审制度; 4 监理日志管理制度; 5 监理月报管理制度; 6 监理会议制度; 7 工程资料台账管理制度; 8 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9 行政后勤相关制度等; 10 廉政制度。

3.5 监理设施、设备及资料准备

3.5.1 工程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所需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及工程资料的种类、数量以及提供方式和时间。

3.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5.3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工作实施的需要以及监理合同的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工器具、规范标准书籍等。

3.5.4 项目监理机构应推行信息化管理,配备相应的电脑、打印机、网络及影像设备,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3.6 现场办公场所形象建设

3.6.1 项目监理机构应设置固定的、的办公场所,并设置在工程施工现场或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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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附近。

3.6.2 项目监理机构的办公面积应与项目监理机构规模和所配备监理人员相适应,人均工作面积不宜少于5平方米。

3.6.3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监理单位的明显标识,监理人员做到着统一的工作装、佩戴统一的安全帽、佩挂统一的胸牌(卡)上岗。

3.6.4 项目监理机构办公场所应配备统一的桌椅、文件橱柜等办公设施,并做到“十上墙”: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执业守则、服务承诺、监理目标、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开工报告签发、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主要原材料报验、隐蔽验收等)、人员从业证书(复印件)、主要控制图表(质量、进度、投资、安全)。

3.7 资料收集建档

3.7.1 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将有关资料提供至项目监理机构。

3.7.2 建设单位提供主要资料如下:

1 施工许可文件;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 3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 4 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5 气象、水文观测资料; 6 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

7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8 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 9 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10 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委托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11 工程实施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3.7.3 施工单位应提供主要资料如下:

1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3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4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体系及各岗位人员的资质证书; 5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3.7.4 项目监理机构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建立文件资料管理档案,对各类资料进行分类存储。

3.8 合同交底与合同分析

3.8.1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对监理合同文件进行交底;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合同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进行分析研究,了解熟悉合同内容。

3.8.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监理合同进行分析,主要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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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理工作的服务期限;

4 工程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造价目标、安全目标; 5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 违约的处理条款; 7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8 监理酬金的支付办法; 9 其它有关事项。

3.8.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对施工合同文件(协议书、招投标书、合同条件等)进行分析,主要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工期目标; 3 质量目标; 4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5 承包方式及中标价;

6 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方式; 7 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办法; 8 适用的工程质量标准; 9 与项目监理工作有关的条款; 10 风险与责任分析;

11 违约、变更、验收、索赔、争议、解除等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方面要求的条款; 12 其它有关事项。

3.8.4 项目监理机构应形成合同分析与合同交底会议纪要。

3.9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与审批

3.9.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3.9.2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

3.9.3 监理规划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针对性。

3.9.4 监理规划编制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监理大纲、监理合同文件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等。

3.9.5 监理规划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程类型;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相关单位名录,工程特点分析,包括涉及质量、进度、投资、技术、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特点、重点和难点、关键部位等。

2 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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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及安全生产职责;监理工作目标: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安全文明管理监理工作目标等。

3 工作依据

4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5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6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7 主要监理工作内容、行为主体、工作时限 8 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工作总流程;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流程;质量控制工作流程;进度控制工作流程;投资控制工作流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及实施要点;文明、安全施工监理工作流程;交工监理工作流程;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流程。

9 监理工作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

质量控制目标分解;施工工艺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和方法及监理方案;事前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事中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事后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

10 工程保修期质量控制方法

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的工作内容;工程质量保修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11 安全施工监理措施

本项目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的安全专项方案;本项目设计的特种作业清单;危险源的监测与控制;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具体目标;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监控;施工重大危险源防治管理;应急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环境、文明施工控制。

12 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

进度控制目标分解;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原则;进度控制的方法及措施。

13 造价控制方法及措施

造价控制要点;造价控制的监理工作原则、方法;造价控制的监理工作措施。

14 工程变更的管理方法

施工合同中变更、签证管理办法;一般变更的管理方法。 15 工程索赔的控制及费用索赔的处理方法 16 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

合同管理措施、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方法、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资料收集、合同变更的处理、合同延期的处理、合同索赔的处理、合同违约的处理、审查分包合同。

17 信息管理措施

规划建立项目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信息收集、信息资料的加工整理和储存、信息资料的检索和传递、协助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18 监理工作制度

19 监理设施明细表 20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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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理审查、需经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2 监理复核工作所采取的措施 23 本工程应用到的新技术

巡视、旁站、实测实量、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签认、影像等。

3.9.6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因设计方案、承包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规划进行修改,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9.7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以下分部分项和专业工程需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深基坑开挖、降水、支护工程,桩基础、大体积积混凝土基础、箱型基础工程,地下连续墙工程,沉井、沉箱工程,地下掘进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节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空调工程及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

3.9.8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完成。

3.9.9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可操作性。

3.9.10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为:监理规划;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9.11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对各专业工程特点和技术、功能的要求。

2 监理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由工作内容和程序、责任人/部门、工作成果三要素组成,并针对各工作阶段编制。

3 监理工作要点

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设计要求、施工方案所制定的施工工艺、方法,从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各方面详细编写;应设定具体、针对性的控制目标和控制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监理工作方法应针对所设定的目标控制点、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要点,以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事后验收、总结为顺序编写。

5 分部、分项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6 监理旁站内容、方法和要求 1) 监理旁站要求 2) 监理旁站内容

3) 影像资料留存计划及内容 7 现场实测计划

3.9.12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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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 对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编制旁站监理方案。

3.10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3.10.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议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 3.10.2 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应包含如何主要内容:

1 设计主导思想、设计构思、采用的设计规范、各专业设计说明等;

2 工程设计文件对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对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的要求,对施工技术的要求以及涉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3.10.3 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并针对施工图纸中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宜从以下主要方面熟悉施工图纸:

1 施工图纸审批签认程序和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是否与图纸目录相符;

3 施工图纸中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的要求; 4 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存在不易施工或不易保证工程质量的问题;

5 施工图纸各专业设计之间是否一致,各专业设计自身是否存在技术缺陷; 6 各种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7 设计的经济性与合理性。

3.10.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图纸会审记录上签认。

3.11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3.1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要求的工作标准和时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合格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 3.11.2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 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审查;

2 总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审查意见签认后退回施工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

3 施工组织设计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报建设单位,并发施工单位;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因设计文件变更或施工组织设计较大的变动而产生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重新组织各专业人员审核后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5 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设计的工程可分阶段、分批次报审施工组织设计。

3.11.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1 编审程序和编审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健全; 3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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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环保及设计文要求; 5 质量、安全、进度目标及具体实施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6 进度计划应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与进度计划协调;

7 安全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 其他有关涉及建筑节能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具体措施应齐全、详实; 9 涉及合同价款变化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妥当。

3.12 第一次工地会议

3.12.1 现场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单位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3.12.2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2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3 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 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授权监理单位专职文件资料管理人员。 6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的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确定各参建单位专职文件资料管理人员。

7 其他有关事项。

3.12.3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下发各方,会议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前组织召开。

3.13 监理例会

3.13.1 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主持召开项目监理例会。 3.13.2 监理例会应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 其他有关事宜。

3.13.3 监理例会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归档,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定期组织并主持。

3.14 质量、技术、安全专题会议

3.14.1 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主持或参加为解决监理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技术、安全专项问题而不定期召开的会议。 3.14.2 专题会议应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1 会议主持介绍会议主题。

2 参会各方针对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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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形成会议决议或意见。

3.14.3 专题会议纪要内容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题、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意见及其他内容,并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完成。

3.14.4 会议纪要应由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发至合同有关各方,并应有签收手续。

3.15 开工条件核查

3.15.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开工报审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2的要求填写。 3.15.2 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下列条件:

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 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 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监理,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 进场道路、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3.15.3 总监理工程师经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在开工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3.16 监理日志

3.16.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监理日志,监理员补充完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审阅。

3.16.2 监理日志应按《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规程》DB/T5009-2013第6.1.2条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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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质量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质量控制应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原则,以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为主要方法,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注重过程控制,不符合程序不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1.2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涉及工程质量试验数据,应进行核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数据资料,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比例进行实测检查(检验),检查(检验)结果满足规范规定的,予以确认。

4.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质量偏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分析结果及控制措施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4.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形成的质量控制文件资料和实测检查(检验)的质量验收记录资料。

4.2 质量控制的方法

4.2.1 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应指定一名监理员作为见证取样员,负责见证取样工作。见证取样员应按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需要复试的进场材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并建立试验台账,检验报告返回后完善。按规定程序复试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撤出施工现场。

试验台账按《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附录表F.0.5及F.0.6的要求填写。 4.2.2 巡视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巡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本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情况巡视不少于两次。

2 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 监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施工过程存在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应及时纠正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将本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巡视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整改及落实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4.2.3 旁站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编制的旁站监理方案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房屋建筑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包括:

1) 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及土钉墙等基坑支护、后浇带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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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 、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2) 现行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旁站的内容。 市政公用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包括:

1) 回填、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高压喷浆、基层、面层、管道试压、

系统调试等。

2) 现行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需要旁站的内容。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旁站监理方案中确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3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派专业监理人员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并记录旁站情况,由旁站监理人员签字。旁站记录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附录表A.0.6的要求填写。

4 监理人员在旁站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规范、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施工质量不满足验收规范要求,应及时纠正或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2.4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检验批进行平行检验。

4.3 质量事前控制的主要工作

4.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所监理工程项目的主要质量控制点,并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方法和措施。

4.3.2 图纸会审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设计缺陷提出建议。 4.3.3 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 2 审核内容如下:

1) 施工单位现场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与分工情况; 2) 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 施工单位现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资格。

4.3.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质量控制点的设定、质量保证措施的合理性、检验批划分的正确性、质量验收计划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应有书面审查意见记录。审查意见应记录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中。

4.3.5 项目监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编审程序及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施工方案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施工要求; 3 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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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质量目标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5 质量控制点的设定应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6 安全、环保、消防、节能和文明施工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4.3.6审查分包单位资格

1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B.0.4的要求填写。

2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 类似工程业绩;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4.3.7审查试验室资格

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报审为工程服务的试验室的检查申请。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B.0.7的要求填写。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4.3.8复核施工控制测量成果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资料检查和现场测量的方式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进行审查,报验表符合规定时予以签认。

4.3.9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质量隐患,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4.3.10 项目监理机构宜对需要进行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在相应专业工程和配套工程开工前,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深化设计单位和各专业施工单位对深化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4.4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4.1 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审表。报审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表B.0.6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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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材质化验单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检查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不得进场,已经进场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规范规定需要复试检验的材料、构配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复试检验结果,复试结果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的新材料、新设备的检验、检测、试验、鉴定或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标准等资料。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进口商检证明,按规定进行复试并检测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申报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6要求填写。 4.4.2 隐蔽工程验收

1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验收前对所报验的隐蔽工程进行自检,并确认自检合格。

2 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隐蔽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并报送报验表及其附件,报验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7要求填写。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申请表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验。

4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5 隐蔽工程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需隐蔽工程进行实测检查,并将验收内容和验收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归档。记录形式按照本规程附录表E.0.1。 4.4.3 检验批验收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进行检验批验收前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报验的检验批先行自检,并确认自检合格。

2 施工单位应在检验批验收前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批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报送验收申请表,申请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7要求填写。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该检验批的质量状况进行核验检查。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要求,在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上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进行后续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验。

4 检验批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依据相应技术规范核查检验批划分的正确性及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一致,并对检验批进行实测检查,根据实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确定检验批是否合格。将验收内容和验收结果形成书面记录并归档。记录形式按照本规程附录表E.0.2。

4.4.4 分项工程验收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前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报验的分项工程先行自检,并确认自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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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单位应在分项工程验收前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批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报送验收申请表,申请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7要求填写。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报审表B.0.7中详实说明并退回,或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报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4 分项工程验收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核查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是否均已合格,并形成书面记录。记录形式按照本规程附录表E.0.3。 4.4.5 分部工程验收

1 在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报验的分部工程先行自检,并确认自检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并报送验收申请表及附件,申请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8的要求填写。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对分部工程进行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检查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师,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

4 分部工程验收应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1) 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2)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是否均已验收合格。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建筑节能等涉及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

验和抽样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 分部工程所使用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均已检验验收合格。 5)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6) 实测观感质量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上述检验内容、观感质量实测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记录形式按照本规程附录表E.0.4。 5 分部工程各检查项全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相关人员在表B.0.8及附表等报验资料上签署通过验收审查意见。未检验合格或未全部检验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后重新报验。 4.4.6 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

1 单位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竣工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审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B.0.10要求填写。 2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将竣工预验收的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报验。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同时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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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各方对单位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提出的问题,由项目监理机构整理形成竣工验收纪要,经各方签认后,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重新验收。

4 项目监理机构对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应主要检验以下内容:

1) 单位工程工程竣工资料是否完整。

2)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质量是否均已验收合格。 3) 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 4) 单位工程是否已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 5) 各系统功能性检验、检测是否均已合格。 6) 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等专业验收是否已通过。 7) 实测观感质量是否满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上述检验内容、观感质量实测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记录形式按照本规程附录表E.0.5。

4.5 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及程序

4.5.1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施工单位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应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不合格内容,制定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方法,经专业(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回复单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B.0.9执行。

4.5.2 对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按处理方案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处理过程中,属隐蔽工程和需旁站的内容,应严格按照隐蔽工程验收和旁站程序进行。质量缺陷处理完成,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署审查意见。

4.5.3 对需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按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处理过程中,属隐蔽工程和需旁站的内容,应严格按照隐蔽工程验收和旁站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处理完成,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署审查意见。

4.5.4 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报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处理记录资料整理归档。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 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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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 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4.5.5 因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和造价增加,项目监理机构不予签证。

4.5.6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及时回复整改或制定的整改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整改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应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审查意见或继续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仍未按监理通知要求整改,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施工单位对工程或工程的部分施工部位暂停施工。

工程暂停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表A.0.5的要求填写。 4.5.7 施工单位在对监理通知和工程暂停令中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复工报审表申请复工;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复工申请后,应对需整改的施工部位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在工程复工报审表中签署复核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建设单位审批。

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复工令,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工程复工报审表、工程复工令分别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表B.0.3和附表A.0.7的要求填写。

4.6 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的监理工作要点

4.6.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中对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方法、措施,并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4.6.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方案。 4.6.3 项目监理机构对住宅工程进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以及巡视、平行检验时,应检查施工单位专项治理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并对以下常见质量问题重点控制:

1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 2 填充墙裂缝; 3 墙面抹灰裂缝;

4 外墙保温饰面层裂缝、渗漏; 5 外窗渗漏;

6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渗漏; 7 屋面渗漏;

8 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接做法不规范;

9 电气暗配管不通,管内穿线“死线”,金属线管有毛刺; 10 户内配电箱安装及配线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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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地漏安装不规范,水封深度不足; 12 散热器安装不规范,散热器支管渗漏。

4.6.4住宅工程完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工程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报告,对所监理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的整治措施、整治成效等进行评估和总结。

检验内容、观感质量实测结果按本规程附录表E.0.6的要求填写。

4.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质量控制要点

4.7.1 对采用装配式结构的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结构总设计图纸和装配构件设计图纸的符合性进行核查。

4.7.2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装配式结构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4.7.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编制的构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7.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的资格,审查装配式结构施工分包企业的资格。

4.7.5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施工单位实施首批预制构件生产制作过程的驻厂监造,对首批构件成型制作过程的隐蔽工程和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4.7.6 项目监理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当包含构件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资料、构件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外观质量、结构实体检验等,未经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严禁使用。

4.7.7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预制构件连接等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对首层装配结构与其下部现浇结构连接、预制构件连接、外围护预制构件密封防水等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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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造价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实施造价控制。

5.1.2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价格确认、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5.1.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对工程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对策。

5.2 工程计量

5.2.1 工程计量的范围应为工程量清单内且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支付项目。 5.2.2 工程计量应合法、真实、准确、及时,所计量的内容需满足下列条件:

1 属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细目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或工程变更项目; 2 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 3 无安全、环保问题和隐患; 4 验收手续齐全。

5.2.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

1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日期,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计量申请,并附相关依据。 工程计量报审表按本规程附录表E.0.7格式填写。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应与施工单位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符合计量条件的工程予以签认。

5.2.4 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的约定不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3 工程经济签证

5.3.1 对属于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事件所引起的费用或工期变化,且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签证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予以签证。 5.3.2 工程经济签证适用下列范围:

1 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安排,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零星工作或增加的工程项目;

2 因设计变更造成现场实际工程量的变化;

3 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时,施工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4 其他应予以签证的情况。 5.3.3 工程经济签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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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证原因;

2 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3 签证提交日期;

4 签证位置、尺寸、数量、材料等(签证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 5 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如为书面文件,应附后; 6 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7 附图、附照片;

8 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9 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 5.3.4 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

1 工程经济签证发生之前,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签证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2 签证事项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现场计量、确认,形成各方签字认可的原始凭证;

工程经济签证原始凭证按本规程附录表E.0.8的要求填写。

3 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单,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签证文件,包括签证原因、内容、工程量等,应附图和原始凭证,必要时附现场照片;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签证事项描述、附图(表)、工程量等内容,审核无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5.3.5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专业分工办理现场签证。属专业交叉的签证,应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会签。

5.4 工程款支付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考虑工程变更、经济签证、费用索赔等造成的工程款调整,并扣减应扣除款项后,确认实际支付的工程款。 5.4.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款支付:

1 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的支付金额进行复核,提出到期应付数额,并附相应支持性材料;

3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4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应分别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11、A.0.8的要求填写。

5.4.3 在工程承包合同计价范围内,对有争议的工程款支付,应采取协商的方法确定。协商无效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决定,但事先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5.5 竣工结算审核

5.5.1 工程竣工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和相关资料。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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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填写。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A.0.8的要求填写。

5.6 工程造价控制方法

5.6.1 项目监理机构可采取断面法、图纸法、钻孔取样法、分项计量法等进行工程计量。 5.6.2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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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程进度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进度控制应遵循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兼顾工程造价的原则,宜实施动态控制。 6.1.2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和经过批准的工程延期确定控制目标。

6.2 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节点控制进度计划,有条件时宜予以深化,并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 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12的要求填写。

6.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人员、材料、机械使用情况并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进度定期检查表应按本规程附录表E.0.9的要求填写。

6.2.4 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6.2.5 监理项目机构可采用前锋线比较法、S曲线比较法和香蕉曲线比较法等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确定进度偏差并预测该进度偏差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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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7.1 一般规定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7.1.2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A.0.4的要求填写。

7.2 监理组织机构的岗位职责

7.2.1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专业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 7.2.2 安全生产管理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1) 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安全管理员及其岗位职责; 3) 审批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4) 检查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专题会;

6) 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以及现场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7) 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

8) 组织审批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批施工单位

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9) 组织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10) 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 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 编写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2)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关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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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负责本专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整

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4) 参加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5) 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安全检查活动。 6)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和调查安全事故。

3 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

1) 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接,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2) 参与编写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3)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以及现场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 审查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

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 参与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和工

程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6) 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拆卸、安装和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审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

拆装报审表》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并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7)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

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按时填写安全日志; 8) 参加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9)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 10)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和调查安全事故。

7.3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7.3.1 工程开工前,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应依据监理规划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实施细则,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监理方法、措施和工作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范围、依据、目标;

2 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岗位职责; 3 监理人员安全守则、监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4 施工各阶段监理主要工作; 5 工作制度;

6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巡视方案; 7 其它有关内容。

7.3.2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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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

7.4.1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4.2 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具体应包含内容如下: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4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5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8 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 9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 应急救援预案按管理制度;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3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4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7.4.3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体系和管理人员资格。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组织健全、职责明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持有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安全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要求,满足本项目建设需要。

7.4.4 审查施工单位拟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施工单位拟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存放单位公章后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监理安全管理员核对持证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为建设、安全、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应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相关人员资格报审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7的要求填写。

7.4.5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篇)和专项安全方案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篇)的审查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篇),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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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应有明确的重大危险源清单,建立有管理层次的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明确责

任。

3) 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安全方面的资源配置。

4) 建立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 针对项目重大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和特殊工种的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计划。 6) 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编制相应的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7) 建立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并对安全事故的处理作出相应的规定。 3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及内容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填写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报审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1的要求填写。

专项方案应审查以下基本内容:

1) 对编审程序的符合性进行审查。监理人员应审查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编制单位的编制、审核、审批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2) 对方案的针对性进行审查。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

编制内容应详细具体,切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操作要求。

3) 对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

论证、审查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7.4.6 施工机械和设施安全许可审查

1 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场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报审表及附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监理安全管理员签署意见,同意进场。

2 审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等工作是否由同一个安拆单位来完成并不得批准在夜间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检查和保养工作。

3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审资料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2) 拆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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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拆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4) 拆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名单;

5)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6)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 拆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9) 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督促安装(拆卸)单位将上述资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 备案后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安装(拆卸)申请,告知项目监理机构安装(拆卸)的具体时间。未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

5 起重机械顶升前,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顶升申请,告知项目监理机构顶升的具体时间。未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起重机械顶升作业。

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施工单位应留存月检记录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7.4.7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对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定验收,并将施工作业区的验收资料报现场监理机构备案。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将施工作业区的检查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7.4.8 在遇有气象部门发布大风、雷电、强降雨、强降雪及低温冰冻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7.5 安全巡视与安全日志

7.5.1 安全巡视

1 监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工作。 2 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工作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 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3) 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巡视抽查施工升降机、吊篮使

用中是否存在超员现象;

4) 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5) 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执行情况。 3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重点巡视。

7.5.2 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记录安全日志。安全日志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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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形象进度、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位及工作情况; 3 安全隐患防范情况;

4 当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下发的监理通知及整改复查情况; 5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情况应单独列项记录。

7.6 安全例行检查

7.6.1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每周组织的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各方予以会签。

7.7 事故处理

7.7.1 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责令现场停止施工。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督促施工单位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7.7.2 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安全事故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 发生事故的工程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7.3 项目监理机构应提供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据实反映情况,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的意见进行整改。

对事故中工程受损部位的修复,由施工单位上报处理方案(必要时经原设计单位认可),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复工报审表。监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工程复工报审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B.0.3的要求填写。工程复工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A.0.7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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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时监控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相应义务,防止和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发生。

8.1.3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8.2 工程暂停及复工

8.2.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工程暂停令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A.0.5的要求填写。 8.2.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8.2.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8.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暂停施工事件发生的情况。

8.2.5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并附下列书面材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1 施工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 2 工程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证据; 3 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项目监理机构认为不具备复工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复工报审表上应签署不同意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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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指明原因,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不同意复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分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8.2.6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8.2.7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或复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2.8 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8.3 工程变更

8.3.1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涉及消防、人防、使用功能、节能、结构等内容的,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C.0.2的要求填写。 4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8.3.2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工程变更估价:

1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确定工程变更估价。

2 施工合同中无工程变更估价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工程变更估价确定的原则如下: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

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3.3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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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8.4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8.4.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8.4.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报审材料应详细说明工程延期依据、工期计算、申请延长竣工日期,并附证明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核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施工单位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最终申请确定工程延期的日历天数及延迟后的竣工日期,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核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B.0.14的要求填写。

8.4.3 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工程最终延期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8.4.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 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 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8.4.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和合理利润等相关问题。

8.4.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等有关问题。

8.5 费用索赔

8.5.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资料包括: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及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等。

8.5.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

2 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 工程建设标准。 4 索赔事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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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不同意部分应说明理由,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8.5.4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事件概况、索赔依据、工程成本和工期影响的初步评估、索赔声明等内容。费用索赔报审表应包括索赔事件经过的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合同条款、索赔金额和证明材料等内容。

索赔意向通知书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C.0.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表B.0.13的要求填写。 8.5.5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 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8.5.6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8.5.7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8.6 施工合同争议及解决程序

8.6.1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 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 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 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8.6.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8.6.3 项目监理机构在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可建议施工合同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将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遵照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执行。

8.6.4 施工合同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 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共同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独自进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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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或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争议评审小组由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委托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施工合同约定的机构指定,作为首席争议评审员。

2 除施工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评审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4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8.6.5 因施工合同及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可向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8.6.6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8.7 施工合同解除

8.7.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从下列款项中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

1 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 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 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施工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8.7.2 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书面提交相关款项的证明:

1 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 施工单位已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 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8.7.3 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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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监理信息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工程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微机、打印机、数码信息采集设备等。

9.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资料文件管理规程》的要求完成信息采集、整理、制作和归档工作。

9.2 信息管理工作

9.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信息。信息收集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监理单位的信息收集;

2 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信息收集; 3 市场和等其他外部相关信息收集。

9.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时采集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信息。信息采集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实体质量信息采集; 2 工程进度实时信息采集; 3 工程造价相关信息采集;

4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信息采集。

9.2.3 监理员应对实测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实测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真实、有效的工程实测数据资料和工程监理文件。涉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重要实测信息分析成果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传递。

9.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制定以专职资料管理员为枢纽的信息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制度,并做好收发传递台账。

9.3 信息处理方法

9.3.1 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过程中收集的有关数据宜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处理。 9.3.2 工程监理信息处理宜采用信息平台和信息处理系统。

9.3.3 鼓励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等技术处理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及建筑节能环保的数字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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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

10.1 一般规定

10.1.1 监理单位应建立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制度,并设置考核机构。

10.1.2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考核制度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不定期巡查和定期考核。

10.2 考核内容和处理

10.2.1 监理单位应重点考核项目监理机构以下工作内容:

1 综合管理部分

1) 现场办公场所建设及检测仪器、规范标准配置情况; 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3) 监理日志记录情况; 4) 监理会议纪要;

5) 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 6) 监理月报;

7) 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 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资格审查情况; 9)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 10)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情况; 11)质量评估报告;

12)台账管理及文件组卷情况。 2 质量控制部分

1) 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情况;

2)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检查、复核情况; 3) 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见证取样情况; 4)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5) 对形成的实测资料与现场符合性进行抽查。 3 进度及造价控制部分

1) 进度计划审核、实施检查、数据收集及比较分析; 2) 工程计量、签证及工程款支付审核。 4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部分 1) 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情况;

2) 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部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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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情况;

4) 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许可核验情况; 5) 安全日志;

6) 安全巡视、检查记录。

5 工程实体质量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6 业主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工作评价情况 7 监理人员廉洁自律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10.2.2 监理单位应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项目监理机构整改。项目监理机构整改完成后应书面报监理单位考核机构,监理单位应安排人员进行复查。 10.2.3 监理单位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撤换等处理。

10.2.4 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应有考核记录、考核总结。项目监理机构应留存单位考核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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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0.1隐蔽工程验收表

工程名称:编号: NO 检查项目 检验部位 标准偏差 实测值 人员工作照片 项目现场验收照片 验收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42

E.0.2检验批验收表

工程名称:编号: NO NO 前置试验 检查项目 项目现场验收照片 检验部位 试验结果 标准偏差 人员工作照片 实测值 验收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43

E.0.3分项工程验收表

工程名称:编号: NO 检验批名称、区段 验收照片 施工单位自检结论 监理验收结论 人员工作照片 验收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44

E.0.4 分部工程验收表

工程名称:编号: NO 分项名称 质量验收资料 安全和功能 验收结果 观感质量 检验批数 施工单位自检结论 监理验收结论 人员工作照片 验收照片 验收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45

E.0.5竣工预验收表

工程名称:编号: NO 分项名称 分部工程验收 质量控制资料 预验收记录 共 分部,查 分部, 符合规定 分部 共 项,查 项, 符合规定 项 共核查 项,符合规定 项, 安全及使用功能 共抽查 项,符合规定 项, 返工处理符合规定 项, 观感质量 验收照片 共抽查 项,符合规定 项, 不符合规定 项, 人员工作照片 检录预验收结论 验收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46

E.0.6监理平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编号: 检验部位 检查内容 验收规范名称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 1 2 主控项目 3 4 5 6 7 8 1 2 一般项目 3 4 5 6 7 8 平行检验结论: 平行检验人员: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条款 平行检查记录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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