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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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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of General Plan Design for Subst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DL/T5056-1996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574号

《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5056-1996该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6年8月26日

目次 前言 1总则 2总体规划 3总平面布置 3.1一般规定

3.2主要建、构筑物 3.3辅助和附属建筑物 3.4围墙和出入口 3.5建、构筑物间距 4竖向布置 4.1一般规定

4.2设计标高的确定 4.3阶梯布置 4.4场地排水 4.5土(石)方工程 5管、沟布置 5.1一般规定 5.2地下管线 5.3架空管线 5.4沟道 6道路

6.1一般规定 6.2进所道路 6.3所内道路

7配电装置场地处理和绿化 7.1配电装置场地处理 7.2绿化

8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计(1991)12号文《关于下达1991年度电力勘测设计标准化、科研、情报计划项目的通知》,由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SDGJ63-84《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定试行以来的经验,征求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意见,经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完成本稿。

本规程共分八章和一个附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500kV变电所和城市变电所的有关内容,对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和技术经济指标等做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本规程修订后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名称改为《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规程的水平,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北京市安德路65号,邮编100011)。

本规程的附录A为提示性的附录。

本规程的主要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本规程的参加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送变电处。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永滋、胡开科、陈国燕、王静。 1总则

1.0.1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工程建设方针和法令,并遵守本规程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设计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能获得显著的综合经济效益。 1.0.2本规程适用范围为110~500kV新建和扩建变电所的设计。

1.0.3变电所总布置设计应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地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场地平整工程量和建、构筑物等设施的拆迁,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优化设计方案。

1.0.4本规程根据国家标准GB50187-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所定的原则进行编制,变电所的总布置设计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冻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建设的变电所,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总体规划

2.0.1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2.0.2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工艺要求、施工和生活需要,结合所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近远结合。分期建设时,应分期征用土地。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以上原则,对所区、生活区、水源地、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进所道路、进出线走廓、终端塔位等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2.0.3城市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山区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地形、山体稳定和开挖边坡的影响。

2.0.4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及其他空闲场地进行绿化。扩(改)建工程应注意保护原有绿化。

2.0.5变电所附近有污染源时,总体规划应根据污染源种类和风向,避开对所区的不利影响。 2.0.6变电所的生活区可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临近所区建设或易地建设。

2.0.7变电所应具备可靠的水源,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变电所的生产

及生活污水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2.0.8新建变电所的进所道路、生活区、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应纳入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并严格按总体规划实施,上述设施的建设标准、平面布置和高程衔接应由变电所主体设计单位统一规划。 3总平面布置 3.1一般规定

3.1.1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按最终规模进行规划设计,并不宜堵死扩建的可能。

3.1.2所区总平面宜将近期建设的建、构筑物集中布置,以利分期建设和节约用地。城市户内变电所土建工程可按最终规模一次建设。

3.1.3330kV和500kV变电所,宜将附属建筑集中布置在所前,220kV及以下变电所的附属建筑宜集中或联合布置。

3.1.4变电所主要建、构筑物的长轴宜平行自然等高线布置,当地形高差较大时,可采用台阶式错层布置。

山区变电所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设备构、支架,当靠近边坡布置时,应注意边坡的稳定及坡面处理。

3.1.5城市户内变电所与所外相邻建筑物之间应有消防通道。

3.1.6主控制楼、通信楼、屋内配电装置、微波塔等建、构筑物以及主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电容器装置等大型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可靠的地段。 3.2主要建、构筑物

3.2.1主控制楼(室)宜布置在便于运行人员巡视检查、观察屋外设备和减少电缆长度、避开噪声影响的地段,宜位于配电装置一侧、两配电装置之间或所前。

3.2.2主控制室宜有较好的朝向,炎热地区宜面向夏季盛行风向,并避免西晒。

3.2.3各级电压的屋外配电装置应结合地形和所对应的出线方向进行平面组合,避免或减少线路交叉跨越。

配电装置相互间的相对位置应使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至各配电装置的连接导线顺直短捷、场内道路和电缆的长度较短。

3.2.4城市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宜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

3.2.5通信楼宜与主控制楼毗连布置,必要时也可单独布置,但微波塔均应靠近微波机房布置。

3.3辅助和附属建筑物

3.3.1变电所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宜结合工程条件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

3.3.2材料备品库、检修间、汽车库等可组成联合建筑布置在所前,也可利用所内空地因地制宜单独布置。

3.3.3采暖锅炉房宜布置在采暖建筑集中处;燃煤锅炉房宜位于所区冬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附近宜设小型煤场。

3.3.4消防器材间宜布置在主变压器、电容器等带油设备附近。

3.3.5变电所的行政办公用房应采用联合建筑布置在所前,也可与主控制楼联合布置。

3.3.6城市地下变电所的通风小室、检修吊物孔小室和人员出入口小室的布置应与城市规划协调。

3.3.7污水泵房、雨水泵房等排水设施宜布置在所区场地边缘地带的最低处。

3.3.8变电所的供水建、构筑物(主要有深井泵房、生活消防蓄水池、生活消防水泵房等)宜按工艺流程集中布置,并宜布置在所前,也可布置在其他地段。

3.3.9所前建筑及设施应结合工艺所形成的总平面基本格局和进所道路的方位进行布置,并

宜面向城镇、当地主要道路或生活区。 3.3.10所前建筑宜采用以下两种布置形式。

3.3.10.1庭院式:建筑物沿所前场地周边布置,中间为道路及绿化用地; 3.3.10.2通道式:建筑物布置在所区主入口道路两侧。 3.4围墙和出入口

3.4.1变电所所区围墙形式应根据所址位置、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远离城市的变电所宜采用2.2~2.5m高的实体围墙;城市变电所或对所区环境有要求的变电 所可采用花格围墙或装饰性围墙;高压设备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实体围墙。

3.4.2所区围墙应根据节约用地和便于保卫的原则力求规整,地形复杂或山区变电所的所区围墙应结合地形布置。

3.4.3变电所的主入口及进所道路宜有较好的对景。

3.4.4变电所主入口的大门、传达室、围墙可进行适当艺术处理,并与所前建筑相协调。城市变电所的主入口选择及处理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和街景相协调。

3.4.5所区大门宜采用轻型钢门,门宽应满足运输所内大型设备的要求。

3.4.6所区砖围墙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间距宜为30m。在地质变化处应设沉降缝。 3.5建、构筑物间距

3.5.1变电所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建、构筑物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二 1 2 3 4 5 6 三 1 2 3 4 5 建、构筑物名称 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主控制楼(室) 通信楼 配电装置楼(室)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及以上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以下 屋外配电装置构架和设备支架、微波塔 油浸变压器室 可燃性介质电容器室 油浸电抗器室(棚) 辅助生产建、构筑物 油处理室 露天固定油罐(绝缘油) 检修间 天桥 下部无电缆夹层 下部有电缆夹层 总事故贮油池 给排水及生活、消防水泵房 附属建、构筑物 办公室 警卫传达室 汽车库 材料库(仅贮藏非燃烧性材料)、工具间 材料库 火灾危险性*类别 戊 戊 丙 丁 丙 丙 丙 丙 丙 丙 丁 戊 丙 戊 丁 戊 丙 最低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6 7 8 锅炉房 生活水塔、水池 消防器材间 丁 戊 戊 二级 二级 二级 *火灾危险性系按具有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考虑。 3.5.2变电所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建、构筑物最小间距(m) 丙、丁、戊类 生产建筑 建、构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丙、丁、戊 类生产建筑 一、二级 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屋外主 变压器 5~10 油量(t) >10~50 >50 10 10 12 5 一、二级 三级 10 12 4) 12 14 10 12 — 15 k 25 k 15 20 15 - 10 12 1 10 6 7 4) 12 7 8 — 15 20 k 1 无出口时1.5 有出口时3.0 1 5 1 4) — 油浸电抗器室(棚) 露天油库 总事故贮油池 所内生活 建筑 耐火等级 围墙 10 — 三级 10 12 10 三级 12 14 10 2) -1) 10 5 可燃 介质 电容 器室 (棚) 总事 故贮 油池 所内生活 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 级 10 12 10 15 20 25 三级 12 14 12 20 25 30 k k 无出口时,1.5 有出口,但无车道时,3.0 有出口,有引道时,6~8 1 3) 所内道路(路边) 围墙 屋外配 电装置 4) - 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 注:1.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主变压器和可燃介质电容器设备外廓5m以内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设备总高度以上设非燃烧性的固定窗。 5.屋外配电装置与其它建、构筑物的间距除注明者外,均以架构计算,当继电器室布置在屋外配电装置场内时,其间距由工艺确定。

1)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者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2)屋外配电装置内断路器的油量大于或等于1t时,从断路器外壁距丙、丁、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3)屋外配电装置与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m。

4)围墙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和所内生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限。 5)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无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不得小于下列数值: 35kV 5m 66kV 6m 110kV 8m 220kV及以上 10m

4竖向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变电所的所址设计标高应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确定:

110kV变电所所址标高宜在频率为2%的高水位以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最高内涝水位。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所址标高宜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或最高内涝水位。 当所址标高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防洪设施标高应高于上述高水位标高0.5m;位于内涝地区的变电所,防涝设施标高应高于历史最高内涝水位标高0.5m,也可采取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的室内地坪标高不低于上述高水位。

沿江、河、湖、海受风浪影响的变电所,堤顶标高还应考虑频率为2%的风浪高和0.5m的安全超高。

4.1.2变电所所内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局部高于所外地面,以满足所区场地排水要求。 4.1.3所区竖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根据工艺要求、交通运输、土方平衡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确定竖向布置形式,使场地排水路径顺捷。

4.1.4所区竖向布置在考虑所内外挖填方总平衡的前提下,宜使所区场地平整土方量最小。 当挖填方不平衡时,宜减少向所外取土或弃土。 4.2设计标高的确定

4.2.1根据所区竖向布置形式应首先确定以下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标高。

4.2.1.1主配电装置场地标高:应根据自然地形、工艺布置、设备运输、基础及管沟埋深、场地排水等因素综合确定。

4.2.1.2各生产建筑物标高:应与主配电装置的场地标高相适应,同时考虑管沟衔接、交通运输、基础埋深,并与全所设施统一规划综合确定。

4.2.2变电所主要生产建筑物的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3m以上;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物的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宜高于室外地面0.3m以上。 4.2.3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有可靠排水措施时,可小于0.5%。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必要时宜有防冲刷措施。 屋外配电装置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场地设计坡度不宜大于1%。

4.2.4所内外道路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便于行车和排水。所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应高于所外30m处的路面标高,坡度不宜小于0.5%。否则,应有防止雨水流入所内的措施。 4.3阶梯布置

4.3.1所区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所区竖向布置宜采用阶梯式布置(大型变电所场地面积大,宜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

4.3.2阶梯的划分应满足建、构筑物和设备布置,便于运行、检修、设备运输和管沟敷设,并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台阶的长边宜平行自然地形等高线布置,并宜减少台阶的数量。 4.3.3相邻台阶的连接宜采用挡土墙或放边坡处理,也可两种形式结合使用。 边坡坡度应按岩土的自然稳定倾角确定,坡面应作护面处理,坡脚应设排水沟。

4.3.4基本烈度为7度以上地震区应避免在松软或岩层破碎、构造不利地段出现高边坡。对破碎性石质边坡,山坡有危石或上部覆盖层受震易塌滑时,应采取防护和加固措施。

图1坡顶至基础边缘距离

基本烈度为8度和9度地震区的土边坡,应适当放缓边坡或采用其他加固措施。 地震区的填土边坡,应将边坡坡度放缓一级。

4.3.5台阶坡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建、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挡土墙的影响。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a(图1)应符合式(1)和式(2)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 条形基础:矩形基础:

(1) (2)

式中a—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 d—基础埋置深度; βkk边坡坡角。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坡体稳定验算。

坡脚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工艺布置、交通运输、采光通风等要求。最小宽度应满足建筑物的散水、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要求,以及排水明沟的布置,且不应小于2m。

4.3.6坡脚至雨水明沟之间,对砂土、黄土、易风化的岩石或其他不良土质,应设明沟平台,其宽度宜为0.4~1.0m,如边坡高度低于1m或已作加固处理,可不设平台。 4.3.7场地挖方、填方的允许坡度值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边坡高度确定。

挖方边坡:当山坡稳定、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比较均匀时,可按表3、表4确定。 表3岩石开挖边坡坡度允许值 岩石类型 风化程度 微风化 硬质岩石 中等风化 强风化 微风化 软质岩石 中等风化 强风化 表4土质开挖边坡坡度允许值

土的类别 密实 碎石土 粉土 粘性土 中实 稍密 Sr≤50% 坚硬 硬塑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1:0.75~1:1.00 1:1.00~1:1.25 坡度在5~10m内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1:1.25~1:1.50 1:1.00~1:1.25 1:1.25~1:1.50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8m以内 1:0.10~1:0.20 1:0.20~1:0.35 1:0.35~1:0.50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坡高在8~15m内 1:0.20~1:0.35 1:0.35~1:0.50 1:0.50~1:0.75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注:1.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2.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3.Sr为饱和度。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另行设计:

4.3.7.1边坡高度大于表列规定时;

4.3.7.2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时;

4.3.7.3岩层层面或主要节理面的倾向与边坡开挖面的倾向一致,且两者走向的夹角小于45°;

4.3.7.4当基本地震烈度大于7度时;填土边坡,如基底地质条件良好,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宜按表5确定。

表5填方边坡允许坡度值 填土类别 碎石、卵石 砂夹石(其中碎石、卵石占全重30%~50%) 土夹石(其中碎石、卵石占全重30%~50%) 粉性土(8<Ip<14) 边坡允许坡度值(高宽比) 坡高在8m以内 1:1.25~1:1.50 1:1.25~1:1.50 1:1.25~1:1.50 1:1.50~1:1.75 坡高8~15m内 1:1.50~1:1.75 1:1.50~1:1.75 1:1.50~1:2.00 1:1.75~1:2.25 注:1.用大于20cm的块石砌筑的填方边坡,其边坡坡度值视具体情况确定。 2.如需在坡顶上大量弃土或作堆场时,应作坡体稳定性验算。 3.Ip为塑性指数。 4.4场地排水

4.4.1场地排水方式应根据所区地形、降雨量、土质类别、竖向布置及道路布置,合理选择排水方式,宜采用地面自然散流排渗,雨水明沟、暗沟(管)或混合排水方式。

4.4.2屋外配电装置场地排水应畅通,对被地面电缆沟、巡视小道拦截的雨水,宜采用设排水渡槽或敷设雨水下水道方式排除。

4.4.3采用明沟排水时,明沟宜沿道路布置,应减少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宜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度,明沟应做护面处理,明沟断面及形式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明沟起点深度不应小于0.2m,明沟纵坡不宜小于0.3%。明沟可采用梯形或矩形断面,梯形沟底宽不宜小于0.3m,矩形沟底宽不宜小于0.4m。砖石或混凝土铺砌的梯形明沟,沟壁宜采用1:0.75~1:1的坡度。

4.4.4当采用散流排水时,所区围墙下部应留有足够的排水孔,在多雨地区所外应有妥善的排水设施。

4.4.5当采用雨水下水道排水系统时,雨水口应位于汇水集中的地段。雨水口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范围内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道路纵坡、路面种类等因素确定。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间距可大于50m;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4.4.6山区变电所所外应根据需要设置有铺砌的截水沟或泄洪沟。截水沟至边坡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2m,截水沟的中心转弯半径不宜小于沟内水面宽度的5~10倍。当截水沟宽度改变时,宜设渐变段,其长度宜为5~20倍宽差。截水沟不宜穿越所区。 4.4.7所区雨水宜自流排放,当无条件自流时应采用机械排水。 4.5土(石)方工程

4.5.1所区场地平整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4.5.1.1所区场地表土为耕作土或淤泥,有机质含量大于8%,必须先挖除后再进行回填。该层表土宜集中堆放,覆盖于所区地表作绿化或用于复土造田,可计入土方工程量;

4.5.1.2当填方地段表土土质较好,有机质含量小于8%时,应将表土碾压(夯)密实后再进行回填。

4.5.2场地平整的填方应分层压实,粘性土的压实系数:本期建设地段不应小于0.9;近期预留地段不应小于0.85;其他地段不应小于0.8。场地平整土石方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土

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5.3所区场地平整范围,平原地区以所区围墙为界,丘陵或山区平整范围应分别平整至挖方坡顶和填方坡脚。

4.5.4全所土(石)方平衡除所区场地平整的土(石)方外,还应包括建、构筑物基础,地下管、沟,道路及其他设施余土的土(石)方工程量。

4.5.5土方挖填方工程应考虑松散系数,松散系数见表6。 表6土壤松散系数 土的分类 一类土 (松软土) 二类土 (普通土) 三类土 (坚土) Ⅰ 土的级别 土壤的名称 略有粘性的砂土,粉土腐殖土及疏松的种 植土;泥炭(淤泥)(种植土、泥炭除外) 植物性土、泥炭 Ⅱ 潮湿的粘性土和黄土;软的盐土和碱土; 含有建筑材料碎屑,碎石、卵石的堆积土和 种植土 中等密实的粘性土或黄土;含有碎石、卵 石或建筑材料碎屑的潮湿的粘性土或黄土 坚硬密实的粘性土或黄土;含有碎石、砾 石(体积在10%~30%重量在25kg以下的 石块)的中等密实粘性土或黄土;硬化的重 盐土;软泥灰岩(泥灰岩、蛋白石除外) 泥灰岩、蛋白石 五类土 (软土) 六类土 (次坚土) Ⅴ~Ⅵ 硬的石炭纪粘土;胶结不紧的砾岩;软的、 节理多的石灰岩及贝壳石灰岩;坚实的白 垩;中等坚实的页岩、混灰岩 坚硬的泥质页岩;坚实的泥灰岩;角砾状 花岗岩;泥灰质石灰岩;粘土质砂岩;云母页 岩及砂质页岩;风化的花岗岩、片麻岩及正 常岩;滑石质的蛇纹岩;密实的石灰岩;硅质 胶结的砾岩;砂岩;砂质石灰质页岩 白云岩;大理石;坚实的石灰岩、石灰质及 石英质的砂岩;坚硬的砂质页岩;蛇纹岩;粗 粒正长岩;有风化痕迹的安山岩及玄武岩; 片麻岩,粗面岩;中粗花岗岩,坚实的片麻 岩,粗面岩;辉绿岩;玢岩;中粗正常岩 坚实的细粒花岗岩;花岗片麻岩;闪长岩; 1.45~1.50 坚实的玢岩、角闪岩、辉长岩、石,石英岩;安 山岩;玄武岩;最坚实的辉绿岩、石灰岩及闪 长岩;橄榄石质玄武岩;特别坚实的辉长岩; 石英岩及玢岩 1.20~1.30 最初松散系数(K1) 1.08~1.17 1.20~1.30 1.14~1.28 最终松散系数(K2) 1.01~1.03 1.03~1.04 1.02~1.05 Ⅲ 1.24~1.30 1.26~1.32 1.04~1.07 1.06~1.09 四类土 Ⅳ (砂砾坚土) 1.33~1.37 1.30~1.45 1.11~1.15 1.10~1.20 Ⅶ~Ⅸ 七类土 (坚岩) Ⅹ~Ⅺ 八类土 (特坚石) XIV~XVI 注:1.土的级别为相当于一般16级土石分类级别。

2.一~八类土壤,挖方转化为虚方时,乘以最初松散系数;挖方转化为填方时,乘以最终松散系数。 5管、沟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管、沟布置应从整体出发,按变电所的最终规模统筹规划,管、沟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在平面与竖向上应相互协调,近远结合,合理布置,便于扩建。 管、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1工艺合理,便于检修和施工;

5.1.1.2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础,污水不应污染饮用水或渗入其他沟道内;

5.1.1.3管、沟布置在满足工艺的前提下应减少埋深,但应保持管内液体不致冻结和免遭化学腐蚀及机械损伤;

5.1.1.4沟道应有排水及防小动物的措施。

5.1.2管、沟宜沿道路,建、构筑物平行布置。干管、沟应靠主要用户和多支沟一侧,管、沟布置应路径短捷、适当集中、间距合理、减少交叉,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5.1.3管线布置有直埋、沟内敷设、架空三种形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件、管内介质特性、地下建、构筑物布置等因素确定。

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且互无影响的管线采用同沟、同架、同壁或叠放布置。

5.1.4管线布置过程中发生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5.1.4.1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5.1.4.2有压力的让自流的; 5.1.4.3柔性的让刚性的;

5.1.4.4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5.1.5通过阶梯的管、沟布置应满足工艺要求,处理方式应与阶梯协调。 5.2地下管线

5.2.1地下管线不宜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压力影响范围以内,其间距可按图2及式(3)计算:

图2基础至管线距离

(3)

式中S—建、构筑物基础外缘距管道中心的距离(m); h1—管道敷设深度(m);

h2—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m); φ—土壤内磨擦角(°); b—沟槽宽度(m)。

5.2.2地下管线应布置在道路行车部分外,当受条 件时,可将雨水下水管道敷设在行车部分内。

5.2.3地下管、沟距建、构筑物、道路以及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应根据管内介质特性、地质条件、建、构筑物基础、管线埋深、管径、管沟附属构筑物(如补偿器、检查井、阀门井等)的影响按表7及表8确定。

表7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m) 管线名称 压力水管 自流水管 采暖管 通信电缆 电力电缆(35kV及以下) 建、构筑物 基础外缘 2.0~3.0 1.5~2.5 1.0 0.5 0.6 3.0 照明、通信 柱杆中心线 0.8~1.0 0.8~1.0 0.6 0.5 0.5 1.0 管架 基础外缘 0.8~1.0 0.8~1.0 0.6 0.5 0.5 2.0 围墙 基础外缘 1.0 1.0 0.8 0.5 0.5 1.5 道路* 0.8~1.0 0.8~1.0 0.6 0.8 1.0 1.0 排水沟 外缘 0.8~1.0 0.8~1.0 0.6 0.8 1.0 1.0 注:1.表列同一栏内列有两个净距者,当压力水管直径大于200mm、自流水管直径大于800mm时用大值,反之用小值。

2.高压线柱杆或铁塔(外边缘)距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按表列照明、通信柱杆距离增加50%。 3.当管线埋深大于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埋深时,应根据土壤条件对表列净距进行校正。 *表列净距应自管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

表8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管线名称 压力水管 自流水管 压力水管 自流水管 采暖管 通信电缆 电力电缆 电缆沟 — 0.7~1.0 0.8~1.2 0.8~1.0 0.8~1.0 0.8~1.2 1.0~1.5 0.7~1.0 — 1.0~1.2 0.8~1.0 0.8~1.0 1.0~1.2 1.0~1.5 采暖管 0.8~1.2 1.0~1.2 1.0 0.8 1.0 1.0 1.2 通信电缆 电力电缆 0.8~1.0 0.8~1.0 0.8 — 0.5 0.5 1.0 0.8~1.0 0.8~1.0 1.0 0.5 — 0.5 1.0 电缆沟 0.8~1.2 1.0~1.2 1.0 0.5 0.5 — 1.0 1.0~1.5 1.0~1.5 1.2 1.0 1.0 1.0 — 注:1.表列净距均自管壁、沟壁或防护设施的外缘或最外一根电缆算起。

2.表列同一栏内列有两个净距者,当压力水管直径大于200mm、自流水管直径大于800mm时用大值,反之则用小值。

3.生活给水管与生产、生活污水排水管间的水平净距,应按上表增加50%。 4.表列间距不适用建筑物室内沟道布置。

5.采暖沟可与电力、通信电缆沟并列双沟布置。

6.表中为“—”者由工艺根据施工、运行维护及沉降因素而定。 7.高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力电缆的间距由工艺决定。 5.3架空管线

5.3.1场地地下水位较高、地面管沟布置较挤或建筑结构布置对架空管线布置有利时,宜采用架空敷设。

5.3.2架空管线除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距离外,对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和对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9及表10的要求。

表9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m) 名称 道路(从路拱算起) 人行道(从路面算起) 最小垂直净距 5.0* 2.5 注:1.表中距离除注明者外,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0有大件设备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困难地段,可采用4.5m。

表10管架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m)

建、构筑物名称 建筑物有门窗的墙壁外边或突出部分外边 建筑物无门窗的墙壁外边或突出部分外边 道路 人行道外缘 厂区围墙(中心线) 照明、电信杆柱中心 最小水平净距 3.0 1.5 1.0 0.5 1.0 1.0 注:1.表中距离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本表不适用于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 5.4沟道

5.4.1沟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1平面位置、断面尺寸应满足工艺要求; 5.4.1.2应与所区竖向布置相协调;

5.4.1.3沟道纵向应有排水坡度,且坡度不宜小于0.5%并有足够的排水口,地面水不应流入沟内;

5.4.1.4穿越道路的沟道应保证行车安全;

5.4.1.5沟道宜布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地下水位以下的沟道应有防水措施。

5.4.2地下水位较低,场地土质为渗水性强的砂质土或砂砾类土时,可以不设沟底。 5.4.3沟道侧壁宜高出地面0.1~0.15m,沟底纵坡宜不小于0.5%。

5.4.4沟道材料应根据地质、地下水位及荷载等级综合确定;沟道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宜双面配筋,根据使用需要也可采用带扁钢或角钢边框的盖板。

5.4.5位于回填土地段和特殊地质条件的沟道,应采取措施,防止沟道产生不均匀下沉。 5.4.6电缆隧道应设安全出入口和通风口,其间距宜小于75m。

5.4.7沟道应设伸缩缝,伸缩缝间距应根据气象条件、沟道材料,按有关规程和经验确定,并宜在地质条件变化处设置。 6道路

6.1一般规定

6.1.1所内、外道路应根据运行、检修、消防要求,并结合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所外道路状况、自然条件、当地发展规划和施工运输等因素进行规划设计。

6.1.2所内、外道路的平面布置、纵坡及设计标高应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6.2进所道路

6.2.1变电所的进所道路宜采用公路型,城市变电所宜采用城市型。路面宽度应根据变电所的电压等级确定:

6.2.1.1110kV变电所:4m;

6.2.1.2220kV变电所:4.5m(平原地区不设路肩时为5m); 6.2.1.3330kV及500kV变电所:6m。 路肩宽度每边均为0.5m。

6.2.2进所道路路径宜利用已有的道路或路基,应尽量减少桥、涵及人工构筑物工程量。道路的平曲线半径、纵坡应满足运输所内大型设备的要求。

6.2.3当路基宽度小于5.5m,且道路两端不能通规时,宜在适当位置设错车道,错车道的布置应符合图3的规定。

6.2.4进所道路宜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当进所道路较长时,宜采用中级路面。

6.2.5进所道路应有良好的防洪、排水措施,当有农灌渠穿越道路时,应有加固措施。 6.2.6所区大门前的进所道路宜设直段,直段长度应根据地形条件确定。

L1—通行车辆长度的2倍(不小于20m); L2—渐宽长度,不小于车长的1.5倍; B1—双车道路基宽度(m); B2—单车道路基宽度(m)。 图3错车道布置图 6.3所内道路

6.3.1变电所所内道路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设备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节约用地的有关规定。220kV及以上变电所的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

6.3.2所内道路应结合排水方式选型,宜采用城市型或公路型,当采用公路型时,路面应高于场地标高50mm。

6.3.3所内道路路面宽度宜为3.5m;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的主干道,220kV变电所可加宽至4.5m;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可加宽至5.5m;屋外配电装置内的检修道路和500kV变电所的相间道路宽为3m。

6.3.4所内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主干道的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大型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220kV变电所为9~12m;330kV及以上为15m。

6.3.5所内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6%,山区变电所或受条件的地段可加大至8%。 6.3.6所内道路宜采用混凝土路面,当具备施工条件时也可采用沥青路面。

6.3.7所内巡视道路应根据运行巡视和操作需要设置,并结合地面电缆沟的布置确定巡视路线。

6.3.8巡视道路路面宽度宜为0.7~1.0m,当纵坡大于8%时,宜有防滑措施,或做成踏步。 6.3.9巡视道路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择路面材料,也可采用与所区道路相同的路面材料。 7配电装置场地处理和绿化 7.1配电装置场地处理

7.1.1屋外配电装置场内需要进行巡视、操作和检修的设备四周宜铺砌地面,铺砌宽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7.1.2地面铺砌方式应根据设备布置确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7.1.2.1小岛式:适用于布置的设备; 7.1.2.2成片式:适用于多台设备集中布置。

7.1.3地面铺砌材料的选择应符合经济实用、就地取材的原则。

7.1.4屋外配电装置的支、构架四周应根据工艺需要铺设1~1.5m宽的碎石层,碎石厚度由工艺确定。 7.2绿化

7.2.1变电所的绿化应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批实施,并宜充分利用所区场地进行绿化,提高绿化效果,改善所区环境和运行条件。

7.2.2变电所的绿化应根据当地土质、自然条件及植物的生态习性合理选择树种,并与环境相协调。

7.2.3城市变电所的绿化应与所在街区的绿化相协调,满足美化市容要求。 城市地下变电所的顶部宜复土进行绿化。

7.2.4屋外配电装置场内的空地宜培育天然草坪或人工植草,也可种植少量灌木或花卉。进出线下的绿化应满足带电安全距离要求。

7.2.5330kV及以上变电所的绿化场地可敷设浇水的水管。

7.2.6所区入口、所前区、主要建筑入口附近的绿化宜配置观赏和美化效果好的常绿树。 8技术经济指标

8.0.1变电所的总布置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计列技术经济指标;技术经济指标主要项目如下: 8.0.1.1所址总用地面积 hm2 所区围墙内用地面积 hm2 进所道路用地面积 hm2 所外供水设施用地面积 hm2 所外排水设施用地面积 hm2 所外防、排洪设施用地面积 hm2 其他用地面积 hm2 8.0.1.2生活区围墙内用地面积 hm2 8.0.1.3进所道路长度 m 8.0.1.4所外供水管长度 m 8.0.1.5所外排水管长度 m 8.0.1.6所内主电缆沟长度 m(600mm×600mm以上) 8.0.1.7所内外挡土墙体积 m3 8.0.1.8所内外护坡面积 m2 8.0.1.9所址土石方量:挖方 m3

填方 m3

所区场地平整:挖方 m3

填方 m3 进所道路:挖方 m3 填方 m3

所址土方综合平衡后需:弃土 m3

取土 m3

8.0.1.10所内道路面积 m2 8.0.1.11总建筑面积 m2 8.0.1.12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处理面积 m2 8.0.1.13所区绿化面积 m2 8.0.1.14所区绿化用地系数 % 8.0.1.15所区围墙长度 m 8.0.2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8.0.2.1所址总用地面积为所址各项用地面积之和; 8.0.2.2所区围墙内用地面积按所区围墙轴线计算;

8.0.2.3进所道路用地面积按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排水沟外1m计算;

8.0.2.4所外供、排水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外边缘计算;管顶埋深大于或等于0.8m的可不计面积;

8.0.2.5所外防、排洪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外边缘计算;

8.0.2.6其他用地面积:凡以上各项未包括的所外用地,如放坡用地、挡土墙用地、取弃土用

地、避雷针及围墙轴线以外所需的征地等;

8.0.2.7进所道路长度指由变电所专用道路接引点起至所区大门的长度; 8.0.2.8所外供、排水管长度指由所区围墙至水源地或排水口的单管长度; 8.0.2.9所址土石方量:不包括建、构筑物基础及管沟之土石方; 8.0.2.10所区土石方量:指所区场地平整的土石方量; 8.0.2.11进所道路土石方量:指所外专用道路的土石方量;

8.0.2.12所区总建筑面积:包括建在所内或易地建设的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及附属建筑物面积的总和,按建筑轴线计算;

8.0.2.13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处理面积:包括各级电压屋外配电装置场地的水泥或卵石铺砌操作检修地坪、绝缘地坪及巡视小道面积的总和;

8.0.2.14所内道路面积:包括所内各种宽度道路面积的总和;

8.0.2.15所内外挡土墙体积及所内外护坡面积:包括所内阶梯布置出现的挡土墙、护坡,所外场地、道路的挡土墙、护坡之体积、面积的总和;

8.0.2.16所区绿化面积:包括所区内场地(含屋外配电装置场内的草坪)的各类植物占地面积总和;

8.0.2.17所区围墙长度:包括所区周边围墙长度的总和(以轴线计,不扣除大门);

8.0.2.18生活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包括建在变电所旁的生活区或易地建设生活设施所需的征地面积,以围墙轴线计。 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

A.0.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0.1.2表示严格,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加说明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参加单位:电力工业部华东电力设计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送变电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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