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自有的、经建设银行认可的动产作质押,交由建设银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公司保管,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动产质押信贷业务以我行认可的动产做质押,由总行、省行准入的监管公司对动产监管,因此风险较小,且期限短、流动性较强。近几年,其作为供应链融资信贷业务的主要产品,在全行得到大力推广,本文将就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阐述。
一、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一)借款人信用风险
动产质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出质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才是第一还款来源。因此,借款人的经营战略、管理水平、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利润水平,以及信用记录是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
(二)质押物选择上的风险
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物选择至关重要,如果质押物存在以下问题会导致质押物的处置存在障碍,或者只能折价变现,导致银行债权损失:一是本身权属问题上有瑕疵,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二是没有成熟的交易市场,价格不易确定,产品不易变现;三是存在不易仓储、运输,易损坏等问题。
第 1 页 共 42 页
(三)价格波动的风险
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中有贬值和不足值质押的可能。目前,我行对质押物的准入集中于变现能力强的大宗货物,如:钢材、铁精粉、煤炭等,这些货物的价格波动幅度大、频率快,特别是今年以来一直处于价格下行状态,市场风险很大。
第二,如果贷款到期未得到偿还,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该物资时,对货物的抛售会导致的市场价格下行波动。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而增大银行借款的风险。
第三,(四)盲目扩大授信的风险
第四,我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将动产质押业务纳入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管理,20XX年信贷将动产融资列为风险相对较低的B类产品。可能使得经办行在认识上有一些偏颇,产生动产融资风险可控而盲目扩大授信量的冲动。银行为企业提供的融资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使企业具备了囤积存货的条件,企业超额囤积存货,进而又具备了再次办理动产融资的可能,这样恶性循环,授信量被放大。银行的大量贷款实际上是在支持企业非正常经营的投机行为,一旦存货价格大幅度下降,企业损失严重,银行的信贷风险凸现。
第五,(五)监管公司能力不足的风险
第六,目前,我行所采用的“核定库存”和“静态质押”两种监管模式都是采取监管公司派驻监管人员,到企业库房实地监管的方式。如果监管机构本身管理能力欠缺,或受
第 2 页 共 42 页
硬件设施、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不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能,导致监管失控,无法保证动产的足值和安全,银行信用风险随之产生。
第七,(六)重复质押的风险
第八,主要表现为:仓储监管公司人员故意与借款企业相互串通,对已经质押于我行的货物再次质押于他行,形成重复质押。在他行首先行使权力时,我行质押被悬空。
第九,(七)监管不尽职的风险
第十,由于监管公司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能力不足,未能做到逐笔核对、登记库存货物,未能准确把握抵押物价值,造成质押物的不足值。特别是在“核定库存”模式下,质押物出入库频繁,监管难度很大。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原材料、产成品、最终产品都可以用作质押物,生产过程存在着原材料—产成品—最终产品转换的环节,每个环节的质押物价值不同,计算整体质押物价值就更具复杂性。一旦监管人员在某一环节未能尽职,很可能造成质押物的不足值。
第十一,(八)单据造假的风险
第十二,主要表现为:借款企业与仓储公司监管人员相互串通,以制作虚假出入库单据的方式,允许企业超过库存警戒线提货,造成了质押物的不足值。
第十三,(九)盯市风险
第十四,一是由于银行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疏忽,没有按要求做到逐日盯
第 3 页 共 42 页
市,导致商品价值下降时我行尚未知情。二是银行信贷人员受到不良利益侵蚀,向监管公司通报商品价格时故意高报,致使质押物实际价值低于警戒线。
第十五,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六,(一)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第十七,动产质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出质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才第一还款来源。在客户选择上,应符合我行相关的客户及行业信贷。业务审批时,应仔细阅读信贷业务申报书,分析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对其经营策略、管理水平、营销能力、预计销售收入及预计经营现金流入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价,尤其应注重其履约记录,绝不能因采取存货质押方式而大幅度降低审批条件。
第十八,另,按照《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我行办理动产质押信贷业务客户准入条件是:信用评级B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含)以上。
第十九,(二)严格审查质押动产的种类选择
第二十,质押物的选择必须符合《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要求的条件: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有全国性公开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透明、波动幅度小、易于确定;交易量大,流动性强,易于变现;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储存、不易变质;具有可分割性,价值容易确定;通用性强,用途广泛;货物已存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必须是进入我行《动产质押品种名单》的产品。
第二十一,(三)严格审查质押动产的权属
第 4 页 共 42 页
第二十二,对质押物商品所有权进行确认,确保商品归出质人所有,不在产权上的纠纷,或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要通过查验购货、缴税凭证等方式验证,确保我行质押物货款及应缴税款全部付清;还应核实借款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借款等科目的内容及其对应的资产,确保付款资金来源是企业自有资金而不是借款。
第二十三,(四)确定合理的质物估价水平
第二十四,杜绝质物价值高估的现象发生,在估值过程中应同时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不高于价格;
二是不高于合同约定价格;
三是不高于全国性市场、大型区域市场或大型省级市场前三个月的平均交易价格;
四是对于企业产成品做质物的,还应不高于近三个月的最低销售价格。
(五)确定合理的质押率
按照《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70%,对市场价格预测难度较大的商品质押率应更低些。目前,我行质押动产主要为钢材、煤炭、原油、玉米等。此类大宗货物具有成熟的现货、期货交易市场,处置方便,易于变现;但缺点是价格波动大,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间,会发生短期内价格急剧下跌的“跳水”现象。中厚板价格由去年8月份的4880元/吨,下降到今年7月份的4000元/吨左右,8月份XX已经到了3700左右,降幅达24%,现依然处于下降通道之中。
第 5 页 共 42 页
螺纹钢从去年8月份的4800元/吨,下降到今年6月份的3600元/吨,降幅达25%,现依然处于下降通道之中。
XX动力煤从今年年初800元/吨下降到8月1日的616元/吨,降幅达25%,目前尚无企稳景象。
对于中厚板、螺纹钢、动力煤这类价格波动大、且今年以来一直处于下降通道的商品,质押率应控制在60%以内。具体原则是:如某类商品在过去的12个月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质押率应控制在60%以内。
(五)严格审核信贷业务的合理需求
我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将动产质押业务纳入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管理,就必须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合理需求进行测算,并严格监控其用途。动产质押贷款只应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根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所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确定合理额度。不能主观认为,动产融资风险可控而放松了对合理需求量的审核,扩大了企业的融资量,支持企业非正常囤积存货,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
(六)确定合理的单笔业务期限
在单笔业务期限的确定上,要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期,及质押动产的流转周转期限,合理确定单笔业务期限,一般应在3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质押物的投保
第 6 页 共 42 页
借款人必须将质押物投保,并且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以便在发生意外毁损时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八)严格监管公司的准入审查
在“核定库存”监管模式下,质押动产处于流动状态,对监管公司的监管能力要求极高。因此,“核定库存”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公司必须是总行准入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四家。在“静态质押”监管模式下,对监管公司的要求相对较低,但必须具备省分行准入,准入要求须符合《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要求。
(九)有效的贷后管理措施
对于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经办行的贷后管理能力,特别是对质押物的管理能力,对防范风险非常重要。贷后管理措施应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是安排专人逐日盯市,对动产实行警戒线管理。选择全国性或区域性、省级规模较大的市场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作为市场参考价格,对动产实行警戒线管理。一旦当前质押率超过最初确定的质押率五个百分点,通知借款人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存入足额保证金或增加质押动产。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动产或质押率一旦上升十个百分点时,应立即处分质押动产以尽快取得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二是建立实地盘库验货制度。在静态库存模式下,经办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盘库验货;在核定库存模式下,经办行两周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盘库验货。
第 7 页 共 42 页
三是加强对借款人销售资金账户的监控。要求借款人应在经办行开立动产销售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借款人动产销售回笼资金,经办行可主动直接从该账户扣款归还贷款本息。该账户资金未经经办行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汇划资金,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第 8 页 共 42 页
篇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而在会计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二)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
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与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密切相关,通常在销货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或劳务提供时予以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只有已经发生(即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才能作为质物,有了销
第 9 页 共 42 页
售合同并不等于有应收账款,卖方部分履行合同义务也不等于有应收账款。
(三)可质押的应收账款
1、特点
(1)具有可转让性;
(2)仅限于金钱债权;
(3)以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为主(如已经发生的销售货款、贷款、租金);
(4)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标的,限于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尚未发生的应收账款(如:企业未来的营业收入不能作为出质权利,但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虽债务人不特定,但收费基础法律关系——不动产经营权确定,收费稳定,可以作为出质权利);
(5)企业经营权以及各种特许经营权虽可产生预期收益,但不具备应收账款性质,不得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2、类型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第 10 页 共 42 页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值得关注的是,业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以学校教育收费权、医院医疗收费权、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寺庙门票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以及以理财产品或信托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在法理上均存在一定瑕疵,需审慎叙做。以后将专题论述。
2主要风险点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是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借款人(或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1)虚假的应收账款:主要是假合同、假(真也可撤销)、假交易;
(2)按照会计准则不能被认定为应收账款:主要是未来应收账款和附回购条款的应收账款;
(3)价格虚高:指出质人或借款人虚报应收账款价格,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金额;或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
第 11 页 共 42 页
(4)转让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或再次出质。
2、债务人(即出质人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1)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主要指是债务人历史违约记录多或应收账款账龄偏长;
(2)履约意愿存在瑕疵:主要是指强势买方一般会固定付款银行及账号,或以票据方式付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
(二)法律风险
1、设质标的权利难以。如出现下述情况,质权人的权利都将面临实质性风险:
(1)当出质人擅自转让债权,而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时,将影响质权人实现权利;
(2)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应收账款质押设立时,如出质人明知其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同种债务或必将负有同种债务,仍将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拥有的法定抵销权应优于应收账款质权得到法律保护;
(3)出质人放弃或以赠予方式间接放弃应收账款;
(4)出质人出质后,合同双方补充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如未通知债务人,将影响质押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第209条、第223条,可转让性是设质的前提条件,质押可视为附条件的债权转让。因此,如未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
第 12 页 共 42 页
质押将不发生效力。
3、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权,却无权利凭证,目前采用“书面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进行确权。但是,由于“权利虚假”、“价格虚高”等失信行为的存在,加之质押登记存在的多个漏洞,甚或可撤销合同、可撤销乃至虚假,应收账款质权的确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如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质权人应及时行使代为求偿权;
(2)债务人向出质人付款后(无论以何种方式),应收账款即归于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银行无法优先受偿,也不能对抗司法机关查冻扣;
(3)出质人挪用款项,无法追及债务人;
(4)如出质人破产清算,应收账款质押难以优先受偿,银行债权与一般债权无异。
(三)操作风险
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22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征信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应
第 13 页 共 42 页
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但登记设立是否必然意味着排他性呢?答案是否定的。同一笔应收账款可由不同质权人在系统同时办理多次质押登记;如同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银行,均办理登记,则登记在先的质权优于后登记的质权,质权人必须防范重复质押导致的风险。
2、防止出现质押登记失效
(1)出质人要素变更引发的风险。银行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银行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质押登记可能失效。
(2)质押期限届满引发的风险。银行办理的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如果银行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未及时进行展期登记手续,将可能引发质押登记失效,从而丧失第二还款来源。
3、质押登记不规范的风险
(1)未上传登记协议或者上传有瑕疵的登记协议;
(2)在登记“收费站收费权质押”时未说明该权利对应的基础合同、权利存续期限、收费权种类等信息;
(3)在登记系统中录入“销售类应收货款质押”时,未描述货款所对应的基础合同、金额、货款到期日、号等信息;
第 14 页 共 42 页
(4)在“质押财产”的“描述栏”内明确注明“具体质押财产内容见附件:《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约定”,但是实际上并未上传该附件。
如出现上述问题,将会导致:
第一,质押财产界定不清,应收账款无法特定化,权利难以主张;
第二,应收账款质押公示效力下降。、
3风险缓释措施
为有效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存在的诸多风险,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应环环相扣、各司其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贷前调查
1、KYC(了解客户):客户经理应全面掌握客户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与下游合作时间及信用记录、账期、结算方式等要素。
2、KYB(了解产品):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业务操流程(SOP)、风险防范措施及救济手段。
3、KYCB(了解客户的业务):客户经理应全面了解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及意愿、对应收质押的配合程度。
(二)贷中审查
第 15 页 共 42 页
1、防范信用风险
(1)尽责审查人员要识别“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及其真实价值;
(2)应充分意识到应收账款质押有限的风险缓释效果;
(3)应将借款人(或出质人)交易对手纳入审查范围;
(4)应设置严格的财务触发条款。
2、防范法律风险
(1)应要求在质押合同中设置出质人再次转让或出质条款。
(2)要求出质人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对合同、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方式、时间、是否存在抵销权等要素进行书面确认。
(3)对于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应要求银行内部法律部门或外部律师事务所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3、防范操作风险
(1)要求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锁定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2)提示业务发起部门重点关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合规性,并在授信年审中予以重检。
第 16 页 共 42 页
(3)要求借款人建立收入归集专户,账户内资金转出,防止挪用。
(三)贷后管理
1、借款人管理:重点关注借款人财务指标的重大变动、经营范围或模式的重大变动、税票真实性、账户流水、合同执行情况。
2、债务人监控:重点监控债务人履约能力及意愿的重大变化、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是否正常、是否与借款人签订不利于银行的补充协议。
3、制定保全预案:包括追加第二还款来源、查封专户、将专户内资金转为保证金质押或存单质押、行使撤销权或代为求偿权。
第 17 页 共 42 页
篇三: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风险点:
向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会出现债权无法落实、法律诉讼不予支持的问题。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借款人没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身份证明》,特殊行业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借款时借款人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过年检或《身份证明》过期;
3、借款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但未经法人机构授权;
4、借款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防控措施:
1、严格按规定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的必须到工商部门或主管机关调查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情况;
2、对自然人申请贷款的要调查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18 页 共 42 页
3、核对法人代表和自然借款人身份证明。
案例分析:
借款人夫妇俩人经常到外地打工,家中只有一个17岁的孩子上学,父母以孩子名义在信用社贷款,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起诉后以借款人虽满16周岁,但在家上学,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二)发放冒名贷款
风险点:
发放冒名贷款可能导致债务悬空,使信贷资金形成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顶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自己亲友来贷款时,因对象不符合条件,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贷款。经过有贷款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同意,以其名义申请贷款,交由亲友使用的行为。
搭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因自己或亲友要使用贷款,但又无法贷出时,在正常贷款户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多申请一部分贷款,将多贷出的部分借自己或亲友使用的行为。
盗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或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义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 19 页 共 42 页
假名贷款: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人名(或单位)进行贷款,然后贷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防控措施:
1、坚持两名以上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员实行A、B制;
2、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3、坚持借款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领取贷款。
案例分析:
1、顶名:某信贷员在农户联保贷款科目中以村民王某、张某等人名义贷款36万元,为其亲属买车搞个体运输。
2、搭名:某信贷员在某贷户申请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多申请10万元,自己亲属使用。
3、盗名:某信贷人员在农户联保贷款科目使用已搬迁、死亡的农户冯某、韩某、张某名义贷款9万元,为自己养猪使用。
4、假名:某信用社主任采取编造假名,私刻名章,伪造假身份证件等手段,在农户联保贷款科目中发放贷款50万元,为自己使用。
(三)发放贷款额度超过资本金比例
第 20 页 共 42 页
风险点:
发放贷款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金比例,将导致信用社经营出现流动性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单户贷款超过资本净额的10%;
2、最大十户贷款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防控措施:
1、受理大额贷款前,测算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2、采取社团放款的方式降低比例。
案例分析: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信用社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280万元,贷款手续齐全,但是该联社资本金净额为2,700万元,该笔贷款的发放超过了资本金的10%,违反了单户大额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10%的监管比例要求。
(四)对国家限控行业发放贷款
风险点:
第 21 页 共 42 页
对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消耗资源型行业以及五小企业发放贷款,如遇国家调整,企业易发生关停、倒闭,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风险表现:
对属于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消耗资源型行业以及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国家限控行业发放贷款。
防控措施:
1、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为国家限控行业;
2、借款用途是否用于限控行业;
3、实地调查,核实提供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真伪。
案例分析:
信用社向某小水泥厂发放贷款50万元,由于该水泥厂污染严重,被有关部门责令关停,贷款到期后无法收回,形成风险。
(五)对抵(质)押物不合法,抵押登记手续不规范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风险点:
1、抵(质)押物不合法、抵押物权属不清、难变现、不易保管;
第 22 页 共 42 页
2、超规定抵押率放款;
3、未按规定登记和办理他项产权证明会出现抵押无效。
风险表现及识别:
1、《担保法》、《物权法》中禁止抵(质)押的财产进行抵(质)押发放贷款;
2、抵(质)押物不符合易保管、易变现的条件;
3、抵(质)押登记期限与抵(质)押合同期限不一致;
4、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明显不一致;
5、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到期日超过存单到期日;
6、低保对象房产作为抵押的贷款;
7、农民耕地抵押的贷款;
8、农民宅基地、农民住宅等小产权抵押的贷款;
9、未成年人的财产抵(质)押。
防控措施:
第 23 页 共 42 页
1、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严格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2、执行二人以上现象调查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全程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止付手续。
案例分析:
某信用社向客户发放贷款100万元,用商业用房抵押,但是没有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房产被借款人私自变卖,贷款无法收回。
(六)对有恶意逃废债、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风险点:
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给贷款清收带来难度、增加清收费用等。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搬迁、拖延、长期外出等形式故意躲避债务清偿责任;
2、借款人或担保人采取破产、倒闭、重组等形式逃避清偿责任;
3、借款人有意转移资金、逃债、赖债、贷款到期,有钱不予偿还。
防控措施:
第 24 页 共 42 页
1、到工商部门核查企业的登记记录、年检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2、向员工和客户了解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品行状况;
3、查询央行征信系统和信用社的信用往来记录,查看有无不良记录;
4、向社区、村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或人员调查有无劣迹。
案例分析:
某公司信用社申请贷款10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经营正常、抵押物足值,信用社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有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贷款未还的不良记录,信用社据此没有向该公司发放贷款,避免了信贷风险。
(七)对现金流量不充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风险点:
对现金流量不充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会导致贷款逾期形成不良或依靠第二还款来源实现债权。
风险表现及识别:
1、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于现金流出或现金流入量过小;
2、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过大;
第 25 页 共 42 页
3、依靠筹资维持生产经营。
防控措施:
1、重点调查借款人产(商)品销售是否正常,对销售收入采取定期结算或不定期结算的要作深层了解,查看应收账款是否过大;
2、调查借款人投资活动现金投入是否过大,导致流动资金逐步减少;
3、借款人有无股东抽走投资行为。
案例分析:
某信用社向某公司贷款8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信用社认为该企业经营正常,抵押物足值,就向该企业投放了贷款。但是核查该公司现金流量表,该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26万元;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75万元,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37万元,该公司现金流量为负值,且固定资产投入过大,贷款到期很可能还款来源不充足。
(八)发放贷款吃、拿、卡、要
风险点:
发放贷款时工作人员向客户吃、拿、卡、要,影响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影响客户按期偿还贷款,甚至拒绝偿还,滋生信贷人员犯罪。
风险表现及识别:
第 26 页 共 42 页
借发放贷款之际,索要、收受客户礼金,发放不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或提高贷款授信额度。
防控措施:
1、严格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制度;
2、加强信贷业务的宣传,实行阳光放贷;
3、建立健全信贷人员信贷激励与约束机制。
案例分析:
某信贷员在办客户贷款过程中,收受客户好处,为客户违规办理贷款,擅自提高客户的授信额度,超出客户承债能力。由于经营亏损,造成贷款无法收回。
(九)借款人不到柜台领款和还款
风险点:
1、借款人不到柜台领款可能出现冒名贷款或债务不清,影响到期回收;
2、可能出现贷款被截留、转借他人、偿还其他贷款或个人欠款。
风险表现及识别:
第 27 页 共 42 页
1、借款人贷款由其他人代取;
2、信用社内勤未按规定审查;
3、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到信用社还款,而交给信用社信贷人员代替偿还。
防控措施:
1、严格执行贷款柜台领取和还款制度;
2、加强对客户贷款、还款等规章制度的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
案例分析:
贷户甲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贷款到期前将贷款本息交给包片信贷员,信贷员没有归还贷款而是私自将贷款转借给农户乙使用,现在农户乙下落不明,贷款没有归还。
(十)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或变相转贷
风险点:
1、恶化信用环境;
2、导致信贷业务经营信息失真,虚假盈利;
3、掩盖信贷风险。
第 28 页 共 42 页
风险表现及识别:
1、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回收计划,采取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或变相转贷等方式,赢取政绩;
2、为掩盖已经形成的信贷风险,采取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或变相转贷等方式蒙骗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防控措施:
1、调阅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看是否存在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或变相转贷的违规行为;
2、到户核对,了解贷户的还款及贷款情况,看是否存在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或变相转贷行为;
3、按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4、对经营正常、担保合法有效的贷款,应采取展期或实行贷款重组,完善手续,化解风险。
5、查看是否存在贷款约期不合理的情况。
案例分析:
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3万元,其中用于偿还张某妻子名下贷款本金2万元,利息2
第 29 页 共 42 页
千元。
(十一)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风险点:
对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可能会出现冒名贷款、虚假抵押担保贷款、借款人或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条件等问题,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风险或损失。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
2、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他项权利证明、财务资料、股份制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虚假的婚姻证明。
防控措施:
1、营业单位应该设立身份证识别仪;
2、同借款人或抵押人全程办理抵押担保的有关事项;
3、到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验证其资料的真伪。
案例分析:
第 30 页 共 42 页
信用社向个体户李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方式为房产抵押,信贷员未一同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起诉后发现该房产早已变卖,他项权证为伪造,贷款出现风险。
(十二)发放多户贷一户用贷款
风险点:
发放多户贷一户用贷款,可能出现超承债能力贷款或借款人以非本人用款为由拒绝或拖延还款,使贷款形成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农户符合贷款条件,但事实上没有资金需求;
2、贷款额度超出经营项目资金和贷款用途的需求。
3、贷款用途和经营项目不符。
防控措施:
1、对贷款转借他人的,除按规定加罚利息之外,给予相应信贷制裁;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风险理念和维权意识。
案例分析:
第 31 页 共 42 页
信用社向村民邓某等18名农户发放联保贷款50万元,农户贷出后转借给陈某购汽车搞运输,汽车肇事报废,损失较大,无力偿还贷款,贷款形成风险。
(十三)发放超权限贷款
风险点:
发放超权限贷款或化整为零变相超权限贷款,无法使上级信贷管理部门正确判断、识别和计量信贷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超过上级联社规定的审批权限发放贷款;
2、以企业的股东或以家庭成员等相关的人员分别贷款;
3、关联企业贷款。
防控措施:
1、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调阅信贷档案、贷后检查,看是否为一人使用贷款。
案例分析:
第 32 页 共 42 页
信用社向某公司三位股东分别发放贷款20万元,6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公司购买原料,联社规定信用社审批权限20万元,属于变相超权限发放贷款。
(十四)抵债资产收售不合规
风险点:
1、收回手续不齐全;
2、资产不足值;
3、擅自自用;
4、账务核算不规范;
5、处置出售不透明;
6、保管不力形成损失。
风险表现及识别:
1、收回的抵债资产无产权证明文件;
2、收回的抵债资产接收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
3、对抵债物保管职责不明,造成抵债物被盗、毁损或严重自然贬值;
第 33 页 共 42 页
4、擅自使用抵债物造成严重损失;
5、收售抵债资产未进行抵债账务处理;
6、处置抵债资产未按权限上报审批、咨询或未经集体研究进行处置;
7、未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
防控措施:
1、严格按规定程序收售抵债资产;
2、明确抵债资产管理责任;
3、完善抵债资产的收售手续;
4、加大处置力度,减少资金损失。
案例分析:
某信用社在借款企业有能力偿还贷款的前提下,未经上级审批,擅自收回企业轿车一辆,抵偿贷款利息58万元,此车收回后信用社未进账内核算,未经批准用于单位办公用车。6年后此车处理仅售3.5万元,损失.5万元。
(十五)对关联企业贷款或由关联企业担保发放贷款
第 34 页 共 42 页
风险点:
向关联企业分别发放贷款、或有负债较大,贷款使用无法监控,潜在风险较大。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向关联企业多头贷款,贷款规模难以控制;
2、无法确切掌握关联企业贷款的真实用途;
3、关联企业之间资金调拨频繁,贷款用途难以监督;
4、关联企业互保、联保致使担保责任难以落实;
5、或有负债过大超承债能力;
6、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资产债务重组或改制逃避债务。
防控措施:
1、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
2、通过征信系统了解、掌握企业关联交易信息;
3、在贷前调查中多渠道搜集关联企业信息,重点分析第一还款来源;在担保方式上强化物权担保,防止担保虚化;
第 35 页 共 42 页
4、严密监控企业集团间大额资金往来,防止资产利润非正常转移。
案例分析:
某集团公司下属甲公司在信用社贷款200万元,由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集团公司将甲、乙公司的财产转移到丙公司,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没有担保代偿能力,贷款形成风险。
(十六)用信贷资金为企业或个人设立公司提供虚假验资
风险点:
违反相关法律,使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表现及识别:
由于企业或自然人自有资金不足,未达到工商注册的验资标准,采取在信用社贷款用于注册验资的方式。
防控措施:
1、调阅企业或个人验资账户资金信息,看是否存在以企业或个人验资账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义贷款,看两笔资金是否存在联系,有无信用社用信贷资金为企业或个人设立公司提供虚假验资;
2、在贷款调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理性;
第 36 页 共 42 页
3、加强贷后检查监督,严格审查贷款的用途。
案例分析:
吴某欲设立有限公司,由于自有资金仅为20万元,经与信用社沟通后,在信用社取得贷款80万元存入其注册验资账户,验资成功后贷款收回,有限公司开始正常经营,1年后由于其经营不善,公司倒闭,有限公司以其实有资金偿还债务,不足部分由信用社在提供贷款额度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七)对用途不明确、有挪用贷款倾向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风险点:
对用途不明确、有挪用贷款倾向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可能导致无法按期收回。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借款人无合法的生产经营项目或资金需求;
2、有申请贷款挪用或转借他人的倾向;
3、贷款后有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吸毒倾向。
防控措施:
1、贷款调查、审查详细了解借款人贷款用途是否合理;
第 37 页 共 42 页
2、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真实;
3、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4、有无、吸毒等不良嗜好。
案例分析:
贷户张某向信用社申请贷款2万元,经调查了解,此人没有生产经营项目,贷款是为了偿还债务,所以信用社没有向其发放贷款,避免了贷款风险的产生。
(十八)超承债能力发放贷款
风险点:
授信额度超过其偿债能力,导致贷款不能按期偿还。
风险表现及识别:
1、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低于30%;
2、贷款额度超出借款人资产的承债能力。
防控措施:
1、审查借款人自由资金的真实性是否低于要求的比例;
第 38 页 共 42 页
2、调查借款人财产,判断其承债能力。
案例分析:
农户张某自有资金1万元,资产评估5万元,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用途养猪,贷款约期12个月,由于当年猪肉市场价格大跌,损失严重,使其无法偿还贷款。
(十九)贷款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或保证能力
风险点:
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保证无效或超出保证能力给信贷资产造成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法律禁止的担保人担保;
2、担保人有效资产小于担保额度;
3、保证人代偿意愿较差。
防控措施:
1、贷前调查时,对保证人视同借款人一样进行详细的调查;
2、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
第 39 页 共 42 页
3、要明确保证人的还款来源。
案例分析:
甲公司在信用社贷款300万元,由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信用社要求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乙公司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起诉后调查发现乙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已有多家单位起诉乙公司,现在根本无偿还能力,信贷资金形成风险。
(二十)领导强令信贷人员发放手续不全贷款
风险点:
领导指令放贷、逆操作程序办理贷款、贷前调查不实将导致贷款手续不全,使信贷资金出现风险。
风险表现及识别:
1、无担保手续;
2、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3、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4、逆程序发放贷款。
第 40 页 共 42 页
防控措施:
1、严格按照贷款操作流程办理贷款;
2、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案例分析:
某联社主任通知营业部当日向某个体户发放贷款50万元,没有担保手续,说是朋友没有问题,几天就还,营业部主任指令信贷员发放了此笔贷款,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现在联社主任退休,借款人不知下落,营业部主任和信贷员下岗收贷。
(二十一)人为原因造成超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
风险点:
贷款到期未归还,未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人为原因造成超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
风险表现及识别:
贷款逾期2年以内,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保证贷款逾期6个月以内,未与保证人签订《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防控措施:
第 41 页 共 42 页
逾期后及时签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签字,对担保贷款向担保人进行催收,及时办理债权保全手续或依据法律程序追偿贷款。
案例分析:
某企业以房产抵押贷款100万元,已经逾期2年零1个月,信用社在此期间未向借款人、抵押人签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信用社在贷款逾期2年零1个月后向依法起诉,认定此笔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立案。
第 42 页 共 42 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wenda.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