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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办法

来源:花图问答


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

实施办法(试行)

一、原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

(二)分级负责;

(三)责任明确;

(四)违规追究。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适用范围:①县(市、区)、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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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成员;②设区市、常委会、、政协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领导成员;③乡(镇、场、街道)领导成员;④省、市、县(市、区)纪委、、内设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成员(不含省管干部);⑤省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及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⑥部门、省直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江西、省工商联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的领导成员(不含省管干部);⑦高等院校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省级机关和设区市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职务、县(市、区)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含义与主要内容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全程记实,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和选任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以下简称《记实表》)。

第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名方式:主要记录人选初始提名方式,包括组织提名、个人提名。组织提名必须经会议研究、集体决定;个人提名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组织提名包括提名单位、提名时间及使用建议;个人提名包括提名人姓名、提名时间及使用建议。

2、民主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时间、参加推荐人数、得票数和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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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投票推荐包括一次推荐和二次推荐。

3、组织考察:主要记录考察预告时间和考察时间,考察组组长姓名和考察谈话人数,谈话人意见(同意、不同意、未表态人数)和考察组对被考察人可否提拔重用提出建议意见,以及征求纪检机关和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和时间。

4、民主测评:主要记录民主测评时间、参加测评人数、民主测评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和是否同意提拔。

5、调查:主要记录调查时间、调查人数和调查结果(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人数)。

6、酝酿:主要记录征求分管领导的姓名、时间和意见。涉及非拟任人选,还要记录征求部门或民主党派等单位的名称、时间和意见。涉及双重管理的拟任人选,还要记录征求协管方意见的时间和意见。

7、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方式包括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包括同意、不同意或缓议。

8、(党组)讨论决定:主要记录(党组)讨论决定的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方式包括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包括同意、不同意或缓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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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委会票决:主要记录全委会对县(市、区)、乡(镇、场、街道)党政正职和市、县重要工作部门正职票决的时间和结果。票决结果包括同意、不同意、弃权票数。

10、任职:主要记录任职前公示时间和公示结果、任职谈话时间和谈话人,以及任职文号。公示结果主要记录有无群众反映。

11、试用:主要记录实行试用期制干部的试用时间、考核结果和正式任职时间。考核结果主要记录是否胜任。

第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一些重要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民主推荐得票未过半数的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理由;

2、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

3、考察和任职公示期间举报调查的结论;

4、(党组)讨论决定党政正职拟提拔人选或推荐人选个别征求全委会委员(党组成员)意见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5、需要上报审批备案或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的情况;

6、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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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处分的干部处分期满或解除处分后首次重新任职或提拔重用的情况;

8、任用对象配偶及直系血亲的情况;

9、试用期满不适合正式任职的情况;

10、从提名到任职全过程中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纪律与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负责填写《记实表》,并由该机构负责人审核。记录必须字迹清楚、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对选任程序的记录,应当在履行完一个程序后,即在相应的栏目按要求及时记载;对重要情况的记录,要详细记载时间、事由和结果等有关事项。重要情况一栏记录不下的可另附纸张。记录完成后,记录人和审核人应在《记实表》上签名负责,一式两份,分别由干部工作机构和干部监督机构保存。

第 记录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详实记录,不得隐瞒事实,作虚假记录;审核人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得包庇、纵容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

第九条 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责任追究制,对没有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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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记录的,给予批评;对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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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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