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供水合同(南京市
2007 版)
政府示范文本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编号:
供水人:
用水人:
签约地点: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
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三)水表公称流量为 (四)水表安装地点为:
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
立方米 / 时。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水表共
具,注册号分别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 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 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 水质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自行设置贮水、 间接加压
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
兆帕;以户表
兆帕。
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物价部门有关混合用水的规定来计收水费。
(二) 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 用水性质按实核定。 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
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一个月内缴清水费。
方式。
2、水费结算采取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 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
(二) 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用水量。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 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
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 经城市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 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 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24 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24 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
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
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
测。计费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不准的, 第
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 并可根据下列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
的,校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
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 水费
%的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 缴水费数额的
%违约金。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 办理变更手续的, 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
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
%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补充规定, 补充规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通过 调解
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人民法院起诉。
(二)依法向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供水人(盖章)
: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用水人(盖章) :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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