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办〔2011〕xx号
转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驻宁中央和省管企业:
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安办〔201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防汛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防汛安全检查与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严防矿井透水、溃浆,尾矿库溃坝、漫坝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控部位的监测监控与巡查、值守力度,严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管,落实深基坑、高边坡及起重等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防止雷雨、大风天气引发的事故灾害。
四、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水库、河道、宁湖及其他水利设施的巡查监管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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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气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单位、关键部位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力度,防止雷电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六、其他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下大力气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八、落实值守及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防汛值(带)班制度,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防汛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同时要强化应急准备,储备防汛抗洪物质,组织好应急队伍,健全应急机制,搞好日常演练,一旦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科学安全救援,降低事故损失。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抄报:青海省安委会办公室。
抄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市防汛办,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许国成副市长、李建庆副秘书长,存档
西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7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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