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帝王特别重视国家财政管理:太宗曾经对宰相说:“唐中叶以降,藩镇擅命,征赋多不入于公家,下陵上替,经制隳坏。苟前代措置得当,则以致太平,岂复朕思虑也。”(《长编》卷三七)从国治民安的角度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宋代沿袭唐制,设三司以管理财政。淳化元年(990)十二月,左正言谢泌请求“自今凡政事送中书,机事送枢密院,财货送三司,复奏而后行”。太宗立即同意,“遂著为定制“(《长编》卷三一)。
宋人尝自言:“我朝以宰相主民,枢府主兵,三司主财,国家大务,莫重与三者,故不得不专任其职也。”《宋史·职官志》在介绍三司职责时,也说:“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人,朝廷不预,一归三司。同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其恩数廪禄,与参、枢等。”
北宋前期建立三司制度,集中财权,是为了更好的协调国家的财政收支,以求财利归于朝廷。
祖宗参酌古今之宜,建立三司,所领天下事几至大半,权任之重,非他司可比。推原其意,非以私三司也。事权分则财利散,虽欲求富,其道无由。“(苏辙《长编》卷四二二)
利权宜合不宜分,利源宜公不宜私,此国朝建置三司之美意也。(《古今源流至论》前集卷九《财计》)
宋代宰相与三司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热点。许多研究者认为宋代民权、兵权、财权三者分立。而财权的独立,则是相权削弱的主要因素。前文已经讨论了宋代相权强化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宰相与三司之间的关系做一个梳理。
一、三司制度的建立和演变
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三个管理国家财政的专门职能部门。唐初国家财政管理,原本隶属于三省六部,三司则是从六部中的户部演化而来,三司逐渐独立演变为一个专门管理财政的部门,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一)唐以前三司制度的渊源
每种形态的国家都设有财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职官。三司作为唐末至北宋前半期的一种职官设置,追随其渊源,原本是沿袭尚书省户部变化而来。所以,讨论三司制度的渊源也就是言溯户部或国家财政管理机构的发展历程。
《唐六典》说:“户部尚书,周之地官卿也;侍郎,周之小司徒中大夫也。”《通典》则有不同看法,说:“今户部之职,与地官之任虽亦颇不同,若征其承受,考其沿袭,则户部合出于度支。度支,主计算之官也。算计之任,本出于周礼天官之司会云。”其实,从实际职责来看,周官司徒辖“泉布、货贿之政,以及万民之判,百族之市,罔不听其治焉”(《历代职官表》卷六)。与后代户部所管辖的范围相近,《唐六典》所言较为正确。
汉代设大司农管理财政,又有尚书民曹,主吏人尚书兼主修缮工作。三国魏文帝置度支尚书,专掌军国计支。南北朝时期,制度大致沿袭魏晋。隋朝建三省六部制,民部为六部之一。唐高宗即位,为避唐太宗李世民之讳,改名户部。户部尚书“掌天下土地、人民、钱谷之政,贡赋之差。其属有四: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
(二)三司制度的出现和确立
唐代初制,三省发生趋同演变之后,三省六部制渐渐淹没,新的更趋实用的机构和官职逐渐产生。开始时,他们都是以临时差遣的名目出现,而后演化为固定的制度。财政管理,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之命脉,所以,与财政管理有关的盐铁、转运、度支、户部诸使,地位渐渐稳定,作用渐渐突出,最终导致了国家财政机构的变革,三司体制就是这种变革的产物。
三司的名称,最早见于唐宪宗元年(812)七月(《廿二史考异》卷五八),而三司使的职名,唐后期也已经出现。《资治通鉴》卷二六二载唐昭宗天复元年(901)闰六月,崔“胤时领三司使”。但是,唐朝“三司使”还没有成为一种专称。分管财政的盐铁、度支、户部三司之间,当时实际上也自成体系。“宰臣各判一司,不置使额”。盐铁主管工商收入,户部主管两税收入,度支主管财政分配,三司在全国各地设巡院,称盐铁巡院、度支巡院、户部巡院,作为中央派出机构,管理地方具体财务。《资治通鉴》卷二六五又载:唐昭宗天佑三年(906)三月,“以朱全忠(朱温,即后来灭唐的后梁太祖)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之名始于此”。这是最早以一人兼管三司的。
《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叙述唐朝以来国家财政机构和设官的演变,说:
唐朝以来,户部、度支掌泉货。盐铁时置使名,户部、度支则尚书省本司郎中、侍郎判其事。天宝中,杨慎矜、王鉷、杨国忠继以聚货之术,媚上受宠,然皆受户部、度支本官,别带使额,亦无所改作。下及李宴、第五琦,亦入旧制。自后亦以宰臣各判一司,不置使额。乾符后,天下兵兴,随处置租庸使以主调发,兵罢则停。梁时乃置租庸使,专天下泉货。庄宗(李存勖)中兴,秉政者不闲典故,踵梁朝故事,复置租庸使,以魏博故吏孔谦专使务。敛怨天下、斫衰王室者,实租庸之弊故也。洎明宗(李嗣源)嗣位,思革其弊,未及下车,乃诏削除使名,但命重臣一人判其事,曰判三司。
也就是说,到了后唐明宗时,三司的名称才渐渐稳固下来。“天成元年(926)四月,诏废租庸院,依旧为盐铁、户部、度支三司,委宰臣一人专判。长兴元年(930)八月,以许州节度使张延朗行工部尚书,充三司使,班在宣徽使之下。三司置使,自延朗始也。”(同上)后唐明宗时,三司制度已经初步成型。
(三)宋代三司制度
宋朝三司制度的变化分为两个阶段。神宗改制前,三司掌管国家财政大权“凡户口、田产、钱谷、食货之政令,皆归于三司”(《合壁事类》)。元丰改制后,罢三司,财权归户部,重新恢复到隋朝、初唐的制度。
北宋前期,三司的职官设置屡有变化。三司长官为三司使或权三司使、判三司使。三司使“掌邦国财用之大计,总盐铁、度支、户部之事,以经天下财赋二均其出入焉”。三司之间的具体分工是:“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军器之事,以资邦国之用。度支,掌天下财赋之数,每岁均其有无,制其出入,以计邦国之用。户部,掌天下户口、税赋之籍,榷酒、工作、衣储之事,以供邦国之用。”(《宋史·职官志》)。
元丰改制以前,朝臣对三司制度已颇有议论,总体要求是恢复尚书省二十四司,取消三司设置。其实,在三司归并尚书省之前,它所掌管的具体事务已逐渐分割给其他职能部门。如司农寺,北宋前期职事多归三司,本寺掌供籍田九科,大、中、小祭祀所需猪、牲、蔬果、明房油,以及掌常平仓平籴利农等事。熙宁三年至元丰五年之间(1070-1082),司农寺职权大幅度增加,既是财务机构,又是推行新法的政务机构,制定和颁发了免疫法、方田均税法和保甲法,督领各路提举常平司及其部署,掌管常平钱、免疫钱、坊场钱,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的继续实施,等等。所以,当时主持中书工作的王安石先后分别以自己的亲信吕惠卿、邓绾等判司农寺。
元丰改制以后,三司完全取消,归于户部。“权发遣三司使安焘试户部尚书”(《长编》卷三二五),安焘是宋朝最后一位三司使。神宗说:“户部左右曹,系三司、司农寺”(《长编》卷三二六),三司官署也暂时改为尚书省办公处所。这时,一切财政大权归户部所有,户部则直接隶属三省,置于宰相的领导之下。
三司归并尚书省户部以后,朝臣又感觉到旧三司制度财权集中的合理性,对此有所议论。元祐元年(1086)初,宰相司马光就讨论了取消三司制度的不合理性,认为财权分散、“不相统摄”,不利于集中中央领导(详见《长编》卷三六八)。但三司制度始终没有再恢复。也就是说,自此以后,宰相对财政大权的控制毋庸置疑。以下要讨论的是北宋前期三司制度保留时期宰相与三司的相互关系,以及宰相所握有的财政权问题。
二、宋代三司与宰辅的关系
宋代帝王建立三司制度,是为了收缴地方财权,已达到集中财权的目的,而不是分宰相之权。宋太祖曾问赵普说:“自唐季以来,数十年之间,地方凡易十姓,兵革不息,生灵涂地,其故何哉?吾欲息兵定长久之计,其道如何?赵普认为唐末五代之乱,“无他,节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所以,对策是“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安矣”(《邵氏闻见录》卷一)。北宋开国两朝皇帝所要努力做到的就是收取地方政权、财权,强化中央集权。在财政管理方面,“制其钱谷”是朝廷的宗旨。太宗时,做到了“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于三司”(《长编》卷三四)。
三司制度的成功行使,使得三司使的位置在朝臣中也被突出出来。《宋史·职官志》便称三司使“位亚执政,目为计相”。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三司使的官位在执政(参知政事、枢密使、枢密副使等)之下,即不在宰辅之列。第二,三司使仅仅是因为作用重要而被人们视同宰辅。所以,三司使往往也是执政的最佳候补任选,《容斋续笔》卷三载:“国朝除用执政,多从三司使、翰林学士、知开封府、御史中丞进拜,俗呼‘四人头’。”而且,朝廷也有意从三司使的位置上选拔宰辅,《古今源流至论》前集卷九《财计》说:“国朝吕申公(夷简)之任禁掖,必先除户部;蔡文忠(齐)之参大政,必先除三司使,此古者冢宰理财之意也。”
三司是否属宰相领导,《宋史·职官志》没有明确说明,后人或认为三司独立于中书宰相之外,掌管财政大权,这是宋代相权削弱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观点曾经被史学界普遍接受。然而,依据史料分析,三司当归属中书领导,他们之间其实是上下级的直属关系。庆历四年(1044)八月,参知政事范仲淹向仁宗建议,要求对归属二府领导负责的朝廷政务做一次大致分工,让每一位辅臣负起具体的职责,他说:“臣请仿前代,以三司、司农、审官、流内铨、三班院、国子监、太常、刑部、审邢、大理、群牧、殿前马步军司,各委辅臣兼判其事。”(《长编》卷一五一)所列举的下属部门,三司赫然位在前列。如果从宋代史料中爬梳三司制度的运作过程,也能够清晰地发现三司归属中书领导这一事实。
首先,三司的人事任命权操纵在中书手中。从理论上讲,高层官僚的任命权都掌握在皇帝手中,宰相虽然拥有代行决策权,但其前提必须是宰相所管辖的部门,如枢密院、台谏等非宰相下属部门,宰相一般来说是不能过问他们的任命的。但三司使的任命,却是要经过宰相。它与其他下属部门一样,先由宰相推荐合适人选名单,再有皇帝定夺,实际上往往贯彻了宰相的私意。宰辅引用、任免三司使或三司长官因宰辅之故得以任职、罢免的事例也屡屡出现。即使是皇帝想更换三司使,也须得宰相的同意。另外,三司的其他官吏任免,宰相或中枢部门也有权过问,或直接负责。这方面史料中也是大量存在的。比如景佑二年(1035)九月,仁宗派人到三司主持胥吏淘汰工作,三司胥吏就到当时的宰相吕夷简、王曾府中闹事,可以想象,如果枢密院或台谏发生类似事件,被淘汰者是绝不会跑到宰相家闹事的。甚至,三司官员的具体设置、机构的调整,宰相也要提供方案或提出意见,帮助皇帝决策。比如仁宗时罢三司提举勾当公事官就是听从了宰臣陈执中的意见。大量史料说明,三司的用人权在宰相,而不在三司使。三司使当然有权推荐下属,但三司使的用人建议权,一般也是在宰相的许可之下行使的,是每个部门长官对下属的正常推荐。
其次,中书及二府对三司负领导责任。在用人权之外,中书与三司的上下级关系也十分清晰,中书对三司有领导责任。从三司的财政立法权听命于二府、中书宰相是三司的行政上级、中书节制三司事务等方面都,都能说明这一点。
最后,对三司独立倾向的矫正。皇帝有时候为了揽取更多的实权直接插手财政事务,中书宰相的中介环节被忽略,因而造成三司的某种程度的独立倾向。这种倾向一露头,臣下马上就会有“侵夺有司”的异议,而予以即使的谏诤和纠正。历史发展的结果显示,宋代宰相的职权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扩张的,权臣的意志最终得以实现,他们最终囊括枢密院、三司之军权、财权与一身,形成南宋时期权臣独揽大政的局面。
综上所述,宋代设立三司是为了收缴地方的财政大权,并不是为了分宰相之权。在宋代,三司依然是中书的直接下属机构,三司的人事任命权、财政立法权都操纵在中书宰辅手中。中书对三司事物插手过多,并没有引起“侵夺有司”的责难,至多是要求中书充分发挥下属部门在所负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作用。三司事务越过中书,则会引起相当的非议,而要求得到及时改正。
(本篇完)
(按:此文参考资料以诸葛忆兵《宋代宰辅制度研究》为主,该书史料夯实详尽,叙述精彩绝伦,但鉴于篇幅难以一时掌握消化,故本人阅读后取其精华之精华,整理成文,保存分享。宰辅制度研究一直是史学界研究的重点。历代宰辅制度研究著述还有如:祝总斌的《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袁刚的《隋代中枢体制的发展演变》、张帆的《元代宰相制度研究》、谭天星的《明代内阁政治》等等。如需转载此文,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