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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是哪些?怎样判定该罪?

来源:花图问答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体和对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但并没有侵害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制度不应是客体,只有制度的被遵守所形成的秩序才是犯罪的客体。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体,应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而不应是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伪劣商品”,只能是该条中所规定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其他情况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商品均不是本类犯罪对象意义上的伪劣商品,生产、销售这些商品的行为甚至不可能构成犯罪,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伪劣商品”顾名思义包括两类:伪商品和劣商品。其中的伪商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商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因此,伪劣产品不仅是1997年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而且也涵盖了1997年刑法第141条至第14中规定的特种伪劣商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含义,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二、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客观行为应表现为四种情况,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参见前述《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且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生产、销售1997年刑法第141条至第14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具有严重危险或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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